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在2012.01.20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1.20
  • 實施時間:2012.01.20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市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刪去第十九條中的“逾期不交的,每月按滯交額的3‰繳納滯納金”。
二、《南昌市機車交通管理規定》
刪去第十二條中的“並暫扣車輛30天”。
三、《南昌市市區四湖管理規定》
1、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四湖周圍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建築物和設施;已建的,應當逐步整治裝飾或者限期拆除。”
2、第八條修改為:“四湖管理範圍內不得設立停車場、集貿市場、勞務市場。已經設立的,限期拆除;自發形成的,予以取締。”
四、《南昌市非機動車交通管理辦法》
1、刪去第十一條第四項中的“並暫扣車輛30天”。
2、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五、《南昌市水庫管理若干規定》
第十八條修改為:“用水戶應當按照核定的水費數額和規定的交費日期交納水費。農業用戶每年九月底交納水費的一半,年終結清;工業等其他用戶逐月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水費的,由水主管部門限期交納,並依法按月加收拖欠水費數額5‰的滯納金。”
六、《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並依法按照欠繳的城市污水處理費總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水主管部門或者其依法委託的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七、《南昌市行政執法辦法》
第二十二條中的“扣留”修改為“扣押”。
八、《南昌市養犬管理辦法》
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中的“逾期不處理的,由公安機關強制處理”。
九、《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
1、刪去第八條第一項中的“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將第九條中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權力”修改為“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行使下列權力”。
3、第十八條修改為:“執法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
4、第十九條修改為:“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需要拆除的,由執法局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市或者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執法局強制拆除。”
十、《南昌市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辦法》
刪去第二十一條中的“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
十一、《南昌市港口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使用非深水岸線期限屆滿,使用權人不拆除有關港口設施的,由市或者縣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拆除。”
十二、《南昌市家畜違禁藥物監督管理辦法》
刪去第十六條中的“費用由貨主承擔”。
十三、《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中的“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者承擔”。
十四、《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五條修改為:“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公布後,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各部門、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具體綠化方案的編制。
具體綠化方案按照規定報經審查同意後,應當及時組織實施。”
根據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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