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雲南省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根據《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雲南省航空業發展規劃(2018—2030年)>的通知》,為進一步加強規範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促進全省航空客貨運市場快速恢復、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26日,《雲南省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26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交通運輸廳
發展歷程,草案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22年4月,雲南省交通運輸廳、雲南省財政廳聯合印發《雲南省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4年2月26日,《雲南省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雲南省航空業發展規劃(2018—2030年)>的通知》(雲發改基礎〔2019〕10號),為進一步加強規範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促進全省航空客貨運市場快速恢復、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總額控制、企業主體、政府引導原則。
第三條 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三個方面:
(一)新開、恢復、加密國際和地區定期客貨運航線的政策性補貼。重點支持昆明長水國際機場開通至南亞東南亞及環印度洋地區國家首都和重要城市航線。
(二)新開、恢復、加密省內環飛定期客運航線的政策性補貼。
(三)昆明長水國際機場國際和地區航班中轉的政策性獎勵。
第四條 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補貼對象是獲得中國民航局批准,擁有國際和地區或國內航線經營許可的國內外公共運輸航空公司,以及獲得航空運營人運行合格證的國內通用航空公司。
第五條 新開、恢復國際和地區定期客貨運航線補貼資金,省級承擔50%,機場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承擔50%;新開、恢復、加密省內環飛定期客運航線,省級承擔50%,起降機場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各承擔25%;加密國際和地區定期客貨運航線、昆明長水國際機場國際和地區航班中轉獎勵資金全部由省級承擔。
第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編報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並報省財政廳納入部門年度預算安排,並負責審核航線開闢的必要性、補貼程式的規範性和補貼標準的合規性。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航線培育資金保障、預算安排和監管。雲南機場集團負責航線補貼標準會談、協定簽訂等相關工作,並對每條航線補貼標準的合理性、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新開、恢復、加密國際和地區以及省內環飛定期航線等的項目評審及必要的市場調查、宣傳行銷、諮詢服務、中介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開支,嚴格控制在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執行總額的1%以內,由雲南機場集團統籌使用。
第二章 補貼範圍、標準及期限
第八條 新開、恢復國際和地區定期客貨運航線以及省內環飛定期客運航線補貼期3年,加密上述航線補貼期1年。新開航線第2、3個運營年度補貼標準分別不超過第1個運營年度的80%、60%。新開、恢復客運航線原則上每周不少於3個往返航班,執行率不低於70%;新開、恢復貨運航線根據機型、航線等確定航班量和執行率。運營年度內不發生虧損的,不給予補貼。航線運營虧損情況以具有執業許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航空公司航線經營專項審計報告為依據。
第九條 定期客運航線
(一)國際和地區客運航線
1.新開航線,第1個運營年度補貼標準:單通道飛機不超過2.8萬元/飛行小時,雙通道飛機不超過5萬元/飛行小時。
2.恢復航線,3年補貼均按新開航線第3個運營年度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3.加密航線,加密南亞東南亞和環印度洋地區國家首都定期航線按3—4萬元/往返航班補貼;加密港澳台地區航線按2萬元/往返航班補貼;加密其他國際航線按2—3萬元/往返航班補貼。
4.受新冠疫情影響停航但仍在補貼期內的國際和地區定期客運航線,按相對應的標準延續補貼時間。
(二)省內環飛航線
1.新開航線,第1個運營年度補貼標準:公共運輸航線根據支線機場旅客吞吐量每個單邊航段不超過3萬元,高高原機場的補貼標準上浮20%。通用航空短途運輸航線根據機型和載客量按不超過1.6萬元/飛行小時進行補貼。對支持昆明樞紐的環飛航線補貼標準上浮,對存在分流昆明樞紐的環飛航線補貼標準下浮。
2.恢復航線,3年補貼均按新開航線第3個運營年度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3.加密航線,按新開省內環飛航線第1個運營年度補貼標準的30%執行。
第十條 定期貨運航線
(一)新開航線,第1個運營年度補貼標準:承運機型最大業務載量在30噸以下不超過1.8萬元/飛行小時;30—50噸不超過2.4萬元/飛行小時;50—100噸不超過3萬元/飛行小時;100噸及以上不超過4萬元/飛行小時。
(二)恢復航線,3年補貼均按新開航線第3個運營年度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三)加密航線,按新開航線第1個運營年度補貼標準的30%執行。
(四)第五航權國際和地區貨運航線,補貼期3年,昆明長水國際機場作為始發點的,按昆明至最遠航點對應新開、恢復航線年度補貼標準上浮30%執行;昆明長水國際機場作為中間點的,按前後2個航點對應新開、恢復航線補貼標準疊加執行。
第十一條 昆明長水國際機場國際航班中轉獎勵
(一)對昆明長水國際機場年度國際中轉旅客達到5萬人次以上的航空公司,對國際中轉旅客增長率分階梯給予獎勵,1%—5%(含5%)部分,每增長1%獎勵20萬元;6%—10%(含10%)部分,每增長1%獎勵30萬元;11%—15%(含15%)部分,每增長1%獎勵40萬元;16%及以上部分,每增長1%獎勵50萬元。低於1%部分,不予折算。單個航空公司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在昆明長水國際機場開展國際通程聯運、行李直掛業務的航空公司,每新增1個開展相應業務的境外機場,對相應航空公司獎勵20萬元。站點數據基準年為2023年。
第十二條 對滿足我省重點戰略發展需求,具有重大市場培育價值但不符合補貼條件的航線,按對應補貼標準,採用“一事一議”原則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補貼標準或獎勵標準,均為最高標準。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雲南機場集團與航空公司約定的補貼標準或獎勵標準,不得超過本辦法所列標準。年度執行總額不得超過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總額。
第十四條 有關州、市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報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按季度預撥、按契約年度結算,當年未執行完畢的結轉資金,按照《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省級部門結轉和結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雲財預〔2016〕179號)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航空公司根據云南民航發展要求和階段性目標,提出航線、航班中轉獎勵申請和實施方案報雲南機場集團和機場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經協商確定並批准後,新開、恢復航線由雲南機場集團和機場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分別與航空公司簽訂航空運輸合作協定,加密航班、航班中轉獎勵不簽訂協定。
第十七條 新開、恢復航線採取按季度撥付已執行航班、按契約年度結算的方式撥付;加密航班、中轉獎勵資金按自然年度撥付。雲南機場集團將資金需求報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由省財政廳將資金下達至雲南機場集團,雲南機場集團再撥付有關航空公司。
第十八條 雲南機場集團徵求有關州市航線開闢計畫和補貼意見後,於當年8月下旬向省交通運輸廳報送下一年度航線培育計畫和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預算申請。省交通運輸廳根據航線開闢計畫和資金需求編報下一年度預算。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建立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省交通運輸廳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要求編制可量化、可考核的績效目標報省財政廳審核。雲南機場集團應進行年度航線培育績效自評,並將評價結果報省交通運輸廳。省交通運輸廳在政策執行期滿後應進行航線培育績效自評,並將評價結果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研究是否延長培育周期和補貼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使用要按規定接受審計、財政、交通運輸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雲南機場集團對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實性和資金使用效益負責。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申請補貼的適用條件、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對航線航班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會同省財政廳對省級航線培育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跟蹤問效,必要時可聘請具備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協助檢查。在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588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承擔新開加密航線航班任務的航空公司,如發生以下情況,按照相關規定和合作協定,採取取消享受補貼資金資格、停撥補貼資金等措施;3年內不得享受雲南省各項航線培育政策。
(一)不積極推進開航前各項準備工作導致未能按計畫開航;
(二)航線開通後不全面履行航空運輸合作協定;
(三)弄虛作假套取補貼資金;
(四)損害民航運輸市場和省內環飛航線培育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特定名詞定義:
(一)新開航線:是指雲南省各機場始發至國外空白航點(城市)航線,以及省內支線機場之間未開通的航線。
(二)恢復航線:前期已獲得航線補貼但已停航,定期客運航線停航時間須超過3年,定期貨運航線停航時間須超過1年。
(三)加密航線:同一航空公司以上一年度航班量為基數,在此基礎上新增的航班;對於新進入省內口岸機場的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新增國際客(貨)運業務的,其運營第1年在省內口岸機場所開通的國際(地區)定期航線。
(四)通用航空短途運輸航線:是指通用航空企業使用30座(含機組)以下的民用航空器開展的定期載客運輸飛行服務活動。
(五)年度國際旅客中轉量:是指國內轉國際、國際轉國內、國際轉國際三個類型年度中轉旅客量之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2024年1月1日後符合補貼要求的相關航線。已簽訂補貼協定的航線,待補貼協定完成契約年度執行後,按照本辦法內容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內容解讀

《辦法》適用於2021年1月後開通的相關航線,將區分航線類型,採取不同補貼扶持周期。省內始發新開國際和地區定期客(貨)運航線、新開省內環飛定期客運航線連續運營1年以上,客運航線平均每周不少於3班(含3班),貨運航線按照不同業務載量平均每周分別不少於3班、2班和1班,按3年給予扶持補貼。發生虧損的,第二個運營年度的補貼標準不超過第一個運營年度補貼標準的80%;第三個運營年度的補貼標準不超過第一個運營年度補貼標準的60%。
《辦法》明確,航空公司新開國際和地區定期客運航線,第一個運營年度補貼標準為:在亞洲航線方面,航距在2000公里(含2000公里)以內的,窄體機型每個往返航班補貼不超過2.5萬元/飛行小時,寬體機型每個往返航班補貼不超過4.5萬元/飛行小時;航距在2000公里以上的,窄體機型每個往返航班補貼不超過2萬元/飛行小時,寬體機型每個往返航班補貼不超過4萬元/飛行小時。在洲際航線方面,每個往返航班補貼不超過4.5萬元/飛行小時。
《辦法》進一步明確航空公司在昆明長水國際機場中轉旅客獎勵。航空公司在昆明長水國際機場年度中轉旅客人次超過本航空公司2019年中轉旅客1萬人次、2020年後新進入的航空公司年度中轉旅客超過1萬人次的,按照50元/人次的標準給予獎勵,單個航空公司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在昆明長水國際機場開展國內至國際通程聯運、行李直掛業務的航空公司,每新增1個開展相應業務境外機場的獎勵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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