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工業發展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武發〔2018〕22號)精神,規範武漢市工業發展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工業基金)的管理和運作,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工業發展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7月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7月4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工業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運作,支持全市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基金。
第三條 工業基金是由代表市財政性出資的工業基金名義出資人與受託管理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合夥制基金,存續期為10年(其中投資期7年、退出期3年),可適當延長。工業基金通過參與設立母(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資項目的方式,實現不少於4倍的放大效應。
第四條 市財政局根據工業基金的出資計畫,將當年財政性出資的金額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由工業基金名義出資人按照據實出資到位原則履行出資義務。
第五條 工業基金嚴格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各項規定管理運作,及時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按期進行信息報送。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成立工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主要負責研究推進落實工業基金投資的重大事項。管委會由7名委員組成,其中,管委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執行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地方金融工作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管委會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工業基金年度考核目標,統籌實施政策指導、監督管理;
(二)研究制定工業基金管理制度和支持工業基金髮展的相關政策;
(三)選定工業基金託管銀行;
(四)審定工業基金投資規劃、收益分配、清算、延長經營期限、增減資、管理費支出等方案;
(五)決定投資金額在10億元以內(含10億元)的母(子)基金項目的出資、退出及讓利方案;
(六)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直接投資項目及投資金額10億元以上(不含10億元)的母(子)基金項目的出資、退出及讓利方案;
(七)審議批准工業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項;
(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管委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審定重大事項,工業基金名義出資人及受託管理機構列席會議。會議由管委會主任或者管委會主任委託執行主任召集,原則上議題於會議召開前3日內送達各委員。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出席委員或者委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議題。管委會會議紀要由全體與會委員或者委託代表簽字方可生效。
第八條 工業基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辦公,主要職責包括:
(一)承擔管委會日常統籌協調工作,收集管委會會議議題,做好管委會審議批准事項的前期準備工作;
(二)負責對受託管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跟蹤工業基金運行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工業基金政策目標執行情況和投資運行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三)會同管委會成員單位收集投資項目信息,建立投資需求項目庫,並向受託管理機構和母(子)基金推薦;
(四)發布工業基金參與設立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資項目的公示檔案;
(五)定期向管委會報告工作,承辦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按照管委會要求與工業基金名義出資人簽署名義出資人協定,委託名義出資人代為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名義出資人根據管委會決議及名義出資人協定約定,對外行使工業基金出資人權利,承擔工業基金出資人義務和責任。
第十條 工業基金須委託專業機構進行管理,並與受託管理機構簽訂相關協定。工業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具備以下資質條件:
(一)獨立法人單位;
(二)管理團隊有3年以上從事創業投資管理業務的成功經驗,在業內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具有完善的專業管理制度、健全的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投資決策機制;
(四)近3年持續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況,有一定的資金募集能力;
(五)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十一條 設立工業基金投資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對工業基金參與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資項目出具評審意見。評審委員會委員一般為5人,其中社會專家4名、受託管理機構代表1名,社會專家委員經管委會成員單位、名義出資人或者受託管理機構推薦,由受託管理機構聯繫確認後納入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並報管委會備案。評審委員會由受託管理機構負責組建。
第十二條 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工業基金的投資運作和日常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受理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資項目發起人申請,開展盡職調查,必要時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盡職調查,簽訂相關協定;
(二)組織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形成評審委員會意見;
(三)對母(子)基金的投資規劃、投資進度、資金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與績效考核;
(四)通過向直接投資項目委派董(監)事等方式,對企業運作情況進行監督;
(五)定期向管委會及其辦公室報告工業基金運行情況,及時向管委會及其辦公室報告工業基金運營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項;
(六)負責工業基金的清算與退出。
第三章 投資運作
第十三條 工業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主要聚焦我市重點支持的光電子信息、新一代汽車及零部件、大健康、軍民融合等領域,同時兼顧其他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升級改造。重點支持成長性好的民營企業,以“強鏈”“補鏈”為目標,圍繞我市三大世界級產業集群及四大國家級產業基地建設,對單項冠軍、隱形冠軍和瞪羚企業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四條 工業基金可投資於基金,也可直接投資。由母(子)基金主發起人或者管理公司向受託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直接投資項目主發起人或者實際控制人依據市人民政府有關意見向受託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工業基金參與設立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資項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工業基金在母(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資項目的出資比例不超過20%,不能成為母(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資項目的第一大出資人;
(二)工業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存續期和直接投資項目的投資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經管委會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投資期限,其中直接投資項目原則上要明確退出時限及方式;
(三)工業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資項目,可採取承諾注資的方式分期到位,工業基金不先於其他社會資本到位,且根據社會資本到位情況據實出資;
(四)工業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基金可以直接投資項目,也可投資於其他基金;參與設立的子基金不得投資於其他基金;
(五)工業基金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其在我市投資的總額不低於工業基金出資額的2倍。工業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基金,母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子基金,其在我市的投資總額累計不低於工業基金出資額的3倍;
(六)工業基金不參與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資項目的日常管理,受託管理機構需對母(子)基金擬投資項目進行合規性前置審查,若發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可按照約定不再提交母(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決定;受託管理機構需對直接投資項目委派董(監)事,若發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可按照約定履行相應董(監)事權利;
(七)工業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資項目主要通過清算、上市、股權轉讓等方式退出。母(子)基金主發起人或者直接投資項目的實際控制人不得先於工業基金退出;
(八)工業基金參與設立母(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資項目應當在合夥協定、公司章程中約定遵守本辦法和相關投資政策的規定。
第十五條 工業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及其管理團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新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資金規模原則上不少於10億元,全部出資到位時間不得晚於投資期末前一年,且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二)工業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大陸依法設立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實收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
(三)管理團隊須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既有投資業績,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者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有3個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於20%,或者股權轉讓收益高於原始投資100%以上;
(四)主要發起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機構、託管銀行已基本確定,其他出資人(合伙人)已落實並出具出資承諾函;
(五)管理團隊的管理和投資運作規範,具有嚴格的投資決定程式、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六)工業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並接受監管。母(子)基金的管理人未完成基金業協會登記前,工業基金對該基金不予出資;
(七)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工業基金對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應當按照“先回本、後分利”的原則進行核算,工業基金收回的本金及收益在工業基金投資期內可以滾動投資。
第十七條 工業基金一般應當在母(子)基金存續期滿後退出,退出時與其他出資人同股同權。母(子)基金完成清算分配後,工業基金可以對母(子)基金的社會出資人及基金管理機構適當讓利。
原則上,工業基金從母(子)基金退出實現年化收益率超過當期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可將工業基金從該基金退出實現的全部收益按照30%的比例返還給該基金社會出資人及管理機構,具體分配方式由母(子)基金的社會出資人及管理機構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定中作出明確約定。
第十八條 母(子)基金存續期未滿但已經達到預期目標的,鼓勵工業基金以其他出資人回購、對外轉讓等方式退出。工業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在我市投資額達到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工業基金從母(子)基金提前退出時,除收回原始投資額外,還應當按照退出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收取收益。
第十九條 工業基金按照約定期限及方式退出直接投資項目時,除收回原始投資額外,還應當按照退出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準利率收取收益。
第二十條 工業基金向受託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主要用於項目盡職調查與評審、投資監管與退出、基金績效評價、審計評估、法律合規審核以及基金宣傳等運營成本費用。管理費收取標準按照工業基金上年末實際投資餘額的0.3%支付,每年第一季度經管委會審議通過後提取。工業基金賬戶餘額不足以支付管理費時,採用計提方式,待工業基金有餘額時予以補齊。
  
第四章 投資運作
第二十一條 工業基金參與設立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資項目的程式如下:
(一)受理申請:項目發起人向受託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託管理機構在確認申報材料完整後正式受理。
(二)盡職調查:受託管理機構對基金申報材料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針對較複雜盡職調查事項可引入相應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
(三)評審委員會評審:《盡職調查報告》形成後,受託管理機構組織召開評審會,形成評審意見。
(四)投資決定:工業基金出資10億元以下(含10億元)的母(子)基金項目,由受託管理機構提交上會材料至管委會辦公室,由管委會辦公室提請管委會審議決定並形成會議紀要;直接投資項目及工業基金出資10億元以上(不含10億元)的母(子)基金項目,由管委會報請市人民政府審議決定並形成會議紀要。
母(子)基金項目上會材料包括:基金設立方案、申請表、出資承諾函、項目儲備及投資計畫、基金章程(合夥協定)草案、委託管理協定草案、資金委託管理協定草案、評審委員會意見、《盡職調查報告》等。
直接投資項目上會材料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使用計畫、投資協定草案、評審委員會意見、《盡職調查報告》等。
(五)對外公示:審議通過的擬投資項目在市人民政府網站、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公示。
第二十二條 投資項目設立方案經審議通過後,母(子)基金(被投資企業)應當在合夥協定、公司章程中約定遵守本辦法,並依據協定約定規範運作。
第二十三條 工業基金從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資項目的退出(含讓利)程式如下:
(一)受理申請:項目發起人向受託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託管理機構在確認申報材料完整後正式受理。
(二)盡職調查:受託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開展合規性審查,形成合規性審查報告;針對較複雜盡職調查事項可引入相應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
(三)評審委員會評審:合規性審查報告形成後,受託管理機構組織召開評審會,並形成評審意見。
(四)投資決定:工業基金出資10億元以下(含10億元)的母(子)基金項目的退出(含讓利)方案,由受託管理機構向管委會辦公室提交上會材料,由管委會辦公室提請管委會審定並形成會議紀要;直接投資項目及工業基金出資10億元以上(不含10億元)的母(子)基金項目的退出(含讓利)方案,由管委會根據受託管理機構提交的上會資料進行專題會議審核,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並形成會議紀要。
存續期內股權轉讓申請材料包括退出方案、股權轉讓協定草案,清算退出申請材料包括清算方案、審計報告、讓利分配方案等。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 工業基金及其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資項目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投資損失,不得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主體,不得對其他投資人承諾投資收益保底或者投資不受損失。
第二十五條 工業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先由母(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對母(子)基金的出資承擔虧損,不足部分由出資人按照合夥協定約定的比例分擔。
第二十六條 工業基金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機制,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者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 工業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對各母(子)基金監管和績效評價,按季度向管委會辦公室報送工業基金及參股母(子)基金運行情況,及時報告母(子)基金法律文本變更、資本增減、管理機構變動、清算與解散等重大事項,並按年度報送工業基金總體運行情況報告和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工業基金年度會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工業基金從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或者直接投資項目退出時,應當按照合夥協定、公司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合夥協定、公司章程中沒有約定的,工業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當聘請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所持基金份額或者股權進行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作為確定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工業基金和母(子)基金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銀行,負責資金的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市財政局在工業基金的託管銀行預留印鑑,受託管理機構在工業基金參與設立的母(子)基金的託管銀行預留印鑑。託管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業銀行;
(二)具有證監會和銀保監會核准的基金託管資格;
(三)具有基金託管經驗;
(四)具有專門服務於基金管理和早中期企業的內設機構;
(五)近3年無重大過失以及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三十條 在加強工業基金風險防範的同時,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建立容錯機制,適當提升資本回報容忍度。 
第六章 考核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工業基金參與設立母(子)基金及直接投資項目,應當在市人民政府網站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公示中發現問題的,管委會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及受託管理機構調查核實,並根據職責許可權報管委會或者提請市人民政府重新審議。
第三十二條 管委會辦公室每年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工業基金的政策目標執行情況、參股設立的母(子)基金運行情況以及直接投資項目情況開展審計及績效評價,對受託管理機構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並向管委會報告。受託管理機構績效考核結果優秀,管委會可以適當給予受託管理機構一次性獎勵(具體考核獎懲辦法由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工業基金受託管理機構應當主動接受審計、財政、證監會派出機構、基金業協會等部門機構的監督檢查,對基金運作中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資金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工業基金受託管理機構負責對母(子)基金及基金管理人進行績效評價,對母(子)基金投資規劃、投資進度、資金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印發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武漢市工業發展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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