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

《陝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意在為保護礦山地質環境,預防和治理礦山地質災害,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存儲、使用和管理,依據《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並在本土進行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
  • 地點:陝西省
  • 目的: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
  • 施行時間:自2013年6月1日起
檔案內容,通知,相關報導,

檔案內容

陝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
(2013年4月2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
第一條
為保護礦山地質環境,預防和治理礦山地質災害,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存儲、使用和管理,依據《陝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採礦權人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所存儲的資金。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實行保證金制度。保證金的存儲、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採礦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存儲保證金。
保證金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管理。
採礦權人存儲保證金,不免除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義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證金存儲、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存儲、使用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保證金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保證金存儲數額依據核定的礦山設計開採礦種、開採規模、年限和礦山開採對地質環境影響等因素確定(保證金存儲標準及影響係數見附屬檔案),計算公式如下:
年存儲額=存儲標準×開採影響係數×礦山設計開採規模
存儲總額=年存儲額×採礦許可證有效期
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確定的治理費用高於前款確定的保證金數額的,應當按照方案確定的保證金數額存儲。
第七條
保證金按照下列方式存儲:
(一)採礦許可證有效期5年(含5年)以下的,採礦權人應當一次性全額存儲保證金;
(二)採礦許可證有效期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首次存儲數額不低於應存儲總額的30%;
(三)採礦許可證有效期10年以上的,首次存儲數額不低於應存儲總額的20%;
前款(二)、(三)項餘額逐年平均存儲,並在採礦許可證年限屆滿前1年將餘額全部存儲。
第八條
保證金核定、存儲工作依照採礦權審批許可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
國土資源部核發採礦許可證的,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保證金的存儲工作。
第九條
採礦權人應當按照核定的保證金數額將保證金存入確定銀行專用賬戶。
專用賬戶由負責保證金存儲工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銀行開設。
第十條
新建礦山在生產開工前,應當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承諾書。
擴大開採規模、變更礦區範圍或者開採方式的,採礦權人應當提交重新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承諾書。
第十一條
採礦權轉讓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同時轉讓。受讓人應當重新提交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承諾書,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
第十二條
採礦權人按照批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履行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提出驗收申請,經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的,按義務履行情況提取相應額度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及利息。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的辦法和標準,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保證金按照下列規定提取:
(一)一次性治理完畢的,經驗收合格後,保證金的90%由採礦權人提取。
(二)分期實施治理工程的,根據工程驗收審定的治理費用提取保證金,提取的數額不得超過已存儲保證金的80%。
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3年內沒有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保證金餘款及利息由採礦權人全額提取。
第十四條
採礦權人可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驗收合格通知書》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取保證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發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驗收合格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儲保證金的開戶銀行按規定辦理保證金提取業務。
第十五條
未履行治理恢復義務或者治理恢復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機關簽發限期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的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治理恢復。
採礦權人逾期不治理或者限期治理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其所存儲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提取,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他人治理,治理費用從保證金及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採礦權人承擔。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上一年度保證金的存儲、提取、使用、管理等情況逐級上報業務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採礦權人不按期存儲保證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存儲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保證金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日施行。

通知

陝西省國土資源廳、陝西省財政廳財政廳關於實施《陝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各設區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韓城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
為貫徹實施《陝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以下簡稱《辦法》),規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使礦山企業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級管理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的核定、存儲、使用、管理工作依照採礦權審批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
國土資源部核發採礦許可證的,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賬戶設定
(一)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確定省級保證金存儲代理銀行,並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同時簽訂保證金存儲管理協定(附屬檔案1)。
(二)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當地確定保證金存儲代理銀行,開設保證金專用賬戶,並簽訂保證金存儲管理協定,同時逐級上報省級國土資源、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保證金核定
(一)採礦權(申請)人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以下簡稱《治理方案》),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礦山剩餘服務年限超過10年的,其《治理方案》應每5年修編一次。
(二)保證金存儲金額由負責保證金管理工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辦法》規定,依據經審查備案的《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費用和因素法計算的保證金數額,按就高原則核定。
(三)開採多種礦種的礦山,保證金存儲標準按主採礦種計算;多種開採方式並存的礦山,開採影響係數按就高原則確定。
(四)《辦法》實施之日前已頒發採礦許可證的礦山,其採礦許可證有效期按許可剩餘年限計算。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四、保證金存儲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採礦權(申請)人頒發《採礦許可證》前,應當將《關於辦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核定手續的通知》(附屬檔案2)送達採礦權(申請)人。
(二)採礦權(申請)人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向負責保證金管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保證金存儲承諾書》(附屬檔案3)。
(三)負責保證金管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核定保證金存儲數額,並向採礦權(申請)人開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存儲通知書》(附屬檔案4)。
(四)採礦權(申請)人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保證金存儲通知書》到代理銀行辦理保證金存儲手續。
(五)採礦權(申請)人憑保證金存儲證明和其它有關資料,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採礦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延續、變更、年檢等相關手續。
五、採礦權延續、變更、轉讓時保證金的處置
(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準予採礦權人申請礦權延續登記、擴大開採規模、變更礦區範圍、礦種或者開採方式的,在頒發《採礦許可證》前,由負責保證金管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其保證金數額。
採礦權人應當重新提交《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保證金存儲承諾書》,並按照本通知規定到代理銀行辦理保證金存取手續。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準予採礦權人轉讓採礦權的,轉讓契約中應當明確約定已存儲的保證金和利息一併轉讓給受讓人,由採礦權受讓人承擔相應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重新提交《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保證金存儲承諾書》,並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過戶通知書》(附屬檔案5)到代理銀行辦理保證金過戶手續,同時履行後續的保證金存儲責任。
六、保證金提取
(一)採礦權人按照經審查備案的《治理方案》完成治理任務,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環保等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經驗收合格的,由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合格通知書》(附屬檔案6)。經驗收不合格的,開具《限期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通知書》(附屬檔案7),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採礦權人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合格通知書》、保證金存儲證明,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提取保證金。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驗收合格通知書》載明的治理費用和《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支取通知書》(附屬檔案8),交由採礦權人到代理銀行辦理保證金提取手續。
(三)治理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採礦權人應對已治理工程進行為期3年的後期管護,屆時,經國土資源、環保等相關部門二次驗收合格的,採礦權人可依法提取剩餘的保證金及利息。
(四)採礦權人在礦山停辦、關閉、閉坑前,未按照經批准的《治理方案》完成治理恢復任務,不申請治理工程驗收或者雖申請驗收,但經驗收不合格,且責令限期改正後仍不合格的,其存儲的保證金及利息不得提取,由負責保證金管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方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替採礦權人實施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治理費用從其存儲的保證金及利息中列支,不足部分仍由採礦權人承擔。
七、保證金使用
為了調動採礦權人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保證金的使用效率,減輕礦山企業的資金壓力,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採礦權人可向負責保證金管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提前支取部分保證金用於開展分期、分段治理恢復工作。
(一)申請條件
1.礦山剩餘服務年限為5年(含5年)以上。
2.存在局部閉坑、經治理後不再產生新的地質環境破壞的採區(采場)及不再利用的道路、廢渣場、排土場等採礦影響區。
3.擬治理區具有一定規模,原則上應達到《治理方案》部署工程量的1/5。
4.按期足額存儲了保證金。
5.委託相應資質單位編制了《礦山地質環境分期治理恢復工程設計》(以下簡稱《設計》)。
(二)審查程式
1.書面申請
採礦權人填報《使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申請表》(附屬檔案9),連同《設計》一併報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2.設計審查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設計》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的,提出保證金使用額度意見。
3.下達通知
依據《設計》審查意見,採礦權人可提前支取保證金使用額度的30%,用於分期、分段治理恢復工作,並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支取通知書》。
4.簽訂責任書
採礦權人在領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支取通知書》時,應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責任書》(附屬檔案10)。
5.工程實施
採礦權人按照批准的《設計》組織實施,應當委託符合治理資質要求的單位施工。
6.剩餘保證金的提取
治理工程驗收合格後,可再提取至保證金使用額度的80%;3年管護期驗收合格後,提取至100%。
(三)獎懲措施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山企業使用保證金情況實行信用評價制度,鼓勵採礦權人自覺保護礦山地質環境。
對於按期完成分期、分段治理工程並經驗收合格的採礦權人,申請開展下一期次治理工程時,《設計》經審查通過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提前支取保證金的使用額度可在上期基礎上增加5%,依此類推,周期遞增,但最大比例不得超過提前支取保證金使用額度的50%。
對於採礦權人提前支取保證金後,未繼續及時按標準存儲保證金,逾期未完成治理工作或未達到工程設計標準,經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其今後申請使用保證金的資格,已提前支取的保證金全部追回。
八、代理銀行職責
(一)代理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採用“總戶管理、分戶核算”的原則辦理保證金存取業務。
(二)代理銀行必須嚴格按照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並開具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存儲通知書》、《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過戶通知書》、《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支取通知書》上所載明的金額辦理保證金存取業務,不得改變保證金存取數額。
(三)代理銀行每月底前應將保證金存取明細報送國土資源、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九、統計報表
保證金管理機關應建立保證金管理台賬,逐礦填寫《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存取登記卡片》(附屬檔案11),按季度與銀行核對賬目,並於每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度保證金存儲、支取和結餘等情況逐級匯總,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存取明細表》(附屬檔案12)上報至省級國土資源、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幾點要求
(一)高度重視,提高認識。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報告和“兩會”精神,推進全省生態文明建設,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原則,有效保護與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
是從根本上改變忽視或犧牲環境開採礦產資源行為的重要制約機制;是推動企業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義務的重要抓手。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務必轉變觀念、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實施保證金制度的組織領導和管理,把貫徹實施好《辦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確保這項重要制度的全面貫徹落實。
(二)完善制度,嚴格監督。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採礦許可證審批、延續、變更、轉讓、年檢等會審制度,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審查程式,嚴格監督採礦權人及時足額存儲保證金。
對在實施保證金制度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在《辦法》實施前已領取採礦許可證的採礦權人,應當按照《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於2013年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檢前,完成《治理方案》的編制審查和保證金存儲工作。否則,不得通過其採礦許可證年檢,不受理其採礦權延續變更申請。
(三)突出治理,加強監測。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積極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推進機制,督促採礦權人嚴格實行邊開採、邊治理,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貫穿於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全過程。
同時要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體系,健全監測網路,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動態監測,指導、監督採礦權人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並按要求如實填報本年度“礦山地質環境動態監測調查表”。
(四)廣泛宣傳,搞好培訓。實施保證金制度對採礦權人是一項新的要求,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大《辦法》的宣傳力度,積極開展對採礦權人、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深化全社會對實施保證金制度工作的關心、理解和支持,著力營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社會關注、多方參與的良好氛圍,促使採礦權人充分認識搞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是自己應盡的責任,主動自覺地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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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於4月20日以省政府令第170號發布,自6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分19條,明確了保證金管理部門、計算方式、存儲方式、提取規定等內容。
《辦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存儲、使用和管理。
《辦法》規定,新建礦山在生產開工前,應當提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承諾書。保證金存儲數額依據核定的礦山設計開採礦種、開採規模、年限和礦山開採對地質環境影響等因素確定。採礦許可證有效期5年以下的,採礦權人應當一次性全額存儲保證金;有效期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首次存儲數額不低於應存儲總額的30%;有效期10年以上的,首次存儲數額不低於應存儲總額的20%。一次性完成礦山治理的,經驗收合格後,採礦權人可提取保證金的90%;自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3年內沒有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保證金餘款及利息由採礦權人全額提取。
《辦法》明確,採礦權人不按期存儲保證金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存儲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未履行治理恢復義務或者治理恢復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由驗收機關簽發限期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的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治理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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