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6日雲南省旅遊局發雲南省旅遊局關於旅遊涉外定點商店管理的試行辦法,主要真對旅遊涉外定點商店實施管理。
【發布單位】823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06
【生效日期】1992-06-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6-06
【生效日期】1992-06-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旅遊局關於旅遊涉外定點商店管理的試行辦法
(1992年6月6日雲南省旅遊局發布)
為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轉變經營機制,把企業推向市場,為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競爭的經營環境,促進旅遊商品的開發和銷售。本著放而不亂,管而不死,活而有序的原則,逐步放寬旅遊定點商店範圍,並對旅遊涉外定點商店實施以下管理辦法:
第一條旅遊涉外定點商店,是指在雲南省內,符合涉外定點商店條件,業主提出申請,經各地、州、市旅遊局審核或直接報省旅遊局,由省旅遊局批准,並發給“旅遊涉外定點單位”標誌牌的,即可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旅遊團隊,其企業性質不論國營、集體、個體、中外合資的旅遊品商店均可。
第二條旅遊涉外定點商店的條件
(一)商店要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一定的業務素質,維護雲南省的旅遊形象和我國的旅遊聲譽。
(二)營業手續完備。各定點商店必須向當地工商局、外匯管理局、旅遊局辦理以下證件: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核准收取外匯兌換券許可證;
3.個體旅遊涉外定點商店,應出具租用營業場地或房舍不少於兩年的契約證明;
4.申報定點的商店具備上述條件後,填報《雲南省旅遊涉外商店申請定點登記表》,經地、州、市旅遊局審核,報省旅遊局批准。
(三)定點商店的建築裝修要大方典雅,店面整潔協調,營業場所良好,交通及停車方便。
(四)組織銷售的商品,應以遊客的需求及市場競爭為導向,具有雲南民族特色。
(五)各涉外定點商店,要逐步創造條件為海外旅遊者設立商品售後託運業務,託運業務一律委託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具體辦理。(中國外運雲南公司的地址是:昆明市北京路576號省外貿大樓五樓)。
(六)有條件的涉外定點商店,應備有外賓休息處(室),專用衛生間,經營服裝的應有試衣間或試衣鏡,有供經營、查詢和投訴的電話。
(七)服務人員要著裝整潔,注意個人儀容儀表,佩戴工號卡,實行敬語服務,主動、熱情、禮貌待客,要有一定數量可用外語售貨的服務人員。
(一)商店要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一定的業務素質,維護雲南省的旅遊形象和我國的旅遊聲譽。
(二)營業手續完備。各定點商店必須向當地工商局、外匯管理局、旅遊局辦理以下證件: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核准收取外匯兌換券許可證;
3.個體旅遊涉外定點商店,應出具租用營業場地或房舍不少於兩年的契約證明;
4.申報定點的商店具備上述條件後,填報《雲南省旅遊涉外商店申請定點登記表》,經地、州、市旅遊局審核,報省旅遊局批准。
(三)定點商店的建築裝修要大方典雅,店面整潔協調,營業場所良好,交通及停車方便。
(四)組織銷售的商品,應以遊客的需求及市場競爭為導向,具有雲南民族特色。
(五)各涉外定點商店,要逐步創造條件為海外旅遊者設立商品售後託運業務,託運業務一律委託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具體辦理。(中國外運雲南公司的地址是:昆明市北京路576號省外貿大樓五樓)。
(六)有條件的涉外定點商店,應備有外賓休息處(室),專用衛生間,經營服裝的應有試衣間或試衣鏡,有供經營、查詢和投訴的電話。
(七)服務人員要著裝整潔,注意個人儀容儀表,佩戴工號卡,實行敬語服務,主動、熱情、禮貌待客,要有一定數量可用外語售貨的服務人員。
第三條定點商店的管理
(一)旅遊涉外定點商店,不論隸屬關係和經濟性質如何,都必須接受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二)定點商店歇業,更換法人代表,變更營業場所和上級主管部門,必須向當地工商、外匯、旅遊局申報並同時抄報省旅遊局。
(三)定點商店應與旅行社建立購銷經濟契約,按雙方達成的協定支付一定比例的推銷費給旅行社。各一、二類旅行社可根據實際制定給司陪人員一定比例的勞務費。
(四)嚴禁定點商店直接付給司陪人員回扣。
(五)個體定點商店的外匯管理,按滇外管(1992)1號《關於加強對我省個體工商戶旅遊外匯管理的通知》精神執行。
(六)景點、景區的旅遊涉外定點商店,嚴禁尾隨遊人強行兜售商品。
(七)旅遊涉外定點商店實行優勝劣汰制度,對違法亂紀,有重大投訴或已造成嚴重影響,又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改進,不服從旅遊行業管理的,各地、州、市旅遊局將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報省旅遊局取消其定點資格。
(一)旅遊涉外定點商店,不論隸屬關係和經濟性質如何,都必須接受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二)定點商店歇業,更換法人代表,變更營業場所和上級主管部門,必須向當地工商、外匯、旅遊局申報並同時抄報省旅遊局。
(三)定點商店應與旅行社建立購銷經濟契約,按雙方達成的協定支付一定比例的推銷費給旅行社。各一、二類旅行社可根據實際制定給司陪人員一定比例的勞務費。
(四)嚴禁定點商店直接付給司陪人員回扣。
(五)個體定點商店的外匯管理,按滇外管(1992)1號《關於加強對我省個體工商戶旅遊外匯管理的通知》精神執行。
(六)景點、景區的旅遊涉外定點商店,嚴禁尾隨遊人強行兜售商品。
(七)旅遊涉外定點商店實行優勝劣汰制度,對違法亂紀,有重大投訴或已造成嚴重影響,又不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改進,不服從旅遊行業管理的,各地、州、市旅遊局將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報省旅遊局取消其定點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