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若干規定

南昌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應當遵守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住宅包括商品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和售後公有住房。
第三條 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縣、區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建設、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未配置電梯的商品住宅,業主按照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配置電梯的商品住宅,業主按照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7%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按照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7%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市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確定、公布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交存標準,並適時調整。
業主大會成立前,按照本條第一款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房產主管部門代管。
第五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房改成本價的2%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25%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大會成立前,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房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六條 市、縣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委託所在地商業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其中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後決定自行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劃轉: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開立專戶,專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房產主管部門;
(三)市、縣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第八條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市、縣(區)房產主管部門的監督,相關商業銀行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居民委員會協助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項目、費用預算、列支範圍等。
(二)使用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並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材料,向縣(區)房產主管部門申請。
(四)縣(區)房產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縣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區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將核准後的材料報送市房產主管部門,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在1個工作日內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的,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項目、費用預算、列支範圍等。
(二)使用方案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並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售房單位交存的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縣(區)房產主管部門申請,經縣(區)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區房產主管部門核准後還應當將審核情況報送市房產主管部門。
(四)業主委員會、市或者縣房產主管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五)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六)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使用方案、使用方案通過材料、公示情況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情況報縣(區)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使用過程中,房產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十一條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相關材料,報縣(區)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價後,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直接列支;其中,相關業主申請的,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維修資金,由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報縣(區)房產主管部門備案,並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價後,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其中,動用售房單位交存的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報縣(區)房產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經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價後,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前款所稱緊急情況包括:
(一)電梯、水泵故障影響使用的;
(二)消防設施損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整改通知書的;
(三)外牆牆面有脫落危險、屋頂或者外牆滲漏等情況,影響房屋使用和安全,經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證明的。
第十二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餘情況,該房屋分戶賬中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受讓人應當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督管理經費由市、縣(區)財政部門按照年度部門預算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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