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經過
2022年2月26日,雲南省財政廳印發《雲南省重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雲南省重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撬動作用,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雲南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財政部關於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 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雲南省重點產業投資基金採用“政府引導基金+產業基金”的模式。政府引導基金是指由省級財政扶持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和其他政府性資金出資設立的基金。產業基金是由政府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符合我省產業發展重點方向的產業基金。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參與產業基金設立。
第三條 雲南省重點產業投資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專業運作、風險可控”的原則運行。
第四條 政府引導基金由雲南省國有金融資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控集團”)設立和管理運營。產業基金由各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擬制基金方案,按程式報批後,統一由政府引導基金出資設立,政府引導基金出資採用同步認繳制,與社會資本同步到位或社會資本優先到位。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引導作用,政府引導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可向合作對象進行讓利。
第五條 產業基金主要圍繞我省產業強省建設確定的重點產業開展投資。產業基金布局適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調節的關鍵性、創新型行業領域,防止對民間投資形成擠出效應。
第六條 產業基金主要投資省內各產業領域的優質企業,直接或間接投資省內的金額不得低於基金總規模的70%,經批准可適當放寬。
第二章 產業基金的設立
第七條 產業基金採用有限合夥制、公司制或契約制的形式設立。
第八條 金控集團應當會同其他出資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制定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定等,明確投資基金設立的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九條 政府引導基金應嚴格遵守有關監管規定,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產業基金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作出承諾回購投資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過結構化融資安排或採取多層嵌套等方式將產業基金異化為債務融資平台。
第三章 機構職責
第十條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省級財政扶持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和其他政府性資金,納入年度預算管理,根據項目投資進度、實際用款需求和績效評價結果,注資金控集團。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做好產業規劃、政策制定及投資指引,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向基金推薦優質項目,監督跟蹤產業發展情況。
第十二條 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擬制各自領域的產業基金方案;會同省財政廳分析、整合各領域扶持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負責圍繞我省產業發展戰略和行業規劃,加強基層項目庫建設,定期向基金推薦項目,參與基金管理,發揮部門的指導、監督作用;負責做好產業基金的事前績效評估,制定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開展績效監控。
第十三條 金控集團主要負責監督基金的規範運營,建立項目儲備庫,為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項目對接服務。對政府引導基金日常運作進行監管和指導,會同其他投資人和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選擇產業基金管理機構,並督促基金管理機構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領域進行投資;督促產業基金管理機構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指導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識別、防範及處置產業基金、投資項目的運營風險;按季編制產業基金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並報送行業主管部門,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管理委員會、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經審計的產業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按季向管理委員會、行業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報送重點產業投資基金的政策引導效果、政府引導基金出資變動、基金投資回報、管理費用、資產負債、投資損益等運行情況及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根據產業基金用款需要將政府引導基金出資到產業基金。對政府引導基金財產實行分銀行賬戶核算。
第十四條 產業基金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建立規範的基金“募投管退”運營管理機制;制定基金投資運作、風險控制、資金使用及財務管理等制度;對立項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提出投資建議;按照產業投資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確定的投資方案,進行入股談判、簽訂協定、投後管理、基金退出等具體投資事宜,定期向金控集團報送基金運作情況。每年末組織實施績效自評,並報金控集團。
第十五條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可根據財政收支狀況和產業需求,積極參與產業基金設立,基金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參股地區產業發展。年度預算中,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資金參與基金設立。地方政府債券資金不得用於產業投資基金設立或注資。
第四章 投資運作
第十六條 產業基金通過直接投資項目的方式進行運作。
第十七條 產業基金管理機構由金控集團會同其他出資人、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遴選,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按照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二)具備合理的投資流程和決策程式,嚴格的合規、風險控制機制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原則上股權投資的經營管理規模不低於5億元,且近2年取得不低於所投行業基金平均回報率的盈利水平;
(四)實繳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
(五)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退出案例;
(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 產業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8年,經相關審議決策程式批准後可適當延長。
第十九條 產業基金退出途徑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轉讓、併購退出、境內/境外IPO上市後股票減持退出、股東及管理層回購退出、股權協定轉讓及其他方式退出。產業基金在參股由有關部門認定的高層次創新創業團隊所辦企業時,可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創新創業團隊按照投資本金和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回購股權,激發創新創業積極性。
第二十條 產業基金應在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中明確基金規模、存續期限、投資領域、管理費率、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及其權責等核心要素。
第二十一條 政府引導基金應與其他出資人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時,政府引導基金可提前退出:
(一)章程或合夥協定簽署後超過6個月,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基金績效達不到績效目標;
(三)政府引導基金出資產業基金賬戶1年以上,產業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四)募集社會資本低於約定下限的;
(五)產業投資基金投資領域不符合規定的;
(六)未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投資的;
(七)發現其他危及產業投資基金安全或違背政策目標等事前約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產業基金在項目退出時,按照相關程式決定收回的本金及收益是否進行循環投資。產業基金終止後應及時進行清算,政府引導基金按出資份額收回本金及收益。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三條 產業基金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二十四條 政府引導基金和產業基金應以競爭性方式選擇託管銀行。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負責賬戶管理、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並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每季度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監管報告。
第二十五條 政府引導基金、產業基金、金控集團應接受審計、財政部門及其委派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產業基金管理機構根據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按年度進行績效自評,並將評價結果報行業主管部門和金控集團。金控集團負責組織重點產業投資基金績效自評,並將自評結果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廳可組織對重點產業投資基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主要評價政策目標實現程度、財務效益和管理水平。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基金存續、計提管理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金控集團應將基金績效與管理費掛鈎,對於績效較好的基金,可採取追加投入、利益讓渡等方式給予激勵;對於績效達不到預期效果的基金,應減少投資,直至提前退出。
第二十九條 健全盡職免責機制,對弄虛作假騙取產業投資基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產業投資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對於已履職盡責的投資項目,如發生風險造成投資損失,按有關規定可以免責的,決策機構、主管部門應實行盡職免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