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自然資規〔2022〕5號
各市及廣德市、宿松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財政局,各相關單位:
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專項資金管理,特制定《安徽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安徽省財政廳
2022年9月30日
辦法全文
安徽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專項資金管理,提高項目管理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安徽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主要包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搬遷避讓、工程治理、排危除險、能力建設和技術支撐等。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及專項資金由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負責管理。省自然資源廳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負責提出下年度專項資金安排建議;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負責提出具體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督促和指導市縣做好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等。省財政廳對省自然資源廳申報的預算安排建議進行審核後,列入省級財政年度預算,經省人大批准後執行;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負責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並下達資金預算,指導市縣加強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等。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做好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施、資金分配使用、監督管理及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堅持“搬遷優先、綜合治理”的原則,對已核查入庫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或災險情速報點科學合理確定綜合防治措施。對風險等級高的實施搬遷避讓;對風險等級較高、威脅人數較多、難以搬遷避讓的實施工程治理;對規模較小、治理措施簡單的實施排危除險;對暫時難以實施搬遷避讓或治理、威脅人數較多的實施專業監測。
第五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根據當年地質災害發生情況分批下達,如遇突發重大地質災害發生可啟動資金緊急核撥機制。
第六條 中央財政下達我省的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除特別規定外,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查
第七條 搬遷避讓項目,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驗收合格後,統一向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申請補助資金。申報材料包括資金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地質災害隱患點信息、搬遷前後的全景照片、搬遷安置人員登記冊及戶籍資料或被拆遷房屋產權證明、鄉(鎮)人民政府意見等。
第八條 工程治理項目,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申請立項,並附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2)和勘查、設計方案。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現場踏勘核實項目是否符合工程治理條件;對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勘查、設計方案審查,審定施工技術方案、實物工作量和治理所需費用。
第九條 排危除險項目,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專家對轄區內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的排危除險項目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審定施工技術方案、實物工作量和治理所需費用,並根據審查結果和工作實際統籌安排實施項目,向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申請立項,隨文附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3)、設計方案和專家審查意見。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對項目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第十條 調查評價、監測預警項目,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申請立項,並附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4)、設計方案。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審定實施技術方案、實物工作量和項目所需費用。
第十一條 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將符合條件的搬遷避讓、工程治理、排危除險、調查評價和監測預警等項目,納入省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庫管理。
第十二條 各類項目抽取評審專家時,實行迴避制度。專家組應依法依規對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方面進行審查,並對審查結果終身負責。
第三章 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搬遷避讓項目,經市級驗收確認的搬遷戶數,按照每戶6萬元的標準,採取“以獎代補”方式安排資金。
工程治理、排危除險、調查評價和監測預警等項目,所需費用由省級專項資金補助50%,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剩餘50%資金由項目所在市、縣(市、區)財政予以保障。
基層能力建設資金,由省自然資源廳綜合權衡各市、縣(市、區)地質災害防災工作任務、重點隱患狀況、災害威脅和受災情況等主要因素,提出資金分配建議。
第十四條 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和項目庫儲備等情況,制定專項資金總體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分解方案,提交廳黨組會議研究同意後,按程式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下達資金。
第十五條 對於危險性大的突發地質災害等特殊情況亟需進行工程治理的,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現場論證通過後,納入項目庫管理,並提前下達項目任務書,優先安排項目治理資金。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監管
第十六條 工程治理、排危除險、調查評價和監測預警等項目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全程負責實施、管理和監督,根據招投標及政府採購要求,擇優確定具有相應地質災害防治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工程治理、排危除險項目的勘查和設計承擔單位不得同時確定為施工和監理單位。
第十七條 基層能力建設資金,由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細化到具體任務,制定實施方案並負責具體實施。基層能力建設資金主要用於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巡查排查、避險轉移、防災演練、宣傳培訓和基層專業支撐隊伍建設等。具體安排情況和實施方案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專項資金撥付後30日內報送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 搬遷避讓項目,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對項目完成情況視情進行抽查或“雙隨機一公開”檢查,抽查比例根據當年申報戶數確定,抽查戶數原則上不低於申報總戶數的30%,並督促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抽查發現問題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市搬遷避讓項目申報。
第十九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實施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及績效管理進行全程監督檢查。
第五章 項目變更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已批准的設計方案和預算,一般情況不得變更,確需變更設計方案的,按照程式變更。
工程治理、調查評價和監測預警等項目變更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正式檔案形式向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申請變更。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勘查和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出具專家審查意見,下達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排危除險和基層能力建設項目變更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變更方案進行審查,下達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於30日內報送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項目變更後總投資超出原設計總投資部分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總投資減少部分按投入資金比例相應核減省級補助資金。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完工後,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相關部門組織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後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申請驗收。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相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項目驗收(驗收基本要件見附屬檔案5)。驗收合格後,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30日內,將項目驗收結果和經費決算審計報告報送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工程治理、調查評價、監測預警項目周期為2年,排危除險和基層能力建設項目周期為1年。逾期未完成的,由項目所在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以正式檔案向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說明原因,並承諾完成時限。項目逾期未通過竣工驗收的縣(市、區),暫停安排相應類別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形成的資產由驗收單位交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和維護,其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不作固定資產處理。
第七章 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項資金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各級自然資源、財政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項目決算後,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根據省級財政補助比例,對項目資金進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險項目的預算編制、審核和決算應嚴格執行《安徽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定額》等規範。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套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分為區域績效目標和項目績效目標,主要分為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具體包括與項目相對應的數量、質量、時效、成本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滿意度等,可根據績效管理需要適當調整(見附屬檔案6)。
第二十九條 省自然資源廳在申請設立專項資金和編制年度預算時,按預算績效管理程式編報整體績效目標,並隨項目申報通知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申報指標體系。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結合任務計畫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區域和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隨項目申報檔案逐級報送省自然資源廳。
省財政廳隨資金預算檔案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具體分解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有關指標。
第三十條 在預算執行中,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開展績效監控,並將監控結果逐級上報,省自然資源廳匯總後,及時報送省財政廳備案。對預算執行進度緩慢或預計績效目標無法實現、預算執行與績效目標偏離較大、預計或已經造成重大損失浪費或存在風險等情況,及時採取調減項目預算或暫停項目實施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預算執行結束或年度終了,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照既定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並逐級將績效自評報告匯總報送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匯總形成整體績效自評報告,按規定報送省財政廳備案。省自然資源廳可適時組織開展部門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根據需要可組織開展財政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中介機構、施工企業、監理機構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一)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業務的;
(二)在項目危險性評估、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中弄虛作假、降低質量、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以其他單位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質災害防治業務的。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審查專家在審查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等行為的,取消其地質災害防治專家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地質災害搬遷避讓“以獎代補”實施辦法〉的通知》(皖國土資〔2015〕47號)和《安徽省國土資源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皖國土資函〔2016〕16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