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國土資源廳

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單位。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管全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測繪事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國土資源廳
  • 外文名: Office of Land and Resources
職責調整,取消的職責,劃出的職責,加強的職責,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劃出的職責

1、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逐步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2、將土地評估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逐步交給行業協會。

加強的職責

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加強對省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執法監察責任。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指導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省以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它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地質勘查機構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省公益性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承擔全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移民安置和後期扶持職責。
(十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資源廳機關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監督管理廳辦證大廳。組織起草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承擔有關軟科學項目立項和管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
(二)規劃科技處。
編制實施全省性及區域性的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基本農田、地質環境等綜合及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查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土地利用情況分析;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的政策措施;依法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相關項目規劃的審查。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立項、論證和科技成果的推薦、推廣工作;組織重大國土資源科技問題研究;組織實施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合作與交流。
(三)耕地保護處。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
(四)地籍管理處。
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調處省內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級土地利用資料庫的維護、管理和利用;指導地籍管理工作。
(五)土地利用管理處(青海湖景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指導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指導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承擔青海湖景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六)勘查儲量處。
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依法進行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地質勘查資質、地質勘查成果;承擔探礦權評估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建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承擔壓覆礦產資源管理事項。
(七)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重要礦區、重要礦種採礦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工作;管理採礦權市場;承擔採礦權評估管理工作;監管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年度檢查;組織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進行統計、分析;負責國家級、地方級礦產督察員的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工作;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工作。
(八)地質環境處。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指導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組織實施地質環境監測預警預報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督管理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九)執法監察局。
組織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組織開展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州縣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和重大違法案件。
(十)財務審計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等有關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處。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和外事工作;承擔人才規劃編制組織實施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委(監察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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