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中央財政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9年8月6日
  • 實施時間:2009年9月1日
  • 發布文號:財建〔2009〕463號
財建〔2009〕4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廳(局):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央財政設立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附屬檔案:
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等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用於因自然因素引發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的防治。特大型地質災害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造成人員死亡30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三)威脅人員超過1000人;
(四)潛在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
第三條以下地質災害防治不納入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
(一)應由鐵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關主管部門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二)應由廠礦企業負責治理的地質災害;
(三)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
第四條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和項目補助兩種分配方式,其中70 %部分按照因素法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各省),由各省落實到具體項目;30%部分按照項目補助方式下達給各省。
第五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章按因素法分配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六條 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特大型地質災害的調查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工程施工以及為實施治理工程所需的搬遷等支出。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的因素包括:地質災害現狀、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和工作績效。各因素所占權重分別為70%、20%、10%。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一)地質災害現狀。以全國上一年地質災害情況為依據,按以下指標核定:
1.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及其占全國的比重(20%)。
2.地質災害威脅民眾數量及其占全國的比重(20%)。
3.山地丘陵區縣數量及其占全國的比重(15%)。
4.地質災害損失數額及其占全國的比重(15%)。
分省測算數A=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各省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20%+(各省地質災害威脅民眾數量/∑各省地質災害威脅民眾數量)×20%+(各省山地丘陵區縣數量/∑各省山地丘陵區縣數量)×15%+(各省地質災害損失數額/∑各省地質災害損失數額)×15%]。
(二)經費投入。以各省上一年年度財政決算中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為依據,即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不含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及其占全國的比重(20%)。考慮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確定不同的調整係數,分別為1、1.5、2。
分省測算數B=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調整係數/∑(各省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數額×調整係數)]×20%
(三)工作績效。指各省上一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成效,按以下指標核定:
1.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5%),指各省已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數量占應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數量的比重。省、市、縣各級規劃所占權重為4:3:3。
如某省轄20個市、100個縣,已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包括省本級、10個市和40個縣,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為67%(即1×40%+10/20×30%+40/100×30%)。
2.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5%),指各省已納入群測群防監測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占地質災害隱患點數量的比重。
分省測算數C=預算總指標×[(各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各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率)×5%+(各省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各省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率)×5%]。
各省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A+B+C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根據需要適時對上述分配因素和權重進行調整。
第八條 每年3月31日前,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本省上一年地質災害防治經費投入及項目執行情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績效、中央財政按因素法分配的專項資金及項目執行情況以及本年度計畫安排項目情況,以正式檔案上報國土資源部,同時抄報財政部。
各省對上報的數據負責,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嚴禁弄虛作假。
第九條 國土資源部對各省上報的數據進行核實後,於當年4月30日前將相關數據報送財政部,作為按因素法分配專項資金的依據。
第十條財政部根據國土資源部報送的數據測算按因素法分配給各省的專項資金數額,並與國土資源部聯合下達預算。
第十一條 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具體落實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並組織實施。
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下達預算之日起60日內,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將項目安排情況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按項目補助專項資金的管理
第十二條按項目補助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當年因汛期降雨等因素引發或可能引發特大型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勘查設計以及工程施工等支出進行補助。
第十三條每年9月30日前,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將本省特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情況以及上一年中央財政按項目補助的專項資金執行情況以正式檔案上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申報檔案應包括項目名稱、災害規模、威脅對象、主要工作量、總經費及資金來源、項目承擔單位等,並附有關預算申報表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本。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對各省申報的項目進行評審。根據項目評審情況,國土資源部提出項目立項建議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後按預算管理有關規定下達預算。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各省上報的有關數據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核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各省上報的有關數據經查實確屬弄虛作假或未按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專項資金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視情況扣減或取消該省當年或下一年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對未按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及時報送有關數據和項目情況的,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可視情況扣減該省當年或下一年10%左右專項資金預算指標。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管理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汶川地震災區和長江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所需資金按照現有資金渠道安排。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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