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辦法
概述,條款,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概述

【發布單位】81405
【發布文號】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
【發布日期】1999-09-09
【生效日期】1999-09-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劉偉平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辦法

條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功能,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交通設施,是指城市道路上的交通標誌、標線、指揮信號系統、監控系統、隔離設施、指揮崗亭、宣傳欄和路面緩衝設施以及輔助管線等。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主管本市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工作。
縣公安機關負責本縣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工作。
市、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負責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規劃、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道路規劃制定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分步組織實施。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將交通設施的建設納入工程項目同步實施。交通設施的建設方案由公安機關根據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建設規劃提出。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有公安機關參加。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做到定期檢查、及時維修,保持設施完好。

第九條

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動可能影響城市道路交通設施使用的,應當事先報經公安機關批准並採取臨時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後應當立即恢復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原狀。

第十條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種植樹木、花草、綠籬,設定戶外廣告、指路牌、電桿以及管線、橫幅等,不得妨礙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上設定了交通隔離設施的,有關單位確需開設缺口或者設定活動護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照規範實施。
經批准開設缺口或者設定活動護欄的單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缺口、活動護欄周圍的交通安全和秩序。有關單位不履行協助義務經常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堵塞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恢復原交通隔離設施。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道路交通設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設定、移動、遮蓋、塗改城市道路交通設施。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在城市道路範圍內種植樹木、花草、綠籬或者設定戶外廣告、指路牌、電桿以及管線、橫幅等,妨礙城市道路交通設施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未經批准擅自在交通隔離設施上開設缺口或者設定活動護欄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損壞或者擅自移動、遮蓋、塗改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並可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設定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責令限期清除,並可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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