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原文
為防止和減輕
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394號令)、《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國發[2011]20號)、《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發[2011]20號檔案加強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贛府發[2012]8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地質災害防治原則
(一)“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二)自然因素造成地質災害,由當地政府負責治理;人為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採取“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
(三)屬地管理原則: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採取有力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四)“統一管理,分工協作”原則:
撫州市國土資源局臨川分局負責我區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相關的防治工作。
二、2013年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概況
2013年,在區委正確領導下,在撫州市國土資源局指導下,我區繼續強化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有縣”建設,認真貫徹執行省、市對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針對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分布特點,制定了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和應急預案,並積極主動地對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汛前、汛中、汛後的不間斷巡查和排查,特別是抓好強降雨後檢查管理力度,真正把責任落實到崗、落實到位、落實到人。由於措施到位、落實到位、責任到位,轄區內沒有發生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地質災害事故。
三、全區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區劃
根據近10年來我區發生的地質災害與地質環境條件相關分析。在全區劃定1個地質災害易發區和1個地質災害次易發區。以茅排、榮山、高坪為地質災害易發區,以龍溪、展坪、溫泉景區、桐源、大崗、雲山、七里崗、湖南、鵬田、為地質災害次易發區。
四、本年度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和防禦重點
據氣象部門預測,2014年4—9月短期氣候趨勢預測,預計2014年汛期(4~6月)平均雨量接近常年,為700~850 mm(多年均值分別為807.2 mm)。有降水集中期,部分地區可能發生洪澇或內澇;伏秋期(7~9月)平均雨量接近常年,為300~400 mm (多年均值分別為368.2 mm)。盛夏高溫日數偏少,有階段性乾旱發生。
根據降水趨勢預測,結合地質環境條件分析,總體上認為,2014年度地質災害還將較多發生,在部分地區可能危害還較為嚴重,發生時期主要在4-6月份(為區地質災害重點防範期),在5、6月中、下旬和強颱風來臨時期,可能有、規模不等、危害較為嚴重的群發性崩滑流災害。2014年地質災害的發生預計有以下特點:
(一)受局部暴雨誘發的崩滑流災害。主要發生在茅排、榮山、龍溪、高坪、雲山、鵬田、七里崗、湖南、展坪、桐源、大崗、溫泉景區等鄉鎮,尤其是當連續降水達到150毫米以上時,以上地區崩塌、滑坡、土石流災害將可能發生,應引起重視。對原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在連續降水時,要加密監測,出現變形加劇應立即組織人員撤離。
(二)採石、採礦、修路、建房切坡、坡地耕作及修建山塘水庫等工程活動是近幾年誘發地質災害的重要因素,且逐年有加重的趨勢。在礦山、採石場、新(在)建公路沿線、切坡較陡的公路、傍山建房和修建山塘水庫等的山地、丘陵地區都有可能發生不同程度的地質災害,另外溢洪道、引水渠及風景區也有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其主要發生時段在汛期,非汛期也可能發生。
(三)地面塌陷有發生的可能。主要是礦區采空及抽排礦坑水會誘發地面塌陷。發生區域主要是部分礦山的採空區。地面塌陷主要發生期是伏秋期和枯水期,汛期也可能發生。
五、地質災害防治行動方法和步驟
(一)認真搞好調查摸底。各鄉鎮(街辦、墾殖場)要在汛期前組織專門力量,對所轄區內的地災易發點進行認真的調查摸底,詳細掌握災害隱患點的位置、類型、並制定防災方案,調查結果及防災方案必須在4月上旬落實到位,並及時上報到撫州市國土資源局臨川分局。如未對本轄區地災易發點進行調查摸底或未制訂防災方案,而發生地災造成人員傷亡的,將按《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直接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二)切實加強監測和巡迴檢查。對重要防護區段和災害隱患點,各鄉鎮(街辦、墾殖場)要落實專人負責,加強監測。責任人應明確監測內容、方法和要求。與工程設施有關的地質災害防禦點的監測由有關部門負責。各監測和巡迴檢查責任單位、責任人要認真負責,發現情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重大情況直接報區政府。
(三)及時搞好預防、預報、預警。對全區地質災害隱患點,各有關鄉鎮(街辦、墾殖場)必須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確保全全。凡有條件進行治理的要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治理;暫時沒有條件治理的,要制訂治理方案,並針對可能的誘發因素採取簡易應急工程措施和防範措施,以遏制減緩險情。由工程建設引起的地災隱患點,應通知監督建設單位及時治理。要做好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隱情預報工作。預報分一般級(經監測,隱患點險情沒有明顯異變情況者),異變級(經監測,隱患點險情有擴大,加劇異變情況者)和臨界級(經監測,隱患點險情異變情況特別顯著、加快或其他明顯徵兆者)。一般級險情預報由各鄉鎮(街辦、墾殖場)進行,一般情況半月通報一次,重要險情隨時通報。對異變級、臨界級預報點,經撫州市國土資源局臨川分局組織專門人員進行論證,確認進入危險階段,並根據不同規模、危害程度、發布預警,同時在地災隱患點一定範圍內劃定危險區,設定警示標記。
(四)抓緊應急準備與避險。如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則立即啟動《臨川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臨府字[2014]55號)。對預警點,各鄉鎮(街辦、墾殖場)要派出專門人員赴現場加強監測和防範技術指導,組織制訂避災、搶險、救災方案,及時成立防災領導小組;出現異變級情況時,地質災害體地段及災變主要方向臨近地段的人員要立即撤離,重要財產要儘可能轉移;出現臨界級險情時,災害影響範圍內人員要立即撤離,重要財產要轉移並做好搶險救災臨戰準備。對災害影響範圍的重要設施,如重要交通、水利、電力和通信設施等,要做好保護工作。
(五)積極組織搶險救災。災情發生後,地災應急指揮部要立即按既定方案,統一部署搶險救災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盡其職,共同做好搶險救災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迅速查明災害範圍、活動情況、發展趨勢,圈定危險地段,加強現場監測,參與指導安全搶險救災;衛生部門要迅速組織急救人員搶救傷員;交通、水利、通信、電力、建設等部門要保證搶險救災的交通、通信、供電、供水等後勤急需,並儘快恢復被破壞有關基礎設施;民政部門要做好災民轉移安置撫恤工作;公安部門要做好災害發生地公共秩序的維護工作。各災情發生地,在基本完成搶險救災任務後5天之內,要將人員傷亡情況、災害損失評估情況及搶險救災情況及時總結上報撫州市國土資源局臨川分局,出現較大災情或人員傷亡,應立即上報。
六、實施保證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部門職責。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各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地質災害防治第一責任人職責,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認真履行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能;發改部門要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資金保障工作;水利部門負責水系、水利工程的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結合山洪災害防治,提供雨情、水情監測共享信息;扶貧和移民部門要負責做好地質災害避災移民搬遷的組織與協調、移民搬遷計畫和資金的協調、移民搬遷工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等工作;民政部門要做好災民安置、救濟和救災物資保障等工作;住房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城鎮規劃、建設的審批管理,及時制止和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章建設;鐵路、交通(公路)部門要加強在建工程地質災害防治,負責鐵路及公路沿線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監測和防治工作;安監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督促工礦企業落實所屬水壩、礦井、尾礦壩、工棚、廢石場、臨時設施等重點部位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威脅中國小校舍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排查、監測及防範工作,並將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列入中小學生安全常識教育內容;工業和信息、國資、旅遊等管理部門要配合做好相關單位和企業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氣象部門要做好天氣監測和預報,及時與國土資源部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廣電、通信等部門要做好地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傳輸的保障工作。
(二)加強監測預報,實行專防與群防相結合。地質災害防禦重在監測預報。專業監測預報由國土、氣象部門負責。各鄉鎮(街辦、墾殖場)、村、組要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防治網路,明確人員,加強巡查,認真做好監測預報各項基礎工作,增強應急反應能力;要根據地質災害分布情況,按行政隸屬關係層層落實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群防組織和工作任務,以減少因地災而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三)加強宣傳力度,依法對地質災害防治進行監督管理。要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欄、宣傳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加強對基層幹部的業務培訓,提高全民防災減災意識和基層科學防災減災能力。要依法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對可能誘發或加重地質災害的工作活動,要及時給予制止、糾正或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對已造成災害的,要根據“誰誘發、誰治理、誰受益、誰治理”的原則,依法督促責任單位負責治理。
(四)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速報和汛期值班制度。各鄉鎮(街辦、墾殖場)要高度重視地質災害速報和月報制度的建設,加強組織領導,切實保障暢通的信息渠道。在汛期,各級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小組和應急指揮部的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應急處置人員必須保證手機24小時開機,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地質災害應急反應機構在汛期應建立健全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及領導帶班制度。
(五)加大對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各鄉鎮(街辦、墾殖場)應保證地質災害調查,監測、預報所必須的交通、通訊、物資器材和工作經費,並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用於地質災害防治。有關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由誘發單位、受益單位和相關的主管部門負責落實,以確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