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財政旅遊資金管理辦法

《湖南省財政旅遊資金管理辦法》是湖南省財政廳2010年4月2日發布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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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湖南省財政旅遊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調整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推行“省直管縣”改革精神,我們重新制定了《湖南省財政旅遊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反映。原《湖南省財政旅遊資金財務管理辦法》(湘財外 [2008]5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湖南省財政旅遊資金管理辦法
二○一○年四月二日
湖南省財政旅遊資金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湖南省財政旅遊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進我省旅遊支柱產業發展,根據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省財政旅遊資金的來源為:
(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其他來源。
第三條 省財政旅遊資金屬於財政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
第二章 使用原則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省財政旅遊資金的使用原則:引導為主,規範運作,注重效益。
第五條 省財政旅遊資金的使用範圍如下:
(一)旅遊規劃編制。主要用於補助市(州)、縣(市、區)的旅遊總體規劃編制和景區景點詳細規劃編制;
(二)旅遊設施建設。主要用於補助符合省內各地旅遊規劃的旅遊基礎設施、旅遊接待設施項目建設及維修維護項目建設。項目應經過可行性研究論證,有利於改善當地自然生態環境或旅遊資源利用狀況,能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項目所在地的政府或業主必須自行籌措不低於項目投資總額50%的資金;
(三)旅遊宣傳促銷。對省直旅遊企業和市(州)、縣(市、區)旅遊局開展旅遊宣傳促銷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包括在國內和境外參加旅遊展會的活動經費,廣告宣傳費,境內外旅行商、新聞媒體接待費,旅遊宣傳品設計和製作費等;
(四)旅遊商品開發補助。主要用於支持具有地方特色、市場前景較好的旅遊商品開發研製和生產;
(五)旅遊專項課題調研、旅遊行業人才培訓及旅遊信息化建設;
(六)其他有利於我省旅遊產業發展的事項。
第三章 管理程式
第六條 省財政旅遊資金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式:
(一)申請使用省財政旅遊資金,應由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部門或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好資金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匯總後向省財政廳提交資金申請報告;省直管縣市財政部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應同時抄報市財政局備案。省直單位直接向省財政廳提交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中應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預期效益及作用等內容。
(二)各單位在每年5月30日之前申報省財政旅遊資金支持項目。
(三)省財政廳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撥到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省財政廳撥付的資金全額下撥到資金申請單位;省直單位的資金由省財政廳自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直接撥付到省直單位。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省財政旅遊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滯留挪用、侵占省財政旅遊資金,或者擅自改變資金使用範圍。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除追回有關資金並取消其以後三年的資金申請資格外,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省財政旅遊資金申請單位在項目執行過程中,拒不接受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新項目的資金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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