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3年3月27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以財建〔2013〕80號印發《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支出範圍、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監督檢查、附則6章26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 發布日期:2013年3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3年3月27日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支出範圍,第三章 預算管理,第四章 財務管理,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附 則,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通知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3〕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為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們制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2013年3月27日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將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統籌安排使用的通知》(財建〔2010〕925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通過中央分成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安排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是指對國有礦山在計畫經濟時期形成的或責任人已經滅失的、因礦山開採活動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恢復和治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廢棄工礦用地潛力,能夠同時體現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二章 支出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於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工程支出包括礦山地質災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觀破壞治理、礦區地下含水層破壞治理和礦區土地復墾等。
第七條 礦山地質災害治理支出,是指採取工程或技術手段對採礦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實施治理髮生的支出。支出範圍主要包括礦區的採空區塌陷治理、地裂縫治理、土石流治理、滑坡及崩塌治理等。
第八條 地形地貌景觀治理支出,是指對因採礦活動造成的土地毀壞、山體破損、岩石裸露、植被破壞和廢(渣)石堆放等問題治理髮生的支出。支出範圍主要包括削坡、修建台階、護坡、修建擋土牆、防滲、排水、加固、挖填和植被恢復等。
第九條 礦區地下含水層破壞治理支出,是指對礦區地下含水層破壞進行綜合治理髮生的支出。支出範圍主要包括回填採空區、礦坑水處理、覆蓋密封、帷幕注漿隔水、灌漿堵漏、防滲、回灌、修補含水層、供水和排水等治理工程。
第十條 礦區土地復墾支出,是指對採礦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和污染等造成破壞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發生的支出。支出範圍主要包括回填、推覆平整及鋪墊表土,污染土壤修復、輸排水、廢石覆蓋和修建道路等。
第十一條 其他相關支出,是指與項目實施相關的勘察規劃設計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准的支出。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對外投資,贊助和捐贈支出,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
(二)購置與項目實施無關的設備、裝備等固定資產;修建與項目實施無關的房屋、道路、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
(三)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及獎金和公務車輛支出。
(四)其他與項目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和各地實際情況確定支持重點。
第十四條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確定的支持重點,確定具體項目並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應明確項目總體目標和建設任務、年度目標和建設任務,以及項目總投入和年度資金投入。目標任務應當可量化、可考核,資金投入應包括自籌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論證,一次性核定項目總投資和各年度投資,並核定總目標和各年度目標。對於實施方案通過審查論證的項目,將根據財力可能一次性確定總補助資金和各年度補助資金,並按項目進展情況下達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 項目資金預算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做調整。因項目施工量變化需調整預算的,由省級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調增預算由地方財政自行解決;涉及到項目地點、施工期限變更的,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批准。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工作經費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列入部門預算安排。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
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做好專項資金的核算工作,及時辦理年度資金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竣工財務決算由省級財政部門批覆。省級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做好項目決算審計、驗收等工作。
第二十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各類景觀和設施,待項目竣工驗收後,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管護責任單位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每年將根據經論證的實施方案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考核。
對考核合格的項目,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按計畫給予持續支持;對考核不合格的項目,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將暫停下一年度預算安排,要求其限期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支持並收回已撥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落實項目資金的監管責任,確保專款專用,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重大事項要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下達的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擴大支出範圍,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支出範圍以外的其他支出,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規定,截留、擠占、挪用等違規使用項目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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