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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支持和促進我省旅遊事業的快速、持續發展,把旅遊業建設成為我省的一大支柱產業,以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結構調整的需要,省人民政府決定建立“雲南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管好用好專項資金,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資金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機構和職責
專項資金設在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單獨建帳核算,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共同管理。
省旅遊局主要負責對申報項目提出初審意見和組織論證評估工作,參與項目資金的監督與檢查。
省財政廳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及項目執行過程中資金運用情況的監督和審查;參與項目的初審和論證評估工作。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
1.省財政廳預算安排的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2.收取的資金占用費及存款利息。
3.其他財政性資金及主管部門撥入或借入的資金。
4.其他經批准轉入的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原則
1.堅持引導投向、扶持重點、專款專用、滾動發展、保值增值的原則。
2.堅持有償使用的原則。根據省人民政府旅遊發展戰略和規劃安排專項資金,採取有償使用為主的形式,對重點項目進行扶持,確保重點項目的實施和規劃目標的實現。凡有償使用的項目均按規定收取資金占用費。
在確保重點的同時,可考慮適量的無償撥款,用於補助省重點旅遊景區規劃費和旅遊重點項目貸款貼息。貸款貼息主要用於與省旅遊發展規劃配套、便於形成旅遊區域經濟環境,改善區域旅遊條件的旅遊基礎設施項目和旅遊資源開發項目的銀行貸款利息貼補,貼息時間3年以內,貼息額在項目貸款年利息的30%以內。貼息項目的所在地區也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貸款貼息。
3.堅持“三個優先”的原則。(1)對有利於改善旅遊環境,吸引建設資金的項目實行優先;(2)對地方政府和企業積極性較高,配套資金落實的項目實行優先;(3)對前期準備工作充分,基本建設手續和建設條件完善,投入產出效益好,投資回收期短的項目實行優先。
4.堅持項目管理原則。按照國家基本建設有關規定及我省旅遊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實行嚴格的項目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要與省旅遊發展規劃相配套,便於形成旅遊區域經濟環境,改善區域旅遊條件,主要使用範圍:
1.列入全省旅遊支柱產業的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2.市場需求量大,發展前景良好的旅遊建設項目。
3.市場前景好的原有旅遊設施的挖潛改造項目。
第六條 申請專項資金必須具備的條件
1.符合我省旅遊發展規劃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
2.項目及產品必須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具有資源優勢和廣闊市場前景。
3.項目地區及用款單位具有管好用好專項資金的主客觀條件。
4.借款項目必須具有有權審批項目的部門的批准檔案。
5.項目有自籌資金,有地方配套資金或其他資金。
6.借款單位具有還款能力,項目實施後能夠按期回收資金。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1.各地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由項目所在地的地、州(市)旅遊局和財政局聯合向省旅遊局和省財政廳申報。
2.報告需有下列附屬檔案: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論證意見,有關部門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其中:申請使用專項資金300萬元以下的項目,需具有地、州(市)旅遊局和財政局為主的論證意見;申請使用專項資金300萬元以上的項目,需具有省旅遊局和省財政廳為主研究的可行性論證意見。
——省計委對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檔案;土地、城建部門對項目用地、規劃定點的有關批准檔案;環保部門對項目的環保評估報告。
——自籌資金及地方配套等資金的落實證明或承諾證明。
申請旅遊規劃補助費的,只附自籌資金及地方補助資金落實證明或承諾證明。
3.省旅遊局對專項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初審(申報項目屬基本建設的應經省計委批准予以立項;申報項目屬景區景點建設的應商得省建設廳的同意),然後再與省財政廳會審、篩選後,對申請有償使用專項資金3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及貸款貼息的,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300萬元以下的有償使用項目及申請無償使用旅遊規劃補助費的,由省旅遊局、省財政廳審批,並定期向省政府領導匯報審批執行情況。
4.項目經審批同意後,一律由省旅遊局、省財政廳聯合行文下達。
5.專項資金實行集中審批辦法,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審批一次。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承借及擔保
列入專項資金計畫的項目,由所在地、州(市)財政局到省財政廳辦理具體的承藉手續。其中,省級單位借款的,必須由具有償債擔保能力的法人擔保,必要時可以資產抵押方式進行擔保,並有公證機關進行擔保公證。
第九條 項目借款期限及占用費
1.項目借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借款占用期內由省財政廳按財政信用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收取占用費。具體收取占用費率為:項目借款,按銀行法定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二分之一計收;73個貧困縣的項目借款,按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三分之一計收,臨時周轉借款,按銀行同類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收占用費,並比照銀行罰息規定加收占用費。長期借款占用費每年6月30日結交一次,借款還清後清算一次,臨時周轉借款占用費與本金一起到期歸還。
2.各級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層層加收占用費。
第十條 契約的簽訂及資金撥付
借款一經批准,借款單位(承借單位)和擔保單位應於一個月內與省財政廳簽訂正式的《借款契約》,契約一經簽訂,不得任意改變借款用途。必要時可由公證機關進行契約公證。
省財政廳根據《借款契約》及有關資金批准檔案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借款的展期、逾期
1.專項資金借款必須按借款契約規定的時限還本付息。除下列情況外,不得辦理借款展期手續: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造成借款項目實施中斷,無法繼續完成或已完工項目生產、經營中斷及無法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
如果發生上述情形,項目單位可按上述借款程式向借款單位申請辦理展期審批手續。
2.對未經批准而擅自逾期借款的,除按借款契約追繳本金和占用費外,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1)從逾期次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加收逾期占用費。
(2)按逾期借款本金和占用費如數扣減借款地區的財政專項補助款。
(3)對有逾期借款的地區在逾期借款未還清之前,一律停辦新的專項資金借款事項。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1.省財政廳、省旅遊局負責對資金的使用、項目進度及經濟效益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督促借款單位按契約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及有關財務、效益報表。
2.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停止撥款或提前收回專項資金借款:(1)擅自變更專項資金用途,轉移或挪用資金的;(2)項目管理混亂,進度緩慢,經濟效益差的;(3)項目投資事先留有缺口,自籌資金不落實,不能按期完工的;(4)利用專項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
1.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單獨建帳核算,負責日常財務管理及統計工作。
2.專項資金按省財政廳統一制定的周轉金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執行時間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