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文化品位,美化城市環境,促進城市雕塑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7年11月21日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公布;根據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修正。《辦法》共26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址:南昌市
  • 實施時間:2008年1月1日
政府令,管理辦法,

政府令

第145號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陳俊卿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市的正確有效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作如下修改。
…………。
十三、《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辦法》
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中的“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者承擔”。
…………。
根據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

(2007年11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公布;根據2012年1月2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南昌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南昌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14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文化品位,美化城市環境,促進城市雕塑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雕塑,是指城市道路、廣場、綠地、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公共建築等公共活動場所,以及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建設的室外雕塑。
第三條 本市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雕塑管理工作,其所屬城市雕塑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規劃、市政、園林綠化、文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環境、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城市雕塑專項資金,用於編制城市雕塑建設規劃和政府投資的城市雕塑的建設、維護。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建設城市雕塑。
城市雕塑可以採用市場化方式進行建設、冠名及維護管理。
第六條 城市雕塑建設應當堅持健康的思想內容和完美的藝術形式相統一,堅持少而精,體現城市發展理念,突出地域文化特點,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審批、有序發展的原則。
第七條 禁止建設含有下列內容的城市雕塑:
(一)損害國家尊嚴,歪曲、篡改國家歷史的;
(二)損害民族感情,有悖於民族傳統風俗的;
(三)有歧視性、侮辱性內容的;
(四)其他可能引起社會矛盾、危害社會穩定的內容。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市政、園林綠化、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雕塑建設規劃,經專家論證、社會公示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九條 建設城市雕塑應當符合城市雕塑建設規劃,並與周圍建築、景觀相協調。
第十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確需建設城市雕塑的,應當依法報經有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城市雕塑的,應當依法經相應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占用城市綠地、市政設施建設城市雕塑的,應當依法徵得園林綠化、市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在重點地段設定的城市雕塑,重要題材的城市雕塑,重要政治、歷史人物的城市雕塑,建設單位應當廣泛徵求意見,並委託有關專家對設計方案進行論證。
城市雕塑題材國家有審批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城市雕塑的設計和施工,應當委託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不得承攬城市雕塑設計或者施工業務。
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設計、建設的城市雕塑的質量安全負責。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雕塑,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四條 建設城市雕塑,應當依法向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施工。與建設工程配套建設城市雕塑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審批手續時,一併辦理城市雕塑的審批手續。
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城市雕塑審批手續時,應當就城市雕塑的選址和設計方案徵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城市雕塑的製作和施工應當按照設計方案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需要變更設計方案的,應當進行充分論證,並徵得原設計者的同意。
第十六條 城市雕塑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和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按照設計方案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
城市雕塑交付時,設計和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書面告知城市雕塑的維護工藝和方法。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城市雕塑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驗收報告和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城市雕塑檔案。
第十八條 城市雕塑的所有權和智慧財產權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確認。
第十九條 城市雕塑建成後,應當按照維護工藝和方法進行維護管理,保持城市雕塑的完好與整潔。
政府投資或者政府參與投資建設的城市雕塑,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承擔維護管理職責,或者按照簽訂的維護責任書確定維護管理職責。其他城市雕塑,由建設單位或者所有權單位履行維護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雕塑的義務,有勸阻、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權利。
禁止在城市雕塑上塗寫、刻畫、搭建、吊掛、拉線,或者張貼、懸掛布告、啟事、廣告和宣傳品。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因公共利益確需遷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應當給予所有權人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 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雕塑的監督管理,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應當及時制止、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城市雕塑的,責令限期拆除,對單位處以每件1000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每件200元的罰款;
(二)擅自遷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單位處以每件500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每件1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各縣建制鎮範圍內城市雕塑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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