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風險調劑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洪府廳發〔2011〕1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南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風險調劑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已經2011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暫行辦法
南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風險調劑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抵禦風險的能力,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設區市級統籌的意見》(贛府廳發[2009]97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的通知》(贛財社[2010]255號)及《南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意見》(洪府廳字[2010]182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制度,實行“統一管理、計畫控制、市級調劑”的管理辦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主要用於防範市本級及縣、區、新區、開發區(以下簡稱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風險,確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落到實處。
第三條 設立市級統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風險調劑金財政專戶,用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風險調劑金的收支。
第四條 每年從籌集的城鎮居民(包括在校大學生,下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風險調劑金,實行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風險調劑金規模維持在上年度基金總額的10%,達到規定的規模後,不再繼續提取。市本級及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此前的歷年結餘納入市級統籌管理範圍。
第六條 建立風險調劑金核算制度。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市本級及縣、區建立風險調劑金總賬明細帳,記錄市本級及縣、區風險調劑金收支及累計結餘情況。
第七條 中央、省、市級財政承擔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直接撥付到市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市財政部門根據需要按照市本級、縣、區當年實際參保人數應收基金總額留足3%的風險調劑金後,按市本級、縣、區基金預算分配計畫,分期撥付給市本級、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全額到位,實行計畫控制。
第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實行預算管理。
(一)各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年初編制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批准後,上報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各縣、區上報的收支預算及市本級收支預算情況匯總後,編制南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批准後施行。
(二)市本級及各縣、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批准的收支預算執行。各縣、區每月編制《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表》,分別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收支預算執行情況。
(三)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匯總《縣、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表》,結合市本級收支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南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執行情況表》,分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收支預算執行情況,按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報告。
(四)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的調整。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在執行過程中不得隨意調整,如出現政策變化等特殊情況對預算產生重大影響,確需調整預算時,應按照基金收支預算編製程序,由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預算方案,經市、縣(區)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市本級及縣、區基金收支調整後的收支預算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縣、區及市本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其當年統籌基金出現超支的,屬於風險調劑金調劑範圍。
(一)按時足額繳納了風險調劑金;
(二)嚴格編制和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計畫;
(三)嚴格執行全市統一的醫療保險政策,執行全市統一的保障範圍、統一的籌資標準、統一的待遇水平;
(四)嚴格落實全市市級統籌各項管理辦法,執行全市統一的基金管理辦法、統一的經辦流程、使用全市統一的信息系統管理網路;
(五)徵收的基金及同級財政配套資金足額到位的;
(六)完成參保繳費人數與基金征繳計畫80%的;
第十條 凡是統籌基金出現超支需申撥風險調劑金的縣、區及市本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將聯合有關單位對其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風險調劑金申請。
(一)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該包括申請的理由、已繳納風險調劑金總額、申請使用市級風險調劑金的金額等;
2、申請縣、區及市本級當期基金收支財務報表。
(二)申請程式
1、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年度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申請並附相關材料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
2、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全市各縣、區及市本級申請風險調劑金的情況後,編制《南昌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申報表》,提出風險調劑金撥付申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風險調劑金撥付程式。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批准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風險調劑金撥付申請後,由市財政部門將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撥付到縣、區及市本級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風險調劑金使用原則。
(一)縣、區、市本級統籌基金當年超支小於基金歷年累計結餘的,經審核合理的,由申請縣、區、市本級歷年累計基金結餘全額支付。
(二)縣、區、市本級統籌基金當年超支大於基金歷年累計結餘的,大於部分經審核合理的,由申請縣、區、市本級繳納的當期風險調劑金調劑。
(三)縣、區、市本級統籌基金當年超支大於基金歷年累計結餘及當期繳納的風險調劑金的,大於部分經審核合理的,由申請縣、區、市本級繳納的風險調劑金歷年累計節餘調劑金調劑。
(四)縣、區、市本級統籌基金當年超支大於基金歷年累計結餘及繳納的全部風險調劑金的,大於部分經審核合理的,由全市風險調劑金調劑。全市風險調劑金不足調劑時,不足調劑的部分由超支的縣、區、市本級同級財政墊付。
第十四條 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將下撥的風險調劑金實際使用情況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書面報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對下撥的風險調劑金實行跟蹤管理,確保其專款專用,以充分發揮市級風險調劑金的調控作用。
第十五條 建立風險調劑金風險預警機制。全市風險調劑金支出達到風險調劑金總額的70%時,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分析當年全市基金支出風險趨勢,作出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全分析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根據“收支平衡”原則及時調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相關政策。
第十六條 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風險調劑金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管理,並根據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對本暫行辦法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