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化企業發展創新資金管理辦法

《雲南省文化企業發展創新資金管理辦法》是2014年10月1日起雲南省為鼓勵和支持雲南省文化企業創新發展,促進文化企業發展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文化企業發展創新資金管理辦法
  • 省份:雲南
  • 相關行業:文化企業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日起
  • 目的:鼓勵和支持雲南省文化企業創新發展
  • 重點:促進文化企業發展
  • 所屬類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雲南省文化企業創新發展,培育壯大文化企業,規範雲南省文化企業發展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雲南省文化企業發展創新資金(以下簡稱創新資金)由省級財政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安排,是專門用於支持本省文化企業創新發展的引導性資金。
第三條 創新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創新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分配和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創新資金支持重點:
(一)培養骨幹文化企業和成長性較好的文化企業。對省委、省政府確定轉制、組建和新建的重點文化企業的重點發展項目予以支持。
(二)推進文化企業科技創新和文化傳播體系建設。對文化企業開展高新技術研發與套用、技術裝備升級改造、數位化建設、傳播渠道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促進金融資本和文化資源對接。對文化企業利用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渠道融資發展予以支持;對文化企業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設立基金等活動予以支持。
(四)促進新興文化企業和特色文化產品生產、發展的重大研究及出版、培訓、推介招商和宣傳活動。
(五)配套中央文化產業發展資金支持重點。
(六)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文化企業領域重點項目。
第六條 創新資金支持項目分為重大項目和一般項目。重大項目是指省財政部門按照我省文化產業發展情況,針對特定區域或者特定產業組織實施的文化產業重點工程和項目,由省財政部門自上而下組織實施。一般項目是指申請單位按照本辦法所確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報的項目,由申請單位自下而上進行申報。
第七條 建立項目庫制度。申報中央文化產業發展資金或者省級文化產業發展資金,並經專家評審通過的項目,均納入項目庫,項目庫實施滾動管理。創新資金支持項目可以從項目庫中直接選擇,若選中項目為一年內評審通過的項目,可以不再進行專家評審,僅需補充相關項目申報材料即可。
第八條 創新資金支持方式包括:
(一)項目補助。對符合支持條件的文化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投資實施的重點項目,給予適當補助。
(二)貸款貼息。對於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好的文化企業,其通過銀行貸款實施的重點項目所實際發生的利息可予以貼息補助支持。每個項目的貼息年限一般不超過3年,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當年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當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年實際利息發生額的80%。
(三)國有資本金補助。對國有文化企業實施股份制改造或者跨區域整合給予適當國有資本金補助。
(四)省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九條 申報創新資金的文化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省境內設立、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文化企業。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範,能夠按規定向所在地財政部門及時提供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三)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3年內無違法違規經營和欠稅等不良記錄。
(四)公司治理結構健全規範,有良好的經營業績。
第十條 申請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不符合創新資金支持重點、支持方式和申報條件。
(二)申報項目存在重大法律糾紛。
(三)申報項目未經深入論證,只有概念性描述。
(四)申請單位因違法行為被執法部門處罰未滿3年。
(五)未按規定報告往年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六)往年財政支持項目經績效評價或者監督檢查存在問題,未按要求整改。
(七)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或者偵查。
(八)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單位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
(九)經省財政部門審定認為可能影響該單位正常經營活動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申請單位基本情況、項目背景材料、項目績效目標以及主要內容、項目執行進度安排、申請資金金額及用途、往年財政資金支持情況、自籌資金安排情況和其他相關內容。
(二)項目申請表(附屬檔案1)。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複印件。
(四)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基本情況統計表(附屬檔案5)。
(五)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六)項目單位對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檔案資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的承諾書。
(七)申請項目補助的,還需填報項目資金預算表(附屬檔案2),並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部門對申報項目立項、核准、備案的批覆檔案以及相關契約等複印件。
(八)申請貸款貼息的,還需提供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貸款契約、貸款承諾書、利息清單、付息憑證、已發生貸款的進賬單、貸款憑證複印件。
(九)省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文化企業按以下程式進行申報:
(一)資產財務關係在省財政部門單列的省屬企業,直接向財政部門申報。省級各部門歸口管理的申報單位,由其主管部門初審後向省財政部門申報。省屬企業集團下屬單位,通過企業集團統一進行申報。
(二)省以下單位的項目申報按照隸屬關係向所在地的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申報檔案。同級財政部門初審後以正式檔案逐級匯總上報。
第十三條 省級主管部門和各州(市)、縣(區)財政部門要建立規範的項目審核機制,重點是審核申請單位是否具備申請資格;申報程式是否符合要求;申報檔案材料是否真實有效等。
初審部門負責對本地區(部門)內項目申報單位申報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進行核對,審核通過後在複印件上籤署“經審核與原件一致”字樣,並簽注審核人姓名和審核時間;實地核實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和申報項目情況(附屬檔案3)。省級主管部門和州(市)財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申報項目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匯總(附屬檔案4),州(市)財政部門還應當對縣(區)申報項目的實地核實情況進行覆核。
第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合規性初審,並對通過初審的項目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結束後,省財政部門根據評審意見,提出創新資金的分配建議方案,並在省財政部門入口網站上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省財政部門按照省級預算和國庫管理的規定,及時下達並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創新資金預算一經批覆,應當嚴格執行,確保專款專用。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向省財政部門報告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因特殊因素確需調整資金用途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上報審批。創新資金結轉和結餘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創新資金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家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省財政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創新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根據需要選擇部分項目開展績效評價,檢查和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各州(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和省屬文化企業應當建立創新資金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形成書面材料在申請下一年度資金時一併報送省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財政部門報送項目竣工相關資料,各州(市)財政部門或者省級各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轄區內或歸口管理的項目進行驗收,並及時向省財政部門報送驗收報告;省屬企業項目由省財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創新資金,創新資金不得用於發放工資、獎金等個人支出。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創新資金的,一經查實,省財政部門將收回創新資金,並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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