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信息
2023年6月,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自然資源廳聯合發布《雲南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12日,雲南省人民政決定廢止雲南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雲政辦發〔2014〕3號)。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雲南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自然資源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雲南省自然資源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以及中央自然災害防治資金管理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述的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省級籌集資金、省級以下籌集資金。
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適用於經自然資源部門認定的因自然因素引發或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防治。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進行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資金管理,主要包括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下達預算資金、指導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各地做好資金監管等。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主要包括項目庫管理、確定年度資金支持重點和資金分配標準、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開展項目日常監管和評估、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各地做好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監管等。
各地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資金管理,各地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轄區內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的具體使用和監管,以及績效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按照先籌集後使用,資金跟著項目走,項目跟著規划走,規劃與年度重點任務相結合,資金與責任掛鈎、資金與績效掛鈎,分級負責、突出重點、先急後緩、事權與支出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安排使用。
第二章 支持範圍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包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治理搬遷、能力建設等。
第六條 工程類項目及持續開展的全省性非工程類項目,按照各級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涉及共同事權由多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將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重點區域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等綜合防治體系和防治能力建設,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及應急測繪保障工作,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監管以及中央下達的工作任務,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省級籌集資金、省級以下籌集資金共同支持。
大型及以下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項目、地質災害搬遷避讓項目、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所需資金由省級籌集資金、省級以下籌集資金支持。
第七條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區域監測、能力建設以及各類專項工作等非工程類項目按照項目級別分級負責,由相應級別財政負責承擔支出責任。
基礎性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地質災害隱患識別中心建設以及中央下達的其他工作任務,由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支持。
區域性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省級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防治能力建設、信息系統建設與升級、應急測繪保障與應急排查等,由省級籌集資金支持。
地質災害隱患“三查”、單點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州縣級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州縣級應急演練及宣傳培訓等相關工作,由省級以下籌集資金支持。
第八條 以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不得納入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一)應由發展改革、水利、林草、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文化和旅遊、能源等有關主管部門負責防治的地質災害。
(二)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生產經營等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以及經濟活動引發、造成、遭受的地質災害。
第三章 資金分級籌措與使用
第九條 中央財政按照年度工作任務及目標情況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省級及省以下各級政府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各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以及年度實施方案等有關要求,按照各自事權範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職責,負責籌集、使用和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健全完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保障長效機制。
第十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省級籌集資金,由省級統籌安排使用,並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級以下籌集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一條 涉及多級出資的工程類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在扣除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支持的額度後,根據各州(市)防治任務和可用財力將全省分為4類地區,確定項目省內專項資金構成基礎比例,具體項目可根據可行性與投資概算論證評審結果進行專項資金構成比例調整。
一類地區:昆明市,省級籌集資金基礎保障30%,剩餘部分由省級以下籌集資金予以保障。
二類地區:玉溪市、曲靖市、昭通市、紅河州、文山州、西雙版納州,省級籌集資金基礎保障50%,剩餘部分由省級以下籌集資金予以保障。
三類地區:保山市、普洱市、德宏州、臨滄市、大理州、楚雄州,省級籌集資金基礎保障75%,剩餘部分由省級以下籌集資金予以保障。
四類地區:怒江州、麗江市、迪慶州,省級籌集資金基礎保障90%,剩餘部分省級以下籌集資金予以保障。
省財政直管縣(市)地類按照所在州(市)比例執行。
第十二條 因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工程遵循“政府引導、民眾自願、整合資金、建新拆舊、民辦公助、補助到戶、實事求是、量力而行”和“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就近安置與外遷安置相結合”的原則,多級財政共同籌措資金,具體額度與籌資比例按照具體項目的審定方案,分地區給予建房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積極整合有關部門補助資金,統籌安排地質災害搬遷避讓相關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搬遷避讓工作補助到戶的地質災害搬遷避讓補助經費不得低於總額的70%。其餘資金可用於擬搬遷安置場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前期工作,或必要的防護工程。
第十三條 大型及以上綜合治理項目,由省級籌集資金、省級以下籌集資金支持完成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項目前期工作,並按照項目庫管理相關要求,分別錄入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庫與雲南省地質災害防治信息採集系統,進行省級及以上資金申報。中小型綜合治理項目,由省級以下籌集資金支持完成所有建設任務並驗收後,省級籌集資金按比例進行後補助,補助資金可由地方統籌用於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第十四條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與能力建設等項目應按照項目級別,分級籌措資金。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庫,並按照項目級別分別錄入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庫與雲南省地質災害防治信息採集系統。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前期技術論證工作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各級財政、自然資源部門要在充分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項目及資金支出計畫,並編制年度項目及資金安排計畫報本級政府審批。財政部門根據經審批的年度項目計畫,及時下達預算資金並按規定對屬地專項資金加強監管;自然資源部門要組織做好項目批覆、實施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涉及跨年度實施的項目應統一申報,一次性招標採購,分年度安排資金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州(市)財政部門在收到省以項目形式下達的專項資金後,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所在地縣(市)級財政。縣(市)級財政部門收到資金後,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參建單位賬戶。
第十八條 項目完工後,有關單位應及時辦理工程項目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與審計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地質災害防治相關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具體驗收規程按照相關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經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監測預警、工程治理、避讓搬遷、綜合治理項目,有關單位應及時做好項目資產移交和後期管理、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 項目結餘資金,按照中央與省級結餘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每年2月28日前,各州(市)人民政府將本州(市)上一年度專項資金籌措、使用與管理、工作績效及本年度工作計畫等情況,以正式檔案上報省人民政府並抄送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
各州(市)對上報的數據負責,嚴禁弄虛作假,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採用項目與資金“雙監控”的管理模式,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對項目進度、質量、資金預算執行進度開展監督檢查。
(一)項目的實施主體需在每月5日前,將上一個月項目的實施進度、資金執行進度、項目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填報至項目管理和資金監測監管信息系統資料庫中。
(二)省自然資源廳於每月10日前,完成項目數據的檢查、核對、分析等相關工作,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反饋州(市),督促指導其做好整改及更新工作,並將相關情況抄送省財政廳。
(三)省財政廳根據省自然資源廳反饋的項目實施進度,對照預算申報時的項目及資金支出計畫,進行資金監管,對偏離計畫較大的項目按照相關預算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審計、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加強對項目實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確保資金安全高效使用,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對專項資金實行績效管理,分級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重點項目考評,加強評價結果套用,建立考核獎懲機制,並將各地資金使用情況、方案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完善政策、改進管理及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包括對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的考核。具體內容包括:計畫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相關制度建設情況、資金到位使用及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經濟社會效益等。
第二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的將進行相應處置:
(一)對績效考核較差的州(市)將根據情況調減該州(市)下一年度的中央、省級地質災害防治資金預算規模;對連續兩年績效考核不及格的州(市)暫緩其中央、省級地質災害防治補助資金申報。
(二)對各州(市)上報的有關數據經查實確屬弄虛作假或未按照有關規定使用、管理專項資金的情形,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或修訂本級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抄送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2014年1月17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雲南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雲政辦發〔201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