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2月,《雲南省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表彰表揚和激勵在地質災害成功避險中作出突出貢獻或提供關鍵信息的個人和單位,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基層黨員幹部民眾參與地質災害防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最大限度減少因災人員傷亡。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認定的成功避險是指發現因自然因素誘發的地質災害前兆信息,較為準確判斷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範圍等,及時向受威脅民眾進行災前預警,使受威脅的人員在地質災害發生前得到及時轉移,避免了因災人員傷亡的事件。
第三條 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針對社會公眾及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員、巡查員。對象是首先發現地質災害前兆信息,及時報告主管部門或主動採取應急處置措施,避免因災人員傷亡的社會個人和單位。
對參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通過相關委託業務或購買服務參與地質災害防治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由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推薦其納入同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相關表彰表揚範圍,其相關物質獎勵按照《公務員獎勵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等有關規定開展,不納入本辦法獎勵範圍。
第四條 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劃分為4個等級。
一等獎認定標準是指一次地質災害過程中,成功避險人數大於100人(含)的事件;獎金額度為個人獎勵3萬元、單位獎勵4萬元。
二等獎認定標準是指一次地質災害過程中,成功避險人數50人(含)以上且100人以下的事件;獎金額度為個人獎勵2萬元、單位獎勵3萬元。
三等獎認定標準是指一次地質災害過程中,成功避險人數30人(含)以上且50人以下的事件;獎金額度為個人獎勵1萬元、單位獎勵2萬元。
四等獎認定標準是指一次地質災害過程中,成功避險人數30人以下的事件;獎金額度為個人獎勵0.5萬元、單位獎勵1萬元。
成功避險人數是指地質災害發生後,因未及時組織轉移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
第五條 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由縣級自然資源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初步認定後,州(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並予以公示,相關結果報省自然資源廳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六條 擬申報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的個人或單位需在地質災害發生的6個月內,填報《雲南省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申報表》,並據實提供相關照片或影像等資料。
第七條 縣級的初步認定應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開展實地核查,核實地質災害災情及轉移避險的基本情況,需包括災害發生的坐標位置、災害引發原因、規模等級、受災對象,校對災害點是否為已掌握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是否已開展技防監測預警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 州(市)級審核後應在其官方網站及有關新聞媒體上按規定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地質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受災情況,成功預報地質災害的個人或單位基本信息及其對成功避險的主要貢獻,避免可能的人員傷亡情況,擬定獎勵等級。
第九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州(市)級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每年2月份之前,將上一年度的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相關信息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第十條 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經費由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在地質災害成功避險獎勵審查、公示等過程中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申報資格;已領取獎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關獎勵認定結果予以撤銷同時向社會公告,並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人員做出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雲南省自然資源廳和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