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修正案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7年7月1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修正案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7.01
  • 實施時間:1997.07.01
修正案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經批准臨時占用綠地、風景湖泊、風景林地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不按時歸還的,除責令限期歸還、恢復原狀外,並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處以罰款;
(三)擅自占用綠地、風景湖泊、風景林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可按每日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擅自在公共綠地擺攤設點的,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並可處以20元至5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責令停止侵害,並可對個人處以10元至5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五)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樹木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並可處以賠償費2倍以下的罰款;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可處以賠償費10倍以下的罰款;
(六)其他損毀公共綠地和綠化設施的,按實際價值予以賠償,並按賠償費的2倍處以罰款。”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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