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大理州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2020年12月2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州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20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辦法,解讀,

辦法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各有關單位:
現將《大理州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理州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減少地質災害帶來的損失,促進我州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雲政發〔2010〕172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2〕8號)、《雲南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雲政辦發〔2014〕3號)、《雲南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辦法》等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大理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述的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包括從全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入、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和使用費收入等3項收入中,扣除應上繳中央部分後,按照一定比例計提的、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和州縣市財政預算追加的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適用於經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規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後,認定自然因素引發或難以確定引發責任人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五條 專項資金堅持“全州統籌、分級負責、先籌後用、先急後緩”的原則,應當設立專戶、專賬管理、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第六條 州人民政府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分配和使用。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和地質災害防治的主體責任,切實提高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效率。
第七條 州、縣市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因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大型及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等工作和應急體系建設。
州、縣市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籌集和管理好專項資金,健全完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保障長效機制。
第二章 籌集申報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下列方面:
(一)省級每年下達我州使用的切塊資金;
(二)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籌集的專項資金;
(三)州、縣市財政預算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經費等用於地質災害防治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 全州負責籌集的專項資金,由州級負責籌集20%、縣(市)負責籌集80%,來源包括下列方面:
(一)州、縣市從省返還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和使用費收入中提取50%;
(二)州、縣市從省返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收入中提取50%;
(三)縣市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扣除上繳部分後提取1.5%;
(四)縣市從本級收取的礦業權出讓金收入中扣除上繳部分後提取20%。
第十條 縣市專項資金規模由州財政部門和州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縣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目標任務、資金需求量和財力狀況等因素提出方案,報州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比例提取後,資金達不到籌集數額的,差額部分由相應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補足;資金超過籌集數額的,超額部分可用於當年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或者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二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州人民政府核定的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的投資規模,確保年度配套資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
縣市配套資金籌集到位以後,方可申請當年的中小型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和因地質災害搬遷避讓項目的省州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因地質災害搬遷避讓項目,由縣市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相關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分別向州級申報。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中小型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項目、因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地質災害調查評價,以及監測預警體系、應急體系建設等支出。
第十五條下列地質災害防治不納入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
(一)應由發展改革、水利、林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教育、衛生、旅遊、鐵路、電力等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二)應由廠礦企業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三)因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縣市申報的項目和資金,做好項目概算的評審和預算資金下達。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治理工程項目立項、申報、審查、批覆和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組織實施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應當根據資金規模依法依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八條 縣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後,根據項目的實施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賬戶。在項目竣工最終驗收前應預留契約價10%的工程款。項目竣工最終驗收後,除預留3%的工程款作為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外,其餘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1年後按照契約約定撥付。
第十九條 縣市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告知同級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賬戶。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建立專賬、單獨核算,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不得將與項目無關的支出列入本項目開支,不得虛增項目成本。
第二十一條 竣工後的項目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工程項目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並按照事權原則由財政部門組織進行評審,評審結果作為項目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二)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做好項目資產移交和後期管理、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項目竣工決算後,批准投資預算額度內的結餘資金,按照資金來源比例各自收回;超批准預算且未上報原批准立項實施部門同意的資金,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市自籌解決。
第二十三條 縣市應當整合相關地質災害搬遷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地質災害搬遷資金用於直接補助的,補助到戶部分不得低於補助總額的70%。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涉及地質災害調查評價,以及監測預警體系、應急體系建設等支出的,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截留、擠占或挪用;
(二)平衡財政預算;
(三)發放職工工資、獎金和津貼;
(四)主管部門提取管理費;
(五)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每年2月10日前,縣市財政部門、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本縣市上一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資金到位及使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績效等情況,報州財政部門、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縣市應當對上報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
縣市有關數據經查實確屬弄虛作假或者未按照規定管理使用專項資金的,州財政部門、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可視情況扣減或取消該縣市當年或下一年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並按照國家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州財政部門、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建設情況、縣市上報的有關數據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人員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大理州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9號)同時廢止。

解讀

《大理州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大政規〔2020〕4號,以下簡稱《辦法》)是對《大理州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州人民政府第19號公告,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修訂,《辦法》已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檔案制定依據
《辦法》主要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雲政發〔2010〕172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2〕8號)、《雲南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雲政辦發〔2014〕3號)等法規和檔案制定。
二、辦法的主要措施
(一)修改了關於省、州、市縣的資金配套比例。《暫行辦法》規定在省級資金配套50%的基礎上,州、縣市資金配套比例分別為25%、25%。《辦法》第九條將州、縣市的資金配套比例修訂為10%、40%。主要依據為《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州對下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大政發〔2016〕48號)中“如中央和省未明確州縣配套比例的……,州縣不超過2:8比例進行配套”的規定結合實際作出明確。
(二)加強了縣市資金籌集的管理。針對縣市級配套資金不到位導致地質災害治理項目進展緩慢的不利情形,《辦法》第十二條增加了“縣市配套資金籌集到位之後方可申請省州補助資金”的內容。
(三)完善了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的全部內容。《暫行辦法》只針對“中小型地質災害工程治理”,而《雲南省綜合防治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和《雲南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雲政辦發〔2014〕3號)包含了“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搬遷避讓與治理工程、應急體系建設”等地質災害防治四大體系。《辦法》在十四條補充完善了地災綜合防治體系全部內容。
(四)規範了竣工驗收後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管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的規定,《辦法》第十八條將竣工驗收後的工程質量保證金由5%改為3%。
(五)加強了對縣市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於在調研中發現很多縣市均存在資金擠占、挪用的現象,在《辦法》第二十五條對防止擠占、挪用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作了相應規範。
(六)對其他文字的修改。對《暫行辦法》部分條款的文字,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完善。
三、檔案制定程式
《辦法》修訂工作由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組織開展,州財政局配合,成立了修訂工作專班,嚴格按照《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號,以下簡稱212號令)之規定開展修訂工作。2020年7月,修訂工作專班到12縣市進行調研,通過看現場、聽匯報、查資料等方式對全州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了深入細緻的了解。同時,對擬修訂內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調研論證,為《辦法》修訂的起草提供了參考和依據。8月,完成了《辦法》(初稿)起草,經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州財政局內部研究,多次修改,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11月27日至12月6日在大理州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意見,期間未徵集到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11月27日,發函至大理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等州級部門廣泛徵求意見,收集到意見建議9條,主要集中在資金定義、資金籌集、資金補助等方面,全部予以採納,並作了修改完善。12月7日,組織開展了地質災害防治專家組和法律顧問參與的專家論證,收集到意見建議12條,主要集中在資金的使用管理、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額度等方面,全部予以採納,並作了修改完善。12月8日,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法規科通過部門合法性審查,出具了通過合法性審核意見,形成了《辦法》(報審稿)。12月11日,州政府辦公室出具了通過合法性審核的書面法律審核意見。12月17日,經州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後,州政府辦公室按照“三統一”的要求進行了登記編號並公布。
    四、檔案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辦法》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2月29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2月1日。因為該檔案非“暫行”“試行”規定,按照212號令第二十七條“制定機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規範性檔案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之規定,根據檔案執行和調整的需要,《辦法》載明有效期為5年,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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