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呂英明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高州
- 出生日期:1962 年11月
- 職業:官員
- 畢業院校:天津大學
個人簡介,人物履歷,工作經歷,涉嫌違紀,開除黨籍,被判無期,一審判無期,二審開庭,
個人簡介
現年50歲的呂英明是高州人,天津大學水工建築專業本科畢業,高級工程師。1982年大學畢業後,他在廣東省水電三局房建隊任技術員。1985年調至省水電三局深圳公司任技術員,1986年任省水電三局機電科任設計負責人。1987年至1991年,在省水電三局廣州公司任副經理、工地主任。1991年至1994年,在省水電三局任第七工程隊隊長、惠州公司經理、技術負責人。1994年至1999年,任廣東省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副局長。1999年,呂英明任廣東省北江大堤管理局局長,並於2001年起,任廣東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據省水利廳官方網站信息,2012年4月起,呂英明分管的部門為:規劃計畫處、科技與交流合作處、省水庫移民工作局和樂昌峽水利樞紐工程建設總指揮部,並聯繫廣東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和廣東省北江流域管理局。2009年前,他只負責樂昌峽水利樞紐工程建設總指揮部的工作等。在樂昌峽建設期間,他曾長期駐點該地,督促建設。
2012年10月,呂英明曾帶隊到重慶市巫山縣考察對口支援工作。
人物履歷
1978 年至 1982 年在天津大學水工建築專業讀書;
1982 年至 1985 年在廣東省水電三局房建隊任技術員;
1985 年至 1986 年在省水電三局深圳公司任技術員;
1986 年至 1987 年在省水電三局機電科任設計負責人;
1987 年至 1991 年在省水電三局廣州公司任副經理、工地主任;
1991 年至 1994 年在省水電三局任第七工程隊隊長、惠州公司經理、技術負責人;
1994 年至 1999 年,任廣東省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副局長;
1999 年至 2001 年,任廣東省北江大堤管理局局長;
2001 年至2012 年,任廣東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2 年10月 任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
工作經歷
負責樂昌峽水利樞紐工程多年
水利廳網站公開的歷年領導分工的信息顯示,呂英明分管領域屢有變動,但連續多年一直負責樂昌峽水利樞紐工程建設的有關工作,併兼任該工程建設的“總指揮”。他曾發表《樂昌峽水利樞紐工程建設時機淺析》、《樂昌峽水利樞紐工程建設關鍵技術綜述》等學術論文。
樂昌峽水利樞紐位於韶關樂昌市境內,是廣東水利建設重點工程,以防洪為主。據介紹,該工程建成後,可使樂昌市的防洪標準從當前的十年一遇提高到五十年一遇。
任職水利廳副廳長期間,呂英明還分管過建設與管理處、建管中心、質量監督站和造價站、省水電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中心站和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心、規劃計畫處、科技與交流合作處、省水庫移民工作局,協調北江流域防汛及流域管理,聯繫北江流域管理局等多個領域的工作。
涉嫌違紀
2013年1月29日,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呂英明因嚴重違紀被紀檢部門立案檢查。
廣東省檢察院稱,2008年1月至2012年5月間,時任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的呂英明濫用職權,違法批准某些企業的河道采砂許可證延期,導致西江河道被嚴重破壞、國家巨額的經濟損失,呂英明還涉嫌收受近兩千萬元人民幣的賄賂,具體受賄情況仍有待調查確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呂英明開除黨籍處分;給予呂英明開除的行政處分由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後,另行作出;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開除黨籍
從中共廣東省紀委獲悉,2012年11月被省紀委宣布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的時任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呂英明日前被開除黨籍。
省紀委表示,日前,經廣東省委批准,省紀委對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呂英明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檢查。經查,呂英明在省水利部門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其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中共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呂英明開除黨籍處分;給予呂英明開除的行政處分由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後,另行作出;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權威信息顯示,呂英明是高州人,2001年起,任廣東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2012年11月8日,省國土資源廳下達關於呂英明的任命通知,不到一個月,呂英明落馬。
對此,新華網廣州1月29日電 也證實了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呂英明因嚴重違紀被紀檢部門立案檢查,並被開除黨籍。經查,呂英明在省水利部門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呂英明開除黨籍處分;給予呂英明開除的行政處分由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後,另行作出;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了解,呂英明2001年至2012年任廣東省水利廳黨組成員、副廳長,2012年10月任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
被判無期
一審判無期
2014年9月6日,廣東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原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呂英明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宣判,判處其無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呂英明非法收受他人款物1900多萬元,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5750萬元,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判處,對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抗訴期滿後,呂英明5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被告人呂英明,1994年至2012年在擔任廣東省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副局長、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
2013年1月29日,因涉嫌嚴重違紀被紀檢部門立案檢查,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呂英明開除黨籍處分。
二審開庭
2015年7月9日,呂英明受賄、濫用職權抗訴一案,在廣東高院二審開庭審理。呂英明一審被認定非法收受他人款物1900多萬元,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5750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呂英明不服,2014年年9月6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在7月9日庭審現場,廣東高院200名處以上領導幹部、省編辦近20名處級領導幹部和3名省人大代表到場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