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裝修管理辦法

《南昌市城市房屋裝修管理辦法》在1997.03.21由南昌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城市房屋裝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03.21
  • 實施時間:1997.03.21
經1997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城市房屋裝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因裝修需要改變房屋結構的,適用本辦法。
文物保護單位和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房屋裝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市、縣(區)房產管理部門主管城市房屋裝修結構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區)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房屋裝修垃圾清運管理工作。
規劃、建築管理、公安等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房屋裝修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房屋。
對破壞房屋結構安全和亂扔亂倒裝修垃圾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
第五條 房屋裝修,必須保證房屋原有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做到安全實用,並符合抗震、消防、供電、市容環境等有關規定,不得因裝修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
房屋使用人裝修房屋必須徵得房屋所有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協定。使用人變更時,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裝修不得拆除。
第七條 房屋裝修產生的垃圾,應當委託市容環境專業隊伍清運,單位有條件的,也可以自行清運到市容環境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不得亂扔亂倒。
第八條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裝修房屋,確需改變下列房屋結構的,必須報經房產管理部門批准,領取房屋裝修許可單:
(一)拆改柱、混凝土承重構件;
(二)拆除窗間牆和在窗間牆上打洞;
(三)在懸挑樓梯的承重牆上挖壁打洞;
(四)在樓面基層上鑿糟安裝各類管道;
(五)其他拆改房屋結構的行為。
第九條 申請房屋裝修許可單,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縣(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屬東湖、西湖、青雲譜及郊區範圍內的非住宅房屋裝修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房屋裝修申請表,交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賃契約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裝修的書面協定以及裝修設計方案和施工圖;
(二)房產管理部門接到裝修申請表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派人到現場勘查,核定裝修項目、具體部位、時間等事項,對符合裝修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到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簽訂裝修垃圾清運契約或者自行清運責任書;對不符合裝修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三)申請人持簽訂好的裝修垃圾清運契約或者自行清運責任書,向房產管理部門領取房屋裝修許可單。
房屋裝修涉及室外的,還必須向規劃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房屋裝修必須嚴格按照經批准的裝修設計方案和施工圖進行施工,保證裝修質量,不得擅自改變經批准的裝修設計方案和施工圖。
第十一條 房屋裝修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聘請持有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進行施工。
第十二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房屋裝修現場進行檢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接受檢查。
第十三條 房屋裝修竣工後,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驗收,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容環境管理等部門進行驗收。房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進行裝修:
(一)嚴重損壞的房屋和有險情的房屋未經修繕加固處理的;
(二)屬於整棟危險房屋的;
(三)屬於臨時建築的;
(四)房屋在拆遷範圍內的。
第十五條 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在健全的房產管理機構,並配有一定數量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的,可以受市、縣房產管理部門的委託對本單位公房(包括房改出售的住房)或者經營的物業裝修進行管理,代發房屋裝修許可單。
單位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房屋裝修管理人員,必須經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培訓,並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裝修許可單擅自裝修的;
(二)裝修中擅自改變經批准的裝修設計方案和施工圖的;
(三)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亂扔亂倒裝修垃圾的,由市容環境管理部門處以每次10元至50元罰款,垃圾由市容環境管理部門組織專業隊伍清運,費用由亂扔亂倒者支付。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房屋裝修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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