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為貫徹實施《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制定《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於2008年2月2日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修正。《實施細則》共22條,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 施行時間:2008年4月1日
  • 條數:22條
  • 地點:南昌市
政府令,實施細則,

政府令

第145號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陳俊卿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市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作如下修改。
…………。
十四、《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五條修改為:“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公布後,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各部門、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具體綠化方案的編制。
具體綠化方案按照規定報經審查同意後,應當及時組織實施。”
根據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實施細則

(2008年2月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應當遵守《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區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科學研究,組織培育、引進適應本市自然條件的植物新品種,最佳化植物品種的配置,使本市四季有花,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公布後,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各部門、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具體綠化方案的編制。
具體綠化方案按照規定報經審查同意後,應當及時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城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劃定城市綠線。城市綠線劃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線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綠化用地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按照實際用地面積計算;
(二)道路按照道路紅線內規劃的綠地面積計算;株距在6米以下的喬木行道樹綠頻寬度按照1.5米計算。
第八條 經批准安排異地綠化的,異地綠化費的收費標準按照物價、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下列費用應當納入市、區財政城市綠化經費專戶管理:
(一)按照規定的比例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公用事業附加費和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中提取的城市綠化資金;
(二)依法收取的城市綠化費用;
(三)社會捐贈的城市綠化資金。
第十條 城市綠化經費應當用於以下方面:
(一)城市綠化建設和維護;
(二)被損壞的綠地、樹木及園林設施的修復;
(三)苗圃基地的擴大;
(四)新品種的引進;
(五)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六)技術人才的培訓;
(七)城市綠化管理學術研究;
(八)對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九)對舉報破壞城市綠化行為的獎勵。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基本建設投資總額2%至3%的配套綠化建設資金在開戶銀行專戶儲存,並告知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配套綠化建設資金應當全部用於附屬綠化工程建設。建設單位使用配套綠化建設資金應當告知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儲存配套綠化建設資金的,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批准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第十二條 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製定道路、公園、廣場、單位庭院、居住區等綠地的管護標準和規範,並指導有關單位做好綠化工作。
第十四條 鼓勵創建園林單位、園林小區,市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小區予以命名和表彰。
第十五條 老城區依法收回的土地、拆除危舊房屋和違法建築物騰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規劃的條件下,應當優先用於建設公共綠地。
閒置土地不得長時間裸露。土地閒置超過6個月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臨時綠化。
第十六條 經批准移植樹木的,移植樹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專業單位實施,並保證成活;未成活的,按照“伐一栽三”的原則補植。
“伐一栽三”是指砍伐一棵樹木應當栽種三棵規格相當的樹木。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公共場所的花、草、樹木。為保證電力、路燈、電車、電信、有線電視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的,由管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修剪,所需費用由管線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將經批准的建設項目綠化用地擅自改作他用的,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損壞公共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賠償標準,由市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條 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城市綠化資金的;
(二)不按照規定收取異地綠化費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和其他建制鎮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綠化,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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