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計畫生育經費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會計法》及洪發[2003]7號南昌市委、市政府《關於貫徹<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加強南昌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檔案的精神,為切實搞好南昌市計畫生育財務管理,嚴格按照《南昌市計畫生育經費管理辦法》規範財務制度,管好、用好、落實好計畫生育經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計畫生育經費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址:南昌市
  • 實施時間:發文之日起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條 計畫生育經費是指財政預算安排和追加的計畫生育事業費、各縣區收繳的社會撫養費以及其它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的罰沒款和轉移支付資金中安排用於計畫生育事業的經費等。
第二條 各縣、區財政在安排預算時,應按照國家及省政府有關檔案的規定安排計畫生育事業費,以確保計畫生育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三條 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經費中明確用於計畫生育工作的部分,必須專款專用。
第四條 國家明確規定免費提供技術服務的項目經費,縣、鄉(鎮)兩級財政要保證落實到位。
第五條 各鄉、鎮、街辦收繳的社會撫養費、滯納金及其它計畫生育罰沒款,應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並按照國務院關於《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貪污。
第六條 年初預算安排本級使用的計畫生育經費指標,應全 數下達到計生委,追加縣(區)、鄉(鎮)的計畫生育經費預算指標和專項指標則由財政和計生委聯合發文下達。
第七條 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計畫生育事業費分為計畫生育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經費和計畫生育專項經費。正常工作經費由財政部門按本級統一的口徑標準安排,除正常工作經費外,其他經費全部作為計畫生育專項經費。專項經費由市、縣(區)開設專戶進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正常工作經費由財政部門按進度撥付,專項經費由計生委先提出明細用款計畫,經財政部門核准後,再按進度撥付。專項經費的用途一經確定,則不得隨意更改,如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必須先與財政部門協商一致。
第九條 各會計核算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會計制度設定和使用會計科目及科目編號,一個科目的資金只能在同一預算科目中運行,不得隨意更改和重編。對於上級專項及其它各種專項資金的年終結餘額,也只能在同一科目中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條 計畫生育經費的開支範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江西省計畫生育條例》及其他計畫生育有關檔案要求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不允許憑白條
記帳,更不允許利用各種名義亂髮錢物。
第十一條 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到幾張記帳憑證的,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主要的一張記帳憑證後面,並在其他記帳憑證上註明附有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但應經主管財務的領導簽章。
第十二條 年終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各項收入與支出 進行清算,並將餘額轉入相應科目;特別是往來款項應清理完畢, 避免長期掛帳。
第十三條 各縣(區)計生委應設有專職財務人員,財會人員上崗必須持有《財會人員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鄉(鎮、街辦)計生辦、服務所(站)應按時向縣、區計生委報送計畫生育經費收支情況的季報及年報表,各縣、區計生委匯總後,應及時上報市計生委,並報同級財政備查。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和計生管理部門應密切配合,對所轄地 的計畫生育經費使用情況要定期進行檢查。對於違反《計畫生育經費管理辦法》的,應堅決按照《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及其它計畫生育法規予以嚴處。對於在計畫生育管理上做出成績的縣(區)、鄉(鎮)、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
第十六條 上級如有新的規定,則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

所屬地區

南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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