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建設旅遊經濟強省若干意見》的要求,為推動旅遊經濟強省建設,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特制定了《浙江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81102
- 發布文號:浙政辦發[1998]192號
- 發布日期:1998-12-24
- 生效日期:1998-12-24
【發布文號】浙政辦發[1998]192號
【發布日期】1998-12-24
【生效日期】1998-12-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的通知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旅遊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省委〔1998〕23號)的要求,“九五”後三年,省政府每年安排4000萬元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發展旅遊產業。為落實這項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這筆資金,特制定以下辦法。
(一)支持旅遊人才的培養和旅遊院校的建設;
(二)支持開發有特色、上品位,對縮短旅遊淡季有明顯作用的項目;
(三)支持新發現的有重大文物價值的可供旅遊業開發的項目;
(四)支持有利於全省旅遊連線成網,對發揮整體效應有直接作用的交通、信息、安全設施等方面的項目;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點旅遊商品的開發。
(一)貸款貼息。用於經濟效益好、還貸能力強的項目,特別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國家、省、市(地)旅遊重點工程項目的貸款貼息。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年貼息率不超過3%~5%。
(二)撥款。用於社會效益明顯的項目,特別是旅遊人才的培養和旅遊院校的建設,以及信息、安全設施等對全省旅遊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三)獎勵。用於開發後效果特別明顯、對全省旅遊業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一)縣(市)的項目,由縣(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同時抄送市(地)政府(行政公署);市(地)的項目,由市(地)政府(行政公署)報省政府審批。
(二)市(地)、縣(市)政府(行署)向省政府申報使用資金,應視情況提交計畫部門立項書、可行性論證報告、配套資金承諾書、初步設計方案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省政府收文後,由省政府辦公廳將檔案轉省財政廳、計經委和旅遊局、建設廳、文物局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意見,省政府辦公廳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後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旅遊發展領導小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