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雲南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於人才工作重要部署,落實《中共雲南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雲南省“興滇英才支持計畫”實施辦法〉的通知》(雲黨人才〔2022〕1號)等人才政策,加強人才項目經費整合統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雲南省財政廳等9部門印發《雲南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
  • 發布單位:雲南省財政廳等9部門
  • 文號:雲財規〔2023〕19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雲南省財政廳等9部門關於印發《雲南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雲財規〔2023〕19號
省委和省級國家機關各部委辦廳局,中央駐滇各單位,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省屬各企事業單位,各州(市)財政局:
為深入實施新時代人才強省戰略,推動《雲南省“興滇英才支持計畫”實施辦法》等人才政策落地見效,進一步加強人才項目經費整合統籌,理順項目資金管理職責,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形成財政支持保障長效機制,省財政廳等9個部門制定了《雲南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雲南省財政廳
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
中共雲南省委宣傳部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雲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雲南省教育廳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雲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1月2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於人才工作重要部署,落實《中共雲南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雲南省“興滇英才支持計畫”實施辦法〉的通知》(雲黨人才〔2022〕1號)(以下簡稱“興滇英才支持計畫”)等人才政策,加強人才項目經費整合統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雲南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人才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雲南省“興滇英才支持計畫”,以及省委組織部牽頭負責人才工作涉及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人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領導,協同推進。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協調、推進人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具體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省級責任部門、省財政廳和用人單位等分工負責。
(二)程式規範,公平公正。嚴格按照“興滇英才支持計畫”及省委組織部牽頭負責人才工作規定的評選程式、人選條件開展人才評選,嚴格按標準保障人才各項經費,確保公平公正。
(三)加強管理,注重績效。“興滇英才支持計畫”涉及資金按照“當年評審、次年兌現”原則執行。省級責任部門要嚴格對照評選結果,準確申報資金需求,加強人才專項資金統籌管理,增強財政資金聚合效應。建立健全人才專項資金績效全過程管理機制,完善績效指標體系建設。
(四)公開透明,強化監督。用人單位會同省級責任部門負責將人才專項資金政策內容、支持標準、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等信息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諮詢和監督,確保政策執行、資金管理全過程公開透明。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建立職責分工明確、部門橫向協同的管理機制。“興滇英才支持計畫”項目資金按以下職責分工進行管理,其餘人才項目資金由省委組織部按規定做好預算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經費保障相關工作。
(一)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1.牽頭組織“興滇英才支持計畫”申報評審工作。每年發布人才工作計畫,確定當年省級責任部門引進和培養人數及擇優支持項目數量,指導省級責任部門開展評審工作。
2.審核人才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結合年度人才工作計畫和人才項目評審結果,按程式核定省級責任部門人才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申報計畫和資金分配方案,並將核定的預算申報金額和資金分配方案函告省級責任部門及省財政廳。
3.加強工作指導。指導省級責任部門和用人單位開展預算編制、執行、績效管理、考核驗收、監督管理等工作。
(二)省級責任部門(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
1.健全管理制度。制定項目支持評審方案並報經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根據評審結果擇優支持。省級責任部門應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與省財政廳聯合制定各專項人才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根據管理需要健全完善其他制度體系。
2.開展評審工作。按照確定的年度評審要求、引進和培養人數及擇優支持項目數量,開展本領域評審工作,接受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導監督。
3.測算經費需求。結合年度人才工作計畫和評審結果,準確測算次年經費需求,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後,向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人才專項資金年度預算計畫。
4.編報部門預算。根據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的年度預算計畫,按照預算編製程序申報分管領域的人才專項資金年度預算、項目中期規劃以及績效目標。分類編制人才專項資金,對個人補貼和培養激勵經費,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的責任部門足額申報預算;對項目支持經費,按照“誰立項、誰預算”和“統籌現有、歸口核算”的原則申報預算。
5.加強預算管理。研究擬定分管領域的人才項目資金分配建議,及時申報資金,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快預算執行,組織實施項目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等工作,確保資金使用績效。
6.加強監督管理。按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要求對人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進行監督。向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上年度資金使用及績效管理情況。
(三)省財政廳
1.落實項目資金。根據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指導省級責任部門申報各人才專項資金,審核各部門預算申報情況,按規定做好部門預算批覆下達和預算調劑等工作。
2.指導預算管理。指導省級責任部門開展預算管理、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等工作。
3.加強監督管理。配合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級責任部門對人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等進行監督。
(四)用人單位
履行資金監管主體責任。按規定及時兌現個人補貼與培養激勵,嚴格按規定開支項目支持經費,加快資金使用進度,承擔人才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人才專項資金內控制度,確保專款專用,實現項目目標。配合省級責任部門、財政、人大、審計等部門對人才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向省級責任部門報送上年度資金使用及績效管理自評報告。
第三章 支持內容
第五條 人才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人才培養激勵、生活補貼、人才及團隊自身建設、項目實施、工作條件改善以及招才引才等工作開展。支持人才數量原則上不超過規定數量。
(一)個人補貼與培養激勵
1.一次性工作生活補貼。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入選人才,正式履行工作契約後,給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補貼。科技領軍人才、雲嶺學者每人100萬元;高端外國專家、產業創新人才、首席技師、教育人才、醫療衛生人才、文體人才每人60萬元;青年人才每人50萬元。引進人才不享受特殊生活補貼。
2.特殊生活補貼。本省入選人才,以月計算每年實際在崗工作時間,按年度給予特殊生活補貼。科技領軍人才、雲嶺學者,在崗期間每人每年10萬元;產業創新人才、首席技師、教育人才、醫療衛生人才、文體人才,培養支持期內每人每年6萬元;青年人才在培養支持期內每人每年5萬元。本省入選人才不享受一次性工作生活補貼。
3.人才培養激勵。行政、工資關係隸屬雲南省,且申報之日前2年內在雲南省工作期間,新入選世界級或國家級人才項目、獲得世界級或國家級獎勵的各類人才,給予個人一次性激勵。
諾貝爾獎、沃爾夫獎、菲爾茲獎、圖靈獎、普利茲克獎,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500萬元;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排名前三100萬元,二等獎排名第一50萬元;國家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排名前三、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排名第一,50萬元。
“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畫”傑出人才和“長江學者獎勵計畫”特聘教授、特設崗位,100萬元;“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畫”科技創新領軍人才、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長江學者獎勵計畫”青年學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50萬元;“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畫”教學名師、青年拔尖人才,國家文化英才、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20萬元;“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按照中央一次性工作生活補貼標準同等配套;“兩院”院士按規定政策進行補助。
4.研修訪學。入選個人專項的人才(高端外國專家專項、創業人才專項除外)在培養支持期內可申請1次研修訪學資助。研修訪學結束並達到考核目標的給予經費支持。國內研修訪學每人3個月2萬元、6個月4萬元、1年8萬元;國外研修訪學每人3個月4萬元、6個月8萬元、1年15萬元。經費直接撥付到個人,研修訪學期間所在單位各項待遇不變。
5.博士服務團成員生活補貼。按每人每月2000元標準給予崗位補貼。
6.“西部之光”訪問學者培養。包含訪問學者培養經費和一次性補貼,具體標準按中央組織部相關要求執行。
(二)項目支持
1.團隊建設經費。入選團隊專項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團隊建設經費支持。
2.培養期項目支持。入選“興滇英才支持計畫”人才在培養支持期內可申報項目支持經費。頂尖團隊最高3000萬元;科技領軍人才最高1000萬元;雲嶺學者,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類最高500萬元、人文社會科學類最高200萬元;創業人才最高500萬元;產業創新人才最高100萬元;高端外國專家、首席技師、教育人才、醫療衛生人才、文體人才最高60萬元;青年人才,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類最高100萬元、人文社會科學類最高50萬元。
3.科學家工作室。科技領軍人才專項和雲嶺學者專項主要從事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類學術研究的入選人才,特別是在雲南省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等方面業績貢獻突出的,可申報雲南省科學家工作室,最高支持1000萬元,不計入項目支持經費。
4.離岸申報頂尖團隊。雲南省行政區域外的科研團隊承諾在雲南轉移轉化項目成果,且成果轉化取得實質性進展後,可依託成果轉化所在機構,離岸申報頂尖團隊,最高給予3000萬元項目經費支持,不重複享受團隊建設經費支持。
(三)引才經費
1.引才活動工作經費。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行業主管部門每年組織各類用人單位赴國外、省外人才聚集地區舉辦“雲南人才周”等引才活動,組織“高層次人才雲南行”等柔性引才活動,每年工作經費200萬元。
2.招才引智工作站。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在國外、省外人才聚集地區設立“雲南省招才引智工作站”,按照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優秀工作站名單,給予每站10萬元一次性經費資助,不重複享受引才伯樂獎。
3.引才伯樂獎。各類人才中介機構、個人推薦的引進人才(團隊)入選個人專項第一層次和頂尖團隊的,每入選一人(團隊)給予10萬元;入選第二層次和創新團隊的,每入選一人(團隊)給予5萬元。
(四)其他經費。基層人才對口培養、省委聯繫專家工作等由省委組織部統一實施的人才項目經費。省級責任部門專項項目評審、過程管理、服務人才(團隊)等工作經費。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關於人才工作的部署,需納入人才專項資金安排的經費。
第六條 堅持“同一成果不重複使用”原則,培養支持期內取得突出成果的,可憑新成果申報上一層次專項,就高享受支持政策。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省級責任部門,於年度預算編制前完成“興滇英才支持計畫”評審工作。省級責任部門根據評審結果將人才項目納入預算項目庫管理,以用人單位所屬行政區域區分省本級和省對下人才項目,按預算編製程序申報年度預算。
第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意見,將人才項目經費納入省級責任部門預算保障。省級責任部門在預算批覆後30日內,將人才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報經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後,報省財政廳對口聯繫預算管理處申請資金撥付。
第九條 最佳化預算項目庫申報管理,年度中下達項目經費由省級責任部門做好儲備項目並共享至各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細化申報,報對應省級責任部門審核。
第十條 個人補貼和培養激勵,在資金下達後15個工作日內兌現至各類人才。
第十一條 預算項目一經批覆,應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調劑的,應按照《預算法》有關規定,由預算單位提出申請,報經省級責任部門同意後,報省財政廳按規定流程辦理。
第十二條 “興滇英才支持計畫”項目支持經費實行“包乾制”管理,經費使用進度不按年度考核,項目通過驗收後,結餘資金留歸承擔單位使用,優先滿足原人才(團隊)科研需求。
第十三條 未實行“包乾制”管理的人才項目經費需要跨年度繼續使用的,由預算單位報經省級責任部門同意後,按流程向省財政廳申請,符合結轉使用的,省財政廳批覆後按原用途和科目使用。預算單位未申請結轉的,視為無結轉需求,相關經費收回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人才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項目,應及時辦理政府採購手續,並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使用項目支持經費形成的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十六條 入選“興滇英才支持計畫”的人才經批准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變換工作單位的,項目支持經費一併流轉,由財政部門按規定流程調整下達項目支持經費。身份轉為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的,停發特殊生活補貼,項目支持經費按照“一事一議”方式辦理。
第十七條 人才專項資金中項目支持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由人才所在單位與人才簽訂資金使用契約,契約內容包括項目預算、用款進度計畫、財務管理要求、項目績效目標、考核方法、違約責任等內容,確保發揮人才專項資金效益。
第十八條 人才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格按照省級責任部門規定開支內容、各行業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項目支持經費不得用於發放人才個人績效獎勵,不得用於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不得用於新建樓堂館所和辦公樓維修改造,不得用於與支持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 各預算單位應將人才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納入部門年度決算編報。
第五章 績效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對人才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各責任部門、用人單位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各省級責任部門在收集用人單位資金使用管理績效自評報告後,於每年1月15日向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送上年度牽頭管理的人才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並抄送省財政廳,總結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財政廳根據需要選擇重點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強化結果套用,績效管理結果運用到下一輪人才評選及項目經費分配。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責任部門應督促資金使用部門按規定使用和管理人才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人才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我省的各項財經法規、會計制度要求,完善項目支出內控制度,嚴格按照項目開支範圍和標準使用資金,保證資金安全。
第二十三條 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會同省級責任部門對人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配合人大、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對發現問題的,採取約談、收回資金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條 省級責任部門和用人單位嚴格落實人才專項資金管理責任,對存在失職,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騙取人才專項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興滇英才支持計畫”等人才管理及資金使用要求的,不予安排人才專項資金或追回已安排的人才專項資金。出現需退回人才專項資金情形的,由省級責任部門報送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向省財政廳發函,明確退回資金額度及對應經費下達文號、科目等信息,由省級責任部門負責督促用人單位按原渠道退回財政。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人才專項資金中屬於科研項目經費的,按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周期與“興滇英才支持計畫”保持一致。《雲南省財政廳 中共雲南省委組織部關於印發〈雲南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雲財行〔2019〕12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人才強省戰略部署,推動《雲南省“興滇英才支持計畫”實施辦法》等重要人才政策落地見效,根據最新人才政策保障內容和要求,結合近年來經費管理情況,我們從強化人才經費集中統一管理、發揮好職能部門管理職責、經費合法合規使用、加強監督管理等方面對原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出台《雲南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28條。從總則、管理職責、支持內容、預算管理、績效與監督管理、附則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範。
第一章“總則”,共3條。明確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保障範圍,並要求資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統一領導、協同推進,程式規範、公平公正,加強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職責”,共1條。分別明確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級責任部門、省財政廳、用人單位4層管理架構13項具體職責,進一步壓實各部門、各單位主體責任。
第三章“支持內容”,共2條。詳細列舉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內容及標準,分為個人補貼與培養激勵、項目支持、引才經費、其他經費4類共14項支持內容。
第四章“預算管理”,共14條。從規範預算申報流程、最佳化資金撥付、完善結餘結轉要求和強化資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加強預算管理,並制定項目經費開支負面清單,進一步規範專項資金使用。
第五章“績效與監督管理”,共5條。強化績效管理原則、資金使用及監管職責追究,最大程度保障財政資金安全。
第六章“附則”,共3條。明確人才資金中屬於科研項目的經費,按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組織部等人才項目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雲財行〔2019〕122號檔案同時廢止。
三、核心變化
《管理辦法》主要修訂完善以下內容:
(一)更新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保障內容。全面梳理雲南省“興滇英才支持計畫”支持對象和標準,以及省委組織部牽頭負責人才工作涉及的專項資金,更新保障內容,形成雲南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
(二)管理體系採取“四層管理”架構。進一步明晰資金分層管理體系,即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級各責任部門、省財政廳、用人單位。根據資金管理要求,明確13項具體職責,建立各部門工作職責分工明確、橫向協調的管理機制,實現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申報、分配、下達、使用、監督各環節各部門職責分工全閉環。
(三)預算管理各環節更加最佳化規範。根據各人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特點,為確保及時下達經費,將資金撥付方式由省委組織部統一報送分配方案後由集中下達,最佳化為省級各責任部門,將報經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的分配方案,分別報省財政廳下達相應經費。
(四)完善績效和監督管理要求。對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加強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結果套用。《管理辦法》規定了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負面清單,明確不得用於發放人才個人績效獎勵等情形,並要求省級各責任部門督促資金使用部門按規定使用和管理人才專項資金,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監察、財政、審計及省級責任部門對人才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問題要採取相應方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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