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辦法

《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南昌市政府
  • 發文字號: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
  • 發布日期:2008年06月02日
  • 實施日期:2008年08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公告,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公告

《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辦法》於2008年5月2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6月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井具設施管理,維護井具設施完好,保障城市道路暢通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南昌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城市道路範圍內井具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井具設施,是指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信、有線電視、交通信號、城市照明等各類管線的檢查井、閥門井等的井蓋、井座。

第四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井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所轄區域內井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井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井具設施應當逐步推廣新材料、新產品,增強防盜、防毀功能。

第六條

在城市道路上設定的井具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技術規範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並標明產權單位和專業標誌。

第七條

產權單位負責井具設施的維護。產權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對其井具設施進行維護,雙方應當依法訂立委託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多家單位共用井具設施的,共用單位應當協商明確一家單位負責維護,或者共同委託一家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維護,並告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

產權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井具設施進行日常巡查,發現井具設施缺失、損毀的,應當立即組織補裝、更換;
(二)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接到投訴或者市政行政管理部門的維修通知後,應當在1小時內到達現場,並立即組織補裝、更換;
(三)對立即補裝、更換有困難的,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在6小時內予以修復;
(四)對於廢棄的檢查井、閥門井,應當及時填埋;
(五)建立井具設施管理檔案,並將井具設施設定地點、數量、規格、性能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具設施等資料,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產權單位對井具設施進行維修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圍擋和警示標誌,作業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

第十條

因修復井具設施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產權單位可以先行修復,同時通知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並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因井座不穩定、損壞或者井室滲透引起井具設施周邊路面破損、井座高程超標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及時維修、調整。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維修城市道路,施工單位應當保護好井具設施;需要調整井座高程的,應當及時通知產權單位,在產權單位的配合下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井具設施的監督管理,建立監督巡查制度,設立監督電話,及時受理投訴。發現井具設施缺失、損毀的,應當立即通知產權單位進行補裝、更換或者修復。對無法確認產權單位的廢棄的檢查井、閥門井,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填埋。

第十四條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指定廢舊井具設施回收單位,並向社會公布。禁止非指定的回收單位收購廢舊井具設施。
廢舊井具設施由產權單位統一交指定的回收單位收購。禁止指定的回收單位收購個人出售的廢舊井具設施。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盜竊、損毀井具設施和違法收購廢舊井具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並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井具設施未標明產權單位和專業標誌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每個井具設施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產權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巡查職責,造成井具設施缺失、損毀未及時發現,或者對投訴、維修通知不及時處理的;
(二)產權單位未及時填埋廢棄的檢查井、閥門井的;
(三)施工單位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中,對井具設施造成損壞不及時修復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產權單位對井具設施缺失、損毀未及時補裝、更換、維修,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盜竊、損毀井具設施和違法收購廢舊井具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井具設施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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