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

《遼寧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省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推進全省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遼寧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遼寧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遼寧省自然資源廳於2023年10月25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10月31日。

意見徵詢,辦法全文,

意見徵詢

省自然資源廳就《遼寧省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遼寧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地質勘查項目和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率,省自然資源廳起草了《遼寧省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遼寧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一、徵求意見時間
  從即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
  二、徵求意見方式
  1.電子信箱。意見建議電子版傳送至信箱:參考連結。(主題請註明:管理辦法意見建議)
  2.信件郵寄。郵寄地址:瀋陽市北陵大街29號遼寧省自然資源廳地質勘查管理處,郵政編碼:110032。
  聯繫電話(傳真):參考連結
  遼寧省自然資源廳
  2023年10月25日

辦法全文

遼寧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推進全省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遼寧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遼寧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遼寧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是指由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支持實施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按類別主要包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工程治理(不包括應急補助類項目)、避險移民搬遷、能力建設和科技研究等。本辦法所指“項目”適用範圍不包括大連市。
第三條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和科技研究等項目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實施;工程治理、避險移民搬遷項目由市、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項目立項
第四條 省自然資源廳按照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資源部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具體要求,根據《遼寧省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全省年度地質災害情況,印發《年度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儲備入庫申報通知》,明確項目申報要求。
第五條 省自然資源廳建立省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庫,項目庫定期更新,二年滾動管理。
第六條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和科技研究等項目,由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統籌確定,納入省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庫管理。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工程治理、避險移民搬遷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概算,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評審論證後,擇優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納入省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庫。
第七條 省自然資源廳委託省自然資源事務服務中心對申報項目進行踏勘核實,出具踏勘核實報告。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廳從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根據踏勘核實報告及申報材料,對申報項目評審論證。評審論證通過的項目納入省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庫管理。
第九條 省自然資源廳根據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際和年度預算,從省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庫中擇優確定實施項目,並向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項目任務書。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條 省自然資源廳通過政府採購確定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和科技研究等項目承擔單位,並與承擔單位簽訂契約。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制項目設計報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從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評審論證,評審論證通過後下達批覆。省自然資源廳按照廳財務管理制度,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項目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未能履約的,省自然資源廳重新通過政府採購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一條 工程治理、避險移民搬遷項目責任單位為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項目任務書下達5個月內,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項目施工設計評審,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具體實施,依法依規確定項目施工和監理單位,按照省自然資源廳批覆的施工設計實施項目。
第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需調整設計的項目,根據項目類別,分別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責任單位向省自然資源廳提出設計變更申請,經省自然資源廳同意,變更項目設計。
第十三條 實施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根據項目類別,分別由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責任單位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項目終止並編制項目終止報告,經省自然資源廳同意,履行項目驗收程式。
第十四條 因自然災害、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需延期實施的項目,根據項目類別,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責任單位應在項目履行期限期滿前1個月或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7日內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項目延期。經省自然資源廳同意,項目延期實施。
第十五條 項目履行期限期滿,無正當理由,未向省自然資源廳提交驗收申請的,根據項目類別,項目承擔單位契約違約,按照地質災害防治資質有關管理規定處理;省自然資源廳對項目責任單位進行通報,取消項目。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 調查評價、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和科技研究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履行期限期滿前,編制項目成果報告,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驗收。省自然資源廳從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庫中抽取專家進行野外驗收及成果驗收。
第十七條 工程治理、避險移民搬遷項目履行期限期滿前,項目責任單位應對項目實施程式、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等進行初步驗收,編制項目竣工報告,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竣工驗收。省自然資源廳從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庫中抽取專家評審驗收項目。
第十八條 項目評審驗收通過後,省自然資源廳下達項目驗收批覆。未通過評審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責任單位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並再次履行驗收程式。再次驗收未通過的項目,根據項目類別,項目承擔單位契約違約,按照契約約定和地質災害防治資質有關管理規定處理;省自然資源廳對項目責任單位進行通報,由項目責任單位負責項目整改工作。
第五章 項目監督
第十九條 省自然資源廳依照契約約定對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和科技研究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對未按契約實施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和地質災害防治資質有關管理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相關線索移交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省自然資源廳對工程治理、避險移民搬遷項目進行監管。對未按計畫實施項目的責任單位,視情況採取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等措施。涉嫌違反黨紀政紀的,相關線索移交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涉嫌犯罪的,移交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省自然資源廳開展項目績效評價;按照項目類別,對項目及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責任單位進行考評。
第二十二條 工程治理、避險移民搬遷項目驗收通過後,按照屬地原則,管護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對項目管護工作進行跟蹤評價,以年報方式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三條 出現重大緊急地質災害險情、確須及時開展治理工作的項目,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省自然資源廳提出項目實施申請並明確項目實施計畫。
第二十四條 省自然資源廳組織省級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情況並出具專家意見,依據專家意見審議通過後,下達項目實施批覆。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驗收、監管各環節工作程式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規範項目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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