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河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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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內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2月11日
河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辦法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制定本實施辦法。
辦法全文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
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國有企業發展改革成果全民共享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代際公平,增強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2019年,在全省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屬企業劃轉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縣企業劃轉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待集中統一監管改革完成後予以劃轉。
二、劃轉內容
(一)劃轉範圍。我省各級地方所屬
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業的劃型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有關規定執行;大中型金融機構的劃型標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髮〔2015〕309號)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規模的認定及劃轉口徑以合併財務報表為準。
公益類企業按照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關於河北省國有企業功能界定與分類的實施意見》(冀國資〔2016〕1號)要求,由本級政府批准確定。
文化企業是指由各級政府和文化部門出資設立的文化企業。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因國有股權劃轉、投資等各種原因形成的上市企業和非上市企業股權除外。
(二)劃轉對象。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直接劃轉企業股權;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完成後按要求劃轉企業股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質的企業可直接劃轉其國有股權,也可劃轉其所屬一級子公司國有股權。已完成劃轉的企業實施重組的,已劃轉的國有股權不再重複劃轉;已完成劃轉的企業,由國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國有資本不再劃轉。
國務院國發〔2017〕49號檔案印發日至劃轉實施日,企業因實施重組改制等改革事項,導致劃轉範圍和劃轉規模發生變化的,需追溯劃轉。確實無法追溯的,按2016年末測算應劃轉的權益,以上繳資金等方式替代或補足。
(三)劃轉比例。劃轉比例統一為納入劃轉範圍企業中,由國家直接出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的10%。劃轉企業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須分別按所持國有股權的10%實施劃轉。
(四)劃轉基準日。國有股權劃轉原則上以實施劃轉的上年末作為劃轉基準日。若實施劃轉的上年末至國有股權劃轉通知下達前,劃轉企業因相關經濟活動開展審計、資產評估等並相應進行財務調整的,以財務報告的最新變更時點作為劃轉基準日。
(五)承接主體。省、市、縣應劃轉的國有股權統一划轉至省級,由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履行劃入股權的出資人職責。省財政廳委託
河北省冀財公共事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財投資公司)對劃入的股權進行專戶管理,不計入企業法人財產,隔離運營管理風險。冀財投資公司接受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考核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省以下不再設承接主體。
三、劃轉程式及劃轉要求
(一)劃轉程式。
1.劃轉股權審核。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提出擬劃轉股權建議,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單位)審核確認,確保應劃盡劃。其中,省屬企業由省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提出本機構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國資監管機構審核確認;市、縣所屬企業由市、縣國資監管機構提出本機構所監管企業擬劃轉股權的建議方案,市、縣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資監管機構進行審核並報同級政府同意後,聯合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確認後,函告企業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資監管機構。
本實施辦法所稱國資監管機構,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機構)以及負責監督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的部門(機構)。
2.涉及多個國有股東的劃轉程式。劃轉企業涉及多個國家直接出資國有股東的,按具有劃轉義務的第一大股東產權歸屬關係確定承接主體,並由其參照上述程式牽頭實施劃轉。原則上多個股東中持股比例最大者為第一大股東,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國有股東實施劃轉。
牽頭實施劃轉的國有股東負責對企業各國有股東身份和應劃轉股權進行初審,並徵求其他國有股東意見,相關國有股東應在15個工作日內回復。
3.辦理國有股權劃轉變更手續。國有股權劃轉方案經審核確認後,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國資監管機構向企業下達國有股權劃轉通知,並抄送各國有股東和冀財投資公司。劃轉雙方根據劃轉通知簽署國有股權劃轉協定。劃轉企業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辦理工商和國有股權登記變更手續,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二)劃轉要求。
非上市國有企業應在收到國有股權劃轉的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國有產權以及工商變更登記,並在變更登記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登記情況反饋有關國資監管機構,同時抄送各國有股東的國資監管機構、各國有股東及冀財投資公司。相關國有產權登記機構應在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產權變更登記。
國有股東劃轉的國有股權應當權屬清晰,因擔保、質押、司法凍結等原因導致國有股東所持股權受限的,優先劃轉不受限股權;不受限股權不足的,國有股東應儘快解除限制並及時完成劃轉;暫時無法解除的,國有股東應說明限制解除的具體時間,待限制解除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劃轉工作。
國有股權劃出方應當就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債權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的,有關企業需按照證券監管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年度劃轉任務執行情況,財政部門逐級匯總後,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等部門(單位)報送省政府,並按要求上報財政部。
四、劃轉國有資本管理
(一)入賬處理。對於劃轉的國有股權,冀財投資公司應按照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賬面價值入賬。
(二)資本管理。省財政廳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處置權和知情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一般不向企業派出董事。必要時,經省政府批准可向企業派出董事。對劃入的國有股權,原則上應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劃轉企業不改變現行
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冀財投資公司對劃入的國有股權明確專門機構,建立專門台賬進行管理,單獨核算,獨立運營。省財政廳、冀財投資公司和企業原國有股東可通過協定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
(三)收益管理。劃入的國有股權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除國家規定須保持國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業外,經省政府批准,省財政廳可委託冀財投資公司進行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家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出台前,冀財投資公司可對劃轉國有資本的現金收益進行投資,投資範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企業的增資。冀財投資公司管理的劃轉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提出劃轉建議,省財政廳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適時收繳,專項用於彌補企業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冀財投資公司不得在劃轉股權收益中列支相關管理費用。省財政廳根據冀財投資公司相關管理成本和運營收益情況,合理確定其管理費用,列入省級預算。每年6月底前,冀財投資公司應將上年度國有資本收益和分紅情況分別報送省財政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五、配套措施
(一)在國有股權劃轉和接收過程中,劃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對劃出方與劃入方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劃轉上市公司股份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份的,免徵
證券交易印花稅;涉及境內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過戶費。
(二)劃轉範圍內企業實施重大重組、改制上市、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要統籌考慮國有資本劃轉工作。劃轉國有企業應建立合理的分紅機制,確保劃轉國有股權收益能夠按期足額實現。
(三)國務院國發〔2017〕49號檔案印發前,企業已完成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或境外首次公開發行和增發股票的,相關單位和部門須繼續履行原國有股轉(減)持政策。
國務院國發〔2017〕49號檔案印發後,企業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或境外首次公開發行和增發股票的,不再執行原國有股轉(減)持政策;已按原政策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減)持義務的,由企業直接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經財政部會同有關國資監管機構及社保基金會審核,符合條件的,可實行回撥處理。
(四)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上市公司,已履行國有股轉(減)持義務的,已劃轉股份或繳納的減持資金不作為劃轉抵扣因素。
六、組織實施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成立全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協調推動全省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履行對本地劃轉工作的領導責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劃轉工作,認真落實本實施辦法,全面摸清企業底數,精心組織、周密安排、規範操作、有序實施,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細化目標任務、強化督促落實,確保按要求完成劃轉任務。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我省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本實施辦法執行。
政策解讀
2019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河北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辦法》(冀政字〔2019〕6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1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國發〔2017〕49號),決定劃轉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10%的國有股權充實社保基金,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9年9月10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印發了《關於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要求中央和地方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於2019年全面推開,地方層面於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劃轉工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49號)和財政部等五部委《關於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財資〔2019〕49號)精神,全面推進我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實施辦法》。
二、總體原則
《實施辦法》主要把握了三點原則:一是全面貫徹中央部署要求。主動對表,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國有資本劃轉範圍、劃轉比例和稅費減免等核心政策全面落實國發〔2017〕49號和財資〔2019〕49號檔案要求,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二是緊密結合我省實際。明確了我省分階段工作目標、具體劃轉對象和承接主體等事項,確保劃轉工作精準推進。三是規範操作程式。為提高《實施辦法》的可操作性,明確了劃轉程式、劃轉資本管理和組織實施等具體要求,明晰各方責任,確保劃轉工作規範有序實施。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標。即2019年,在全省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屬企業劃轉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縣企業劃轉工作;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待集中統一監管改革完成後予以劃轉。
第二部分,劃轉內容。主要明確了劃轉範圍、劃轉對象、劃轉比例、劃轉基準日和承接主體等內容。劃轉範圍:除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我省國家出資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全部納入劃轉範圍。劃轉對象: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直接劃轉企業股權;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改制完成後按要求劃轉企業股權。劃轉比例:國家直接出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的10%。劃轉基準日:原則上以實施劃轉的上年末作為劃轉基準日。承接主體:省市縣應劃轉的國有股權統一划轉至省級,由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履行劃入股權的出資人職責。省財政廳委託河北省冀財公共事業投資有限公司對劃入股權進行專戶管理。
第三部分,劃轉程式及劃轉要求。明確了國有股權劃轉、變更的具體程式,對股權劃轉手續、劃轉股權權屬、股權劃轉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四部分,劃轉國有資本管理。明確了劃轉股權的賬務處理及資本和收益管理的具體要求。省財政廳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處置權和知情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對劃入的國有股權,原則上應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劃轉股權不改變劃轉企業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冀財投資公司對劃入股權建立專門台賬,單獨核算,獨立運營。劃入的國有股權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國家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辦法出台前,冀財投資公司可對劃轉國有資本的現金收益進行投資,投資範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企業的增資。股權分紅和運作收益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五部分,配套措施。從稅費減免、保障國有股權應劃盡劃、與原國有股轉(減)持政策銜接等方面提出了支持劃轉的措施。
第六部分,組織實施。提出了成立領導小組、加強統籌協調、依法規範操作等要求。
四、出台意義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改革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舉措,是國有企業發展改革成果全民共享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代際公平的充分體現。《實施辦法》全面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對我省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