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廳

國土資源廳主要是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及測繪行政管理工作的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廳
  • 職能:土地資源管理
  • 單位:事業單位
  • 部門:人民政府
國土資源廳職責,國土資源相關法律,

國土資源廳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起草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方針、政策。貫徹國家對國土資源的巨觀調控政策。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土地供應結構及礦權總量、礦產資源供應結構,組織國土資源要素市場分析,研究制定產業和區域的供地政策、礦權設定政策。(二)研究、分析國土資源管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及對地方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的影響與規律,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測繪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區域總體規劃;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審核;審批市(州、地)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及部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市(州、地)、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礦產資源開發規劃。
(三)監督檢查省以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及測繪行業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和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工作;依法保護土地使用權人、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使用權、礦權等重大權屬和地質災害責任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對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耕地保護的動態巡查,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嚴格保護國土資源,組織查處市(州、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加強對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統一征地和“四荒”地的管理;承辦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和土地開發整理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與土地證書查驗等工作。
(六)貫徹執行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評估、轉讓、處置和政府收購等行為的有關規定;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監管土地交易市場;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和土地評估結果;監督管理土地評估中介機構;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 (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統一管理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登記和統計;管理礦床工業指標和全省地質資料匯交及館藏業務;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八)負責全省地質勘查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管理辦法;負責地質勘查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的審批;組織制定並發布地質勘查工作指南,認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礦業權評估,審核認定評估機構的礦業權評估資格,負責由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採礦權價款評估結果的確認和探礦權價款評估結果備案,審批礦業權價款的處置;負責礦業權市場的監管工作。
(九)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管理礦產品運銷;負責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設計審查工作。
(十)組織建立和實施地質災害預警預報和應急指揮工作機制,負責地質環境的監督管理和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編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防治預案;組織地質災害、地下水的監測預報和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參與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取水許可審核;管理地下水、礦泉水、地熱的勘查評價;審核認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地質災害治理的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並組織實施對地質遺蹟、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十一)統一管理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工作,負責工程測量、房地產測繪及其他測繪的行業管理;審查認證測繪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成果匯交;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外國組織、個人在黔的測繪事項;管理地圖編制,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二)制定測繪技術標準;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監督國家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的使用;承擔航空、遙感測繪的報審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收繳土地、礦業、測繪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規費、價款;安排和監管國家、省級財政劃撥的各類事業經費及其他有關資金、基金。
(十四)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五)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縣(處)級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獎懲、培訓、管理、協調等工作;負責市(州、地)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的績效考評。領導市(州、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工作。
(十六)承辦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國家測繪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土資源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國土資源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
《雲南省土地登記條例》
《雲南省測繪管理條例》
《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雲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
《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雲南省荒山有償開發的若干規定》
《城市國有土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劃撥用地目錄》
《土地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雲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國務院關於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雲南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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