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

《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我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組織和實施,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做好我省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的意見》(閩政文〔2011〕388號)、《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閩政〔2011〕8號)、《福建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閩政辦〔2021〕25號)、《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資環〔2021〕19號)等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2月3日,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福建省財政廳發布《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福建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局、財政金融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切實推動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提升我省地質災害防治水平,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閩政〔2011〕8號)、《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20〕355號)、《福建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閩政辦〔2021〕25號)、《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資環〔2021〕19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向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反饋。
  福建省自然資源廳福建省財政廳
  2023年2月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組織和實施,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做好我省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的意見》(閩政文〔2011〕388號)、《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閩政〔2011〕8號)、《福建省自然資源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閩政辦〔2021〕25號)、《福建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資環〔2021〕19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包括:地質災害工程治理、排危除險、避險搬遷等因自然因素引發危害人居安全的綜合治理項目,以及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和科技支撐等公益性、基礎性工作。
  第三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監管指導,組織實施省級地質災害公益性、基礎性工作,制定省級技術標準,建設和維護福建省地質災害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地質災害管理系統”),並建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儲備庫)。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所稱“設區市”均含“平潭綜合實驗區”)負責組織儲備項目審查、項目監督與項目驗收。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的儲備、過程管理與竣工驗收,監督指導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和後期管護。
  項目組織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完成項目的儲備、落實與推進,督促項目各參建單位完成項目建設,對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驗收、歸檔等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承擔專項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工作的單位,需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規定,具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嚴禁分包轉包,嚴禁設計與施工、施工與監理、施工與監測、監測與監理單位之間有隸屬關係。
  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技術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技術規程、規範。
  第六條 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原則上為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項目組織實施單位要按照招標投標或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章 項目管理流程
  第七條 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險項目按照以下流程實施:
  (一)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完成項目的勘查(調查)、設計,其中工程治理項目需編制概算書,並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二)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3名(含)以上專家對項目的勘查(調查)、設計成果進行審查,出具專家審查意見;其中工程治理項目還需會同設區市財政部門出具財審意見,或者委託有資質的造價諮詢公司對概算書進行審核,並將概算審核意見書報設區市財政部門備案;
  (三)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將專家審查意見和財審意見反饋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審查通過的項目錄入儲備庫,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後,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模板詳見附屬檔案1)並上傳至儲備庫。
  (四)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根據各地項目儲備情況、省級隱患點數量等因素,切塊下達補助資金與績效目標;
  (五)設區市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補助資金的30日內將補助資金安排至相關縣(市、區),並細化到儲備庫中的具體項目;
  (六)縣(市、區)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將資金撥付給項目組織實施單位,並將儲備庫中的項目上報到實施模組,按照進度更新項目進展與資金執行情況;
  (七)項目承擔單位確定後,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督促承擔單位抓緊組織實施,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完成;
  (八)項目完工60日內,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3名(含)以上省級地質災害專家開展竣工驗收,並在地質災害管理系統中錄入竣工驗收材料;
  (九)竣工驗收合格經試運行一個水文年後且運行狀況良好,由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初核通過後,向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項目驗收;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3名(含)以上省級地質災害專家進行項目驗收;
  (十)項目驗收通過10日內,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出具項目驗收意見;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在收到項目驗收意見書後及時將完整的驗收材料提交至市、縣兩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在地質災害管理系統中錄入已按專家組意見完成整改的項目驗收材料,並將項目上報到地質災害管理系統中的已完成模組。
  第八條 地質災害避險搬遷按照以下流程實施:
  (一)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完成搬遷對象核定工作,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到地質災害管理系統的避險搬遷儲備模組;
  (二)搬遷戶完成拆除舊宅後,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60日內組織人員進行現場驗收確認,確認完成後將搬遷戶信息上報到拆除舊宅模組,上傳搬遷前後對比照片,並將相關情況報送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抽查覆核搬遷舊宅拆除情況,根據地質災害管理系統上已拆除舊宅戶數向省自然資源廳正式行文申請相應補助資金;
  (四)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廳按照拆除舊宅戶數將搬遷補助資金下達至相關設區市;
  (五)設區市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補助資金的30日內根據地質災害管理系統中已拆除舊宅的戶數將補助資金安排至相關縣(市、區);
  (六)縣(市、區)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補助資金的30日內將資金髮放至搬遷戶,並在地質災害管理系統中錄入補助資金髮放情況。  
  第三章 項目儲備、實施與驗收
  第九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儲備庫的監管,並做好政策指導。儲備庫全年開放滾動更新,納入儲備庫的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項目應具備勘查、施工圖設計與概算審核材料;排危除險項目應具備調查(勘查)和施工圖設計材料。
  第十條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積極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充分調研民眾綜合治理意願,確保項目具備開工條件,並及時將審查通過的項目錄入儲備庫;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儲備項目的審核,對照地質災害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儲備項目是否屬於地質災害專項資金補助的對象、受地質災害威脅人數或潛在經濟損失等必要條件以及材料準確性進行審核,出具書面審核結論上傳至儲備庫,並提交儲備項目。
  第十一條 對未納入儲備庫的地質災害綜合治理項目,原則上不安排補助資金;對確需安排的險情緊急的突發地質災害項目,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補助資金對縣級分配下達前完成相應的補庫手續。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資金分解下達後的七日內將擬補助的項目由儲備模組上報到實施模組。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實行公示管理。項目建設單位、勘查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規模、治理範圍紅線圖、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工程質量要求及施工進度計畫、施工單位和監督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需在施工現場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險工程包需完成竣工驗收和項目驗收兩個必要環節。項目驗收合格後,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確定項目後期管護單位,確定管護責任人,並將管護主體內容與措施書面告知管護單位與責任人,管護單位原則上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竣工驗收內容與項目驗收要件詳見附屬檔案2、3。
  第十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實行專家審查制。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的綜合治理項目的勘查(調查)、設計、驗收等環節的審查專家從省級專家庫中抽選。參加審查的專家應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對審查結果終身負責,對與專家本人有利害關係的項目,審查、驗收等技術服務活動專家應主動迴避。
  第十五條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需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向省自然資源廳正式行文申請地質災害搬遷補助資金。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現場確認舊宅拆除的實際情況,確保搬遷拆除舊宅的真實性;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應根據縣(市、區)上報的拆除舊宅戶數,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進行抽查覆核,並做好“原址不翻建、新址不削坡”的監管。
  第十六條 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科學研究等公益性、基礎性項目的實施和驗收參照國家及我省相關規定執行。下達省地礦局、省煤田地質局、省測繪發展中心工作任務的項目,由省地礦局、省煤田地質局、省測繪發展中心分別組織項目設計審查、野外驗收和成果報告評審,評審驗收專家不少於3名,並在成果報告評審通過後的30日內將有關情況報省自然資源廳地質災害防治處;下達省地質環境監測中心工作任務的項目由省自然資源廳地質災害防治處組織3名(含)以上省級專家進行項目驗收。調查評價項目驗收合格後,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將調查評價成果反饋相關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做好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成果資料的管理工作,完整的驗收材料一式三份,分別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存檔。工程治理勘查報告由承擔勘查業務的資質單位按照成果地質資料匯交的有關規定向福建省國土資源檔案館匯交。
  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資質單位承擔中央與省級財政補助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項目的,應在項目驗收通過後的15日內將相關業績錄入“全國地質勘查行業監管服務平台”公示,作為資質單位業績的重要憑證。
  第四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前期儲備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依法依規確定地質災害防治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條 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按照項目補助資金來源,分別在信息管理系統中填報項目進度情況,其中:中央財政補助的項目填報“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系統”與“自然資源資金監測監管系統”;省級財政補助的項目填報“福建省地質災害綜合管理系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抽查地質災害管理系統填報的及時性與準確性,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 省自然資源廳建立通報、約談和掛牌督辦制度。對項目實施過程中未按時開展工作、工程實施進度滯後、地質災害管理系統填報不及時、監管不到位的,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對多次通報仍未推進、項目嚴重滯後的,採取約談和掛牌督辦的方式推進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資金檢查工作,並於當年度10月底前向省自然資源廳書面報送自查情況。省自然資源廳將根據需要自行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各地專項資金檢查工作進行複查。
  第二十三條 綜合治理項目驗收合格後,項目資金有結餘的,一律按照規定收回縣(市、區)財政統籌使用,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將相關情況以正式檔案報送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省級下達資金兩年內未啟動實施的,經設區市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清算後,其補助資金按原渠道收回設區市財政部門統籌使用,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將相關情況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自然資源廳和省財政廳。
  資金被收回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等項目組織實施單位,不免除其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責任,在其完成搬遷或治理任務前,不受理其新的補助資金申請。
  第二十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開工建設前,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當在簽訂契約時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連同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備案。
  第二十五條 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點應設立永久性簡介碑明示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完工時間、資金來源、項目組織實施、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管護單位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對項目承擔單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有關人員違反《政府投資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中央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建設補助資金補助的項目,除中央有特別規定外,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參照中央、省級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管理辦法,並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印發前下達的項目,仍在實施階段的,其項目的監管和驗收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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