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5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索引號:11500000009275780L/2020-09808
  • 文號:渝府發〔2020〕23號
  • 信息分類名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 生成時間:2020年7月28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號:
11500000009275780L/2020-09808
信息分類名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發布機構:
市政府
生成日期:
2020-07-28
發布日期:
2020-08-05
名稱: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文 號:
渝府發〔2020〕23號




渝府發〔2020〕23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和財政部等6部門《關於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實現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享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代際公平,增強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堅持目標引領,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標相結合。堅持系統規劃,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相結合。堅持立足長遠,與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目標相結合。堅持獨立運營,與社保基金多渠道籌集的政策目標相結合。
三、劃轉內容
(一)劃轉範圍。2017年11月9日當日存續的我市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的劃型標準,公益類企業和文化企業的確定標準,按照財資〔2019〕49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規模的認定及劃轉口徑以合併財務報表為準。
(二)劃轉對象。納入劃轉範圍的國有企業,對其由國家直接出資形成的國有資本實施劃轉。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集團,直接劃轉企業集團股權;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完成後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股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質的企業可直接劃轉其自身國有股權,也可劃轉其所屬一級子公司國有股權。已完成劃轉的企業實施重組的,已劃轉的國有股權不再重複劃轉;已完成劃轉的企業,由國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國有資本不再劃轉。2017年11月9日至劃轉實施日,企業因實施重組改制等改革事項,導致劃轉範圍和劃轉規模發生變化的,需追溯劃轉。確實無法追溯的,按2016年末測算應劃轉的權益,以上繳資金等方式替代或補足。
(三)劃轉比例。劃轉比例統一為納入劃轉範圍企業國有股權的10%。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須分別劃轉各國有股東所持國有股權的10%。今後,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可持續發展要求,若需進一步劃轉,另行研究。
(四)劃轉基準日。本次國有股權劃轉原則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為劃轉基準日。若劃轉基準日至國有股權劃轉通知下達前,劃轉對象因相關經濟活動開展審計、資產評估等相應進行賬務調整的,以財務報告的最新變更時點作為劃轉基準日。
(五)承接主體。市與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區縣)應劃轉的國有股權統一划轉至市級,由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履行劃入股權的出資人職責。市財政局委託重慶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發公司)對劃入股權集中持有、專戶管理,獨立運行、單獨核算。市以下不再設承接主體。重發公司接受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考核和監督,確保劃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四、劃轉程式
(一)審核劃轉方案。市和區縣國資監管機構(含國資監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本機構監管企業劃轉建議方案(如2017年11月9日以後所監管企業主管部門發生變化,由原主管部門牽頭提出劃轉建議方案),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國資委審核並報市政府同意後確認。其中,市屬企業方案,直接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國資委審核確認;區縣所屬企業方案,由區縣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資監管部門進行審核並報同級政府同意後,聯合上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國資委審核確認。劃轉對象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按具有劃轉義務的第一大股東(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第一大股東為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國有股東)產權歸屬關係確定牽頭實施單位。
(二)下達劃轉通知。劃轉建議方案經市政府審定後,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國資委批覆建議方案報送單位,建議方案報送單位向劃轉對象下達國有股權劃轉通知,並抄送各國有股東和承接單位。涉及劃轉境內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國有股權的,應同時抄送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明確劃轉企業的證券代碼、劃轉數量、是否限售、聯繫方式等具體信息。
(三)辦理股權變更。劃轉雙方根據劃轉通知簽署國有股權劃轉協定。劃轉企業應在收到劃轉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國有產權變更登記,並根據企業變更登記的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相關國有產權登記機構應在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產權變更登記。國有股東劃轉的國有股權應當權屬清晰,因擔保、質押、司法凍結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所持股權受限的,優先劃轉不受限股權;不受限股權不足的,國有股東應儘快解除限制並及時完成劃轉;暫時無法解除的,國有股東應說明限制解除的具體時間,待限制解除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劃轉工作。
(四)完善賬務、稅務處理。國有股權劃出方應及時進行賬務調整,劃轉企業就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債權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的,有關企業需按照證券監管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劃轉工作中涉及稅費處理和與原國有股權轉(減)持政策銜接事宜,相關部門、單位、企業依具體情況按財資〔2019〕49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五、劃轉步驟
按照分步推進、分級組織的原則開展劃轉工作。
2020年8月15日前,各區縣政府向市財政局報送劃轉建議方案。其中:按照《市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劃轉方案》(渝財資產〔2019〕17號)實施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的企業,在此時間節點前未完成集中統一監管的,可暫不劃轉,但需在劃轉建議方案中說明。這部分企業在集中統一監管完成後適時開展劃轉工作。
2020年9月底前,審核確認劃轉建議方案,報經市政府同意後下達劃轉通知。
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
六、承接管理
(一)入賬處理。企業國有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後,重發公司應按照劃轉基準日賬面值及時入賬,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後產生的股權分紅由重發公司持有。
(二)資本管理。重發公司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處置權和知情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必要時,經市政府批准可向企業派出董事。劃轉對象不改變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重發公司與企業原有股東可通過協定等方式進一步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對劃入的國有股權,原則上應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有關企業上市,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
(三)收益管理。對劃入的國有股權,重發公司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除國家規定須保持國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業外,重發公司經批准可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在國家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出台前,承接單位可對劃轉國有資本產生的現金收益進行投資,投資範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企業的增資。上述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等國有資本收益,不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市財政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管理費用。重發公司管理和運營劃入國有股權所需費用,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報市政府確定。
七、組織實施
各區縣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樹立大局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市與區縣國資產監管機構要高度重視劃轉工作,全面摸清企業底數,加強統籌協調,強化督促落實,確保國有資本應劃盡劃。市財政局要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市國資委、重慶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問題,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劃轉任務。重發公司要組建專門工作班子,在市級有關部門指導下,全程參與劃轉具體工作。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我市有關規定與本方案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