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南昌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是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為規範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旅遊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4-6-12
  • 頒布單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南昌市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旅遊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旅遊專項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旅遊強市建設的實施意見》(洪發〔2014〕8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專項資金適用對象:在本市註冊並依法納稅的旅遊企事業單位。旅遊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主要用於旅遊宣傳促銷、旅遊產業品牌獎勵、旅遊景區(點)建設扶持補助、旅遊發展績效獎勵及旅遊人才培養等旅遊產業方面的專項支出。另如有未納入資金使用計畫的旅遊宣傳活動、旅遊項目獎勵補助等,由市旅發委上報市政府,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研究確定。
第三條旅遊專項資金使用原則:
一、項目管理原則。通過申請、審核、審批、監督、實施、決算等項目管理程式,對旅遊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有效管理。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旅遊項目庫。
二、引導激勵原則。發揮政府資金對旅遊產業投入的引導作用。對旅遊資源開發、旅遊項目建設的投入,以單位自籌資金為主,財政資金引導扶持為輔。
三、突出重點原則。堅持扶大扶優,堅持專款專用,避免資金分散和低水平重複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跟蹤問效原則。市旅發委、市財政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宣傳、獎勵範圍,補助條件和方式
第四條旅遊宣傳促銷。
一、城市形象宣傳。國際國內各類媒體發布城市形象廣告宣傳,舉辦重大主題宣傳活動等費用。
二、旅遊宣傳促銷。赴境內外舉行旅遊推介會,年度重點目標市場的專項促銷和對年度目標市場的各類媒體、旅行商的廣告宣傳,採辦旅遊促銷品等費用。
三、旅遊宣傳品製作。旅遊音像製品、旅遊宣傳出版物、旅遊導覽圖、旅遊紀念品製作、印刷等費用。
四、國際國內參展。參加國際國內旅遊博覽會、展銷會、區域合作交流會所發生的場地租用費、展台製作費、展品運輸費、參展人員食宿雜費等費用。
五、中外媒體記者採訪、採風,旅行商踩線等合作交流費用。
第五條旅遊產業品牌獎勵。
一、旅行社品牌獎。
(一)新評定為全國“百強”旅行社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
(二)對經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評定推薦,新評定的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旅行社,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1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二、旅遊景區品牌獎。對經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評定推薦,新評定的國家3A、4A、5A級旅遊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的獎勵。
三、旅遊飯店品牌獎。對經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評定推薦,新評定的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旅遊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30萬元、60萬元的獎勵;新評定的銀樹葉級、金樹葉級綠色旅遊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四、旅遊商品品牌獎。對經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參評,並在當年度獲得市政府、省旅發委和省政府、國家旅遊局(中國旅遊協會)表彰的優秀旅遊商品,分別給予一次性1萬元、2萬元、3萬元的獎勵,對一種商品多級獲獎的不重複獎勵,按最高獎勵標準執行。
五、特色旅遊文化活動獎。支持各縣區、景區開展各類旅遊文化活動。凡經縣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的旅遊文化活動,按年度由縣區旅遊管理部門推薦,經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組綜合評定,評選出十大特色旅遊文化活動,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
六、導遊服務品牌獎。對經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評定推薦,當年新評定的三星、四星的導遊員,分別給予一次性1000元、5000元的獎勵。
第六條旅遊景區(點)建設補助。
一、補助對象及條件。
(一)獲得國家A級資質或經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授牌命名的旅遊景區(點)建設項目。
(二)按國家旅遊相關標準建設,旅遊項目投資額達億元以上,且當年對外營業的建設項目。
(三)國家和省給予了資金扶持,需市級配套的旅遊景區(點)項目。
二、補助方式。
(一)補助項目。
可以申報旅遊景區(點)建設補助的項目為:遊客服務中心、停車場、游步道、公廁、污水處理設施、智慧旅遊等,且當年9月30日前可竣工的建設項目,9月30日後才竣工的建設項目可轉至次年申報。
(二)補助標準。
1、國家3A級(含)以上的旅遊景區(點)建設,按不超過項目核算投資額30%的比例給予扶持補助;其他旅遊景區(點)建設按不超過項目核算投資額20%的比例給予補助。遊客服務中心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0元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5萬元。
2、補助最高限額為:
國家5A級景區:500萬元;國家4A級景區、投資額億元以上項目:200萬元;國家3A級景區:100萬元;南昌市鄉村、特色、紅色旅遊點:50萬元。
(三)市旅發委每年上半年對旅遊景區(點)申報補助資金建設項目審核立項,並於當年10月份對項目進行實地驗收,根據項目驗收情況和資金計畫情況確定核算投資額標準,並計算應補助金額後報市政府批覆,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覆下達補助資金。
三、景區(點)的同一建設項目不能重複申報。
第七條旅遊發展績效獎勵。
一、旅遊客源招徠獎勵。全年地接在昌過夜國內遊客達到5000人天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天次6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全年地接在昌過夜境外遊客達到1000人天次以上的旅行社,按照每人每天次3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以上獎勵條件為:必須在南昌遊覽一個需購買門票進入的國家A級景區,入住旅遊星級飯店或綠色旅遊飯店。
二、旅遊包機、專列、包車獎勵。由我市同一家旅行社承接,單架次飛機組織境外遊客人數在120人(含)以上,每架次獎勵3萬元;單列火車組織省外遊客人數在300人(含)至500人,每列次獎勵3萬元,或500人以上,每列次獎勵5萬元;單次旅遊包車組織省外遊客人數在300人(含)以上,獎勵3萬元。以上獎勵條件為:必須在南昌遊覽一個需購買門票進入的國家A級景區,入住旅遊星級飯店或綠色旅遊飯店。該獎勵資金每季度審核兌現一次。
三、旅遊車隊綜合服務質量獎勵。對經市旅發委考核,全年成績突出的旅遊車隊,評出前三名,各獎勵3萬元。
第八條在旅遊專項資金計畫中,按不高於3%的比例安排旅遊產業項目管理經費。
第三章 申報審批及監督管理
第九條市旅發委是旅遊專項資金的項目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的審核、實施及驗收;市財政局是旅遊專項資金的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安排和撥付。
第十條市旅發委根據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上級業務部門總體要求,確定年度旅遊產業工作要點,據此編制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上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市屬旅遊單位(指市屬事業單位和企業,下同)申請專項資金扶持和獎勵,需向市旅發委提出申請;其他旅遊單位申請專項資金扶持和獎勵,需向所在縣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縣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後會同級財政部門上報市旅發委。市旅發委將審核意見及獎勵資金安排在旅發委官網上公示7日後,報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批覆後,市財政局將獎勵資金安排檔案在財政官網上公示7日。公示結束後,市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將市屬旅遊單位的扶持獎勵資金直接撥付給旅遊單位;將其他旅遊單位的扶持獎勵資金下達給所在縣區,由所在縣區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撥付給旅遊單位。
第十二條在年度內若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訴並經查實負有主要責任的旅遊企業或單位,不得申報本辦法獎勵項目。
第十三條旅遊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虛作假套取旅遊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市旅發委、市財政局全額收回專項資金,並取消三年的申請資格。
第十四條旅遊專項資金使用必須遵守財經紀律,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監督。違反本辦法的,按照《財政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對專項資金使用單位實施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各縣區也應設立本級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本縣區旅遊宣傳促銷、旅遊產業品牌獎勵、旅遊景區(點)建設扶持補助、旅遊發展績效獎勵及旅遊人才培養等旅遊產業方面的專項支出,支持地方旅遊產業的發展。
第十七條本辦法如與其他扶持政策辦法相重複時,不重複計獎,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執行。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昌市旅遊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洪府廳發〔2014〕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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