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修正案

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修正案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6.20
  • 實施時間:1997.07.01
修正案
一、第六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立開發區的,該開發區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並經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第八條第二、三款改為一款,作為第二款,修改為:“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灣里區、各縣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灣里區、各縣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市城市規劃區內農民私有房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由所在縣(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三、第四十一條修改為:“買賣、塗改或者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上述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罰款。”
四、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刪去第四十六條。
六、刪去第四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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