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

南昌市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由南昌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residential quarters in Nanchang City
  • 發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
  • 發布文號:814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日期】1993-03-29
【生效日期】1993-03-29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號)
《南昌市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一九九三年三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蔣仲平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南昌市住宅小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住宅小區的管理,使住宅小區有一個優美整潔、舒適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在我市城市規劃範圍內,經統一規劃和綜合開發建設,公共設施基本配套,總建築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居住區。
第三條住宅小區管理,主要是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綠化、市政公用設施、生活服務設施、文化教育設施、商業網點設施、公共衛生、交通秩序、治安保衛、農貿市場、環境容貌的維護整治和管理。
第四條住宅小區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市建委、規劃委、文明委、房管、城建、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積極支持,緊密配合。
第五條規劃、建設住宅小區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規劃部門在編制住宅小區規劃時,應徵求所在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住宅小區規劃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規劃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市建委、市規劃委、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房管部門應定期組織檢查監督住宅小區規劃的實施。
第七條住宅小區竣工後,由市建委組織有關部門、所在區人民政府按規劃要求和有關標準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交區人民政府管理。規模較大的住宅小區,可分期、分組團進行移交接管。
第八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移交住宅小區的同時,應將與住宅小區規劃配套建設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公安派出所、房管所、幼稚園、國小校舍、環衛設施、園林綠化、市政公用設施等(不包括經營性商業網點、文化娛樂設施)無償移交區人民政府;中學校舍無償移交市教委;供水、供電設施無償移交相關部門,並將住宅小區規劃建設的有關技術資料移交市城建檔案館和區人民政府,作為住宅小區管理資料保存。
第九條住宅小區驗收移交前的管理,主要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積極配合,指定機構或專人提前介入管理,對發現有不符合規劃的應予指出,並要求有關部門予以查處;驗收合格移交後的管理,由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條住宅小區應建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具體負責住宅小區的各項管理工作。管委會以街道辦事處為主,有關單位、私房業主派代表參加。
管委會主任、副主任由區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人員根據住宅小區的規模聘任。
第十一條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本辦法負責對住宅小區實施統一管理;
(三)制定住宅小區有關公共衛生、道路交通、綠化養護、治安保衛、集市貿易、生活服務、環境秩序、房屋維修、住戶登記卡等各項制度,並公告周知;
(四)負責檢查、督促住宅小區內的計畫生育工作的落實情況;
(五)負責住宅小區管理經費的收取和管理使用;
(六)組織綜合性的生活服務項目,開展多層次便民有償服務;
(七)調解處理住宅小區內居民(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
(八)向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居民(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九)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創建文明小區活動。
第十二條住宅小區內的各類房屋,必須嚴格按照規劃和設計用途使用。未經管委會和市規劃、房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變更房屋用途。如確需建設或改變房屋結構、變更房屋用途的,須經管委會同意並報市規劃、房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內的各類房屋必須保持完好、整潔和安全,不得在牆壁上亂開門窗和打洞,不得在公共走廊、樓梯和屋面上搭灶或堆放物品;不得在陽台上掛放超重或有礙觀瞻的物品。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住宅小區的庭院、樓間空地內搭蓋違章建築或亂圈、亂圍、亂挖、亂種或任意堆放物品。
第十五條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給排水管網、供氣、供電、照明、郵電、通訊、消防和環境保護設施的養護、管理,分別由有關專業部門負責。
未經管委會同意和有關專業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挖掘住宅小區內的道路,或私自接引、改變管線。
第十六條住宅小區內應設定符合有關規定的交通標誌,加強內部交通管理。除消防、救護警車、水電維修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及住宅小區內單位的車輛外,其他機動車不得進出住宅小區;確需進入的須經管委會同意,並按指定的路線行駛、停放。
凡因車輛通行、停放損壞道路、護欄、樹木、公用設施的,駕駛員要負責修復或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住宅小區內的治安保衛工作,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管委會應根據需要建立民眾性治安聯防組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治安防範工作和查處打架鬥毆、聚眾賭博、偷竊詐欺、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內的集貿市場由管委會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住宅小區的環境衛生實行分片包乾,責任到人,定期清掃,保持清潔。住宅小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亂倒垃圾污水。單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垃圾桶(箱)或其它指定地點,由清掃人員定時清運。建築垃圾由建設單位和居民自行清運或委託清掃人員有償清運。
禁止在住宅小區內開辦有害居民健康和安全的企業。
第二十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砍伐或損壞住宅小區內的樹木花果、遊園綠地以及護欄、雕塑等公共設施,違者應負責賠償或修復。
第二十一條住宅小區內的宣傳、廣告牌(欄)等設施,由管委會統一安排設定地點。不得擅自在建築物上張貼、塗寫廣告及改變建築物的色調。
第二十二條住宅小區管理經費的收取和使用,必須貫徹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有償服務,收取適度,財務公開的原則。其主要來源是:
(一)按單位每月五元,住戶每月一元的標準,向住宅小區內的單位和住戶收取小區綠化、環衛、治安等綜合管理服務費;
(二)新建住宅小區移交時,由開發建設單位按商品房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一元的標準,一次性劃撥開辦經費;
(三)住宅小區內的配套設施及場所用於專項服務的收入;
(四)有條件的街道辦事處從生產和經營收入中提取一部分;
(五)對小區新建大型基礎設施,可從城市維護費中安排一定資金予以支持。
以上收費和劃撥經費由市財政、物價部門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費額標準由市建委會同市財政、物價部門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三條住宅小區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壞,或公共設施由於壽命期以外的原因造成損壞而影響正常運行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四條住宅小區管理經費由管委會統一收取,列為專項資金,用於住宅小區的管理和維護。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住宅小區管理經費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住宅小區管理人員必須廉潔奉公,堅持原則,模範地遵守國家法律、政策及小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十六條積極開展創文明住宅小區活動。按照《全國文明住宅小區標準》、《全國城市文明住宅小區達標評比辦法》,由市建委、文明委定期組織檢查評比,以不斷提高住宅小區的整體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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