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修正案》是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1994年05月27日發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修正案
- 發布單位:81404
- 發布日期:1994年05月27日
- 生效日期:1994年05月27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40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5-27
【生效日期】1994-05-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5-27
【生效日期】1994-05-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昌市文化市場管理暫行條例修正案
(1994年5月27日南昌市第十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4年月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4年月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次會議批准)
一、條例名稱修改為:“南昌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二、條例第二條修改為:“文化市場管理範圍包括:
舞廳、歌廳(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餐廳和咖啡廳等)、卡拉OK廳(含唱片、雷射唱片的播放)、音樂茶座及其歌、樂手等演職人員;電子遊戲室、桌(台)球、保齡球室、綜合性遊樂場及其他遊藝經營活動;文化藝術培訓、營業性演出、時裝及健美表演;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等經營活動;複印、謄印、列印等經營活動、美術、圖片展銷、字畫裱貼、郵票交易和國家允許進入市場的文物經營活動:電影、音像製品(含錄音帶、錄像帶、唱片、雷射唱片、雷射視盤、膠轉磁電影錄像帶)出版、發行、銷售、出租、播放等經營活動;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舞廳、歌廳(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餐廳和咖啡廳等)、卡拉OK廳(含唱片、雷射唱片的播放)、音樂茶座及其歌、樂手等演職人員;電子遊戲室、桌(台)球、保齡球室、綜合性遊樂場及其他遊藝經營活動;文化藝術培訓、營業性演出、時裝及健美表演;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等經營活動;複印、謄印、列印等經營活動、美術、圖片展銷、字畫裱貼、郵票交易和國家允許進入市場的文物經營活動:電影、音像製品(含錄音帶、錄像帶、唱片、雷射唱片、雷射視盤、膠轉磁電影錄像帶)出版、發行、銷售、出租、播放等經營活動;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三、條例第三條修改為:“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第二條所列範圍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文化經營者),均應遵守《江西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和本條例”。
四、條例第六條修改為:“文化市場管理工作,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委員會由文化、廣播電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文化局。辦公室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建立文化市場稽查隊伍。
文化市場管理,實行稽查制度。
文化、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協作,加強文化市場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物價、稅務、交通、鐵路、郵電、海關等部門應與文化市場主管部門互相配合,協同做好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文化市場管理,實行稽查制度。
文化、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協作,加強文化市場的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物價、稅務、交通、鐵路、郵電、海關等部門應與文化市場主管部門互相配合,協同做好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條例第八條修改為:“申請開業的單位,須持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意見的批件,申請開業的個人,須持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意見
的證件,申請經營許可證。
(一)申請下列經營項目,由市文化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分別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演(展)出許可證》、《文藝表演人員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錄像放映許可證》、《音像製品經銷許可證》、《承印許可證》:
1、歌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及其歌樂手等演職人員,電子遊戲室、桌(台)球、保齡球室、綜合性遊樂場及其他遊藝遊樂活動,各類文藝表演團體(含樂隊)和個人所進行的營業性演出,時裝、健美表演,文化藝術培訓等;
2、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複印、謄印、列印、美術、圖片展銷、字畫裱貼,郵票交易和國家允許進入市場的文物經營;
3、電影製品的發行、銷售、出租、放映等;
4、文化系統音像製品經銷、出租、播放及其三級音像發行。
(二)申請下列經營項目,由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審批,發給《音像放映許可證》、《音像製品經銷許可證》:
1、廣播電視系統音像製品經銷、出租、播放及其三級音像發行;
2、文化系統以外的社會音像製品的經銷、出租、播放。
(三)縣區屬及其以下單位、個人申請文化經營項目,由縣區文化廣播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批,報市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備案後,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錄像放映許可證》、《音像製品經銷許可證》、《承印許可證》。
(四)申請承印圖書報刊、集體書店經營批發業務,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按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批准後,發給《承印書報刊特許證》、《書報刊批發許可證》。二級音像發行,由市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批准後,發給《音像製品經銷許可證》。”
的證件,申請經營許可證。
(一)申請下列經營項目,由市文化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審批,分別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演(展)出許可證》、《文藝表演人員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錄像放映許可證》、《音像製品經銷許可證》、《承印許可證》:
1、歌廳、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及其歌樂手等演職人員,電子遊戲室、桌(台)球、保齡球室、綜合性遊樂場及其他遊藝遊樂活動,各類文藝表演團體(含樂隊)和個人所進行的營業性演出,時裝、健美表演,文化藝術培訓等;
2、圖書報刊出版、印刷、發行、銷售、出租、複印、謄印、列印、美術、圖片展銷、字畫裱貼,郵票交易和國家允許進入市場的文物經營;
3、電影製品的發行、銷售、出租、放映等;
4、文化系統音像製品經銷、出租、播放及其三級音像發行。
(二)申請下列經營項目,由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審批,發給《音像放映許可證》、《音像製品經銷許可證》:
1、廣播電視系統音像製品經銷、出租、播放及其三級音像發行;
2、文化系統以外的社會音像製品的經銷、出租、播放。
(三)縣區屬及其以下單位、個人申請文化經營項目,由縣區文化廣播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負責審批,報市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備案後,發給《文化經營許可證》、《錄像放映許可證》、《音像製品經銷許可證》、《承印許可證》。
(四)申請承印圖書報刊、集體書店經營批發業務,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按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報經批准後,發給《承印書報刊特許證》、《書報刊批發許可證》。二級音像發行,由市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文化市場主管部門批准後,發給《音像製品經銷許可證》。”
六、條例第十二條修改為:“凡向本市申辦文化經營項目的經營者(含省授權審批和管理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項目,應向文化市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兩點設定手續。”
七、條例第十四條修改為:“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文化、廣播電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物價、稅務等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加強對文化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及時處罰。
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可根據文化市場實際,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統一檢查、依法處罰。”
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可根據文化市場實際,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統一檢查、依法處罰。”
八、條例第十八條修改為:“文化經營者必須在指定地點按規定的經營範圍亮證經營,明碼標價,使用統一發票,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倒賣經營證件,不得違反價格管理規定牟取暴利、以劣充優、欺行霸市、敲詐勒索。
文化經營者和文化市場演職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照章納稅。”
文化經營者和文化市場演職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照章納稅。”
九、條例第二十二修改為:“文化市場主管部門經物價部門批准,可向文化經營者收取適當比例的管理費,用於文化市場管理。收費應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票據,專戶儲存。”
十、條例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申請複議或提請訴訟,期滿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