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

《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經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規劃、預防、治理、監測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7章50條,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3日福建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修訂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
  • 實施時間:2014年7月1日
  • 通過單位: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
  • 內容: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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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2014年5月22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生態文明,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水土保持工作,以及從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生產建設和其他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應當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影響水土保持功能誰補償、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加強監督和考評,建立由政府主導、有關部門組成的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的水土保持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農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負責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宣傳和教育工作,將水土保持納入公益性宣傳和國民素質教育範圍,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每年的12月10日為全省水土保持宣傳日。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開展水土保持人才培養、科學研究、試驗示範、成果推廣和技術服務。
加強水土保持科技對外交流,擴大與台灣地區水土保持科技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規 劃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本行政區域水土流失調查,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對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生態環境惡化,水旱風沙災害嚴重,崩塌、滑坡危險區和土石流易發區等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的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應當向社會公告,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生態文明建設總體要求、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和城鄉規劃,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流域水土保持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流域水土保持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水土保持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規劃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資源開發、城鎮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整理、旅遊開發、水利水電開發、經濟開發區建設、地質災害防治點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中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並在規劃報請審批前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 預 防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開發利用水土資源,加強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作,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造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提高森林質量,增加和保護植被;開發和節約農村能源,減少薪炭林的砍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五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挖砂、取土、採石、挖土洗砂或者從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一)小(1)型以上水庫設計蓄水線以上、重要飲用水水源地一重山範圍內的山坡地;
(二)重點流域幹流、一級支流兩岸外延五百米或者一重山範圍內;
(三)鐵路、公路兩側外延五十米範圍內十度以上的山坡地。
第十六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山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具體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告。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的,應當科學選擇樹種,合理確定規模,採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七條 禁止全坡面開墾、順坡開墾耕種等不合理的開發生產活動。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從事林業生產活動的,提倡實行擇伐作業,控制煉山整地;在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禁止皆伐和煉山整地。
第十八條 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河流的兩岸以及湖泊和水庫周邊的適當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立地條件營造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的植物保護帶。對營造植物保護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
禁止開墾、開發、占用和破壞植物保護帶。植物保護帶具體範圍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占地面積在三公頃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三萬立方米以上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占地面積小於三公頃、大於三千平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小於三萬立方米、大於三千立方米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占地面積在三千平方米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總量在三千立方米以下的,應當填報水土保持登記表。
屬於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的,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和填報水土保持登記表的具體條件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報告表應當由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土保持登記表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山坡地上從事集中連片的農業開發生產活動,除從事以植樹造林為主的林業生產活動外,面積在三十公頃以上的,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面積大於五公頃、小於三十公頃的,應當填報水土保持登記表。
前款規定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水土保持登記表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的,對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主體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中同時開展水土保持設計,審查生產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應當同時審查水土保持設計。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施工契約應當包含水土保持工程內容。水土保持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水土保持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竣工驗收,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三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其生產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應當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並採取措施保證不產生新的危害;生產建設單位在報送水土保持方案時,應當提供有關部門對專門存放地選址的意見。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水土保持方案確認的地點或者經批准的變更地點進行取土、採石,並採取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經批准後,生產建設項目地點、規模、面積、土石方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發生重大變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一)礦山、發電廠(場)、水電、水庫、機場、港口、碼頭等點型生產建設項目,其主體工程位置發生變化的;
(二)公路、鐵路、管道、輸電線、防洪堤等線型生產建設項目,其線路位置變化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三)生產建設項目總占地面積或者土石方總量變化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四)取土、採石地點或者棄渣專門存放位置發生變更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五)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位置、類型、面積、工程量變更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發展和改革、財政、水利、國土資源、林業、農業、海洋、漁業、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氣象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年度水土流失治理計畫。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增加投入,並引導社會資金用於水土流失防治。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水土流失治理體制機制,創建科技示範工程,推廣套用先進實用新技術、新模式,採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支持江河源頭區、水源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等區域開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對單位和個人按照水土保持規劃以投資、捐資或者其他方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引導。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強化生態環境的保護,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防止和減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
第二十九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降低或者喪失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監測和治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小流域、坡耕地、崩崗為重點的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政府投資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工程的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管理檔案,設立標誌,並落實管護主體、管護資金和管護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生產建設活動中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存放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和要求,採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等措施,防治施工期的水土流失,確保不產生新的危害。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
本條例實施前未採取上述措施且無法落實責任主體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限期組織治理。
第三十二條 在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區域,採取下列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政策:
(一)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間作套種、種植綠肥、果園種草、田坎種草、田埂種草等;
(二)封禁撫育、輪封輪牧、舍飼圈養;
(三)發展沼氣、節柴灶、薪炭林,利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以煤、電、氣代替薪柴等;
(四)其他有利於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 監測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我省水土保持的特點和全國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布局的要求,合理設定水土保持監測站點,對全省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
第三十四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水土保持監測情況,每五年對下列事項進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情況。
對重點區域、重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動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發布。
第三十五條 依法報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生產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按季度上報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
依法報批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並將監測情況每年兩次報送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及其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對水土保持監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具有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社會組織,可以受委託開展水土流失危害事實的勘查與評估鑑定,並對鑑定結論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本轄區內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工作,加大對重點區域和重點工程的跟蹤巡查力度。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單位或者個人有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設備等。
第三十八條 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內容包括:
(一)水土保持方案報批、後續設計(含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及其在招投標檔案、施工契約中的落實情況;
(二)水土保持投資資金到位、使用情況和水土保持規費繳納情況;
(三)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實施進度、質量及防治效果;
(五)水土保持監測、監理工作情況;
(六)水土保持方案變更手續辦理及其實施情況;
(七)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情況。
水土保持跟蹤檢查情況,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反饋。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舉報水土保持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查處結果應當向社會定期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水土保持相關職責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檔案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禁止區域範圍從事挖砂、取土、採石、挖土洗砂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對個人並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山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進行全坡面開墾、順坡開墾耕種等不合理開發生產活動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開墾、開發、占用和破壞植物保護帶的。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從事林業生產活動時進行皆伐和煉山整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未依法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或者填報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填報水土保持登記表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山坡地上從事集中連片的農業開發生產活動時,未按照要求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或者填報水土保持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建設單位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主體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中同時開展水土保持設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地點或者經批准的變更地點進行取土、採石,或者未採取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建設單位項目建設期間未按照規定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批准水土保持監測費用額度一倍以下罰款;主體工程已完工未按照規定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處批准水土保持監測費用額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水土保持監測機構、社會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水土保持監測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提供虛假監測結論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過三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13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25日經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修訂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同時廢止。

實施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於2014年7月1日施行以來,全省各級、相關部門認真做好宣傳貫徹落實,尤其是在預防監督、綜合治理、配套制度、監測評價、宣傳教育等方面取得新成效,現將我省貫徹實施《條例》的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工作措施簡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水土保持工作
省委、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水土保持工作,繼續實行省領導掛鈎幫扶水土流失治理重點縣制度,省委書記尤權、省長於偉國和省人大、省政協領導多次到掛鈎縣深入調研,了解實情,提出要求。同時,省級水土流失專項治理資金追加3億元,專項用於22個重點縣、100個重點鄉鎮水土流失治理,同時把水土流失治理項目列入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和地方政府年終績效考核目標,有力推進了全省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作。
(二)強化水土流失預防監督
2014年以來,我廳按照《條例》規定要求,認真做好水土流失預防監督,據不完全統計,省級審批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217個,對103個生產建設項目開展101次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對69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加強水土保持執法隊伍建設,對全省水土保持行政執法人員、評審專家、水土保持監理、監測人員和在建的高速公路、鐵路、管道工程項目建設人員進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全面培訓。強化水保執法監督,實現執法監督檢查全覆蓋,開展省級水保專項執法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針對個別違法行為嚴重,又不認真進行整改的生產建設項目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全省各級水土保持監督機構查處違法案件139起。全省各地也不斷強化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如寧德市組織開展汛前水土保持監督檢查專項活動,強化“三同時”制度的落實;莆田市水利部門與國土、安監、工商、環保、林業等有關部門聯合建立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規範礦山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申報審批。
(三)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
為紮實推進《條例》更加有效的實施,我廳聯合有關部門相繼出台了《福建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等規範性檔案,進一步規範我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徵收使用管理,規範徵收水土保持補償費136805422萬元,更好地促進水土流失的治理與預防工作,不斷推動法規的落實,改善全省水生態環境。
(四)紮實開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一是加快治理步伐。持續推進省級22個水土流失重點縣、100個水土流失重點鄉鎮、水土保持生態村,以及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等項目建設,三年來,累計爭取中央水土流失專項治理資金61785億元,省財政安排水土流失專項治理資金10.1567億元,全省完成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面積755萬畝,超額完成規劃治理任務。至2015年底全省水土流失率降至8.87%,在全國屬於水土流失率較低的省份。
二是推進系統治理。堅持源頭治理,安溪縣關閉取締所有石材礦山企業和加工企業,促進生態自我修復;大田縣成立環境生態綜合執法局,實行“河長制”;武夷山市出台了五年內不得新開茶山新規,人為過度開發現象得到控制。堅持堵疏結合,長汀、寧化等縣實行重點流失區民眾生活燃料補助制度。堅持把水土流失治理與改善生態環境、生產條件、民眾增收相結合,促進生態環境不斷增綠和民眾增收,長汀策武南坑、河田露湖、永春桃溪流域改善人居環境,寧化茶油、平和蜜柚、建寧黃花梨、清流花卉苗木等地方農業產業不斷發展壯大,大田縣創新治理模式,把礦區改造為田園、公園、工業園、物流園、生態旅遊園,努力實現生態美、百姓富目標。
三是引導企業投入。在堅持支持農村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的同時,省政府出台了《關於推進水土流失治理企業化運作實施方案》等檔案,調動企業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積極性。長汀縣通過大力推行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治理開發模式,按照“誰治理、誰受益”原則,相繼引進彩雲公司、豐盈公司等15家企業,培養扶持黃金養、林慕洪等一批治理大戶參與規模化、專業化、集約化治理水土流失,民眾實實在在感受到參與水土流失治理,改善生態環境帶來的好處。
(五)認真抓好水土保持規劃編制與監測評價
開展了新一輪全省水土流失遙感調查,結合地面調查與測量數據和野外驗證結果,對全省2015年衛星遙感影像進行解譯,完成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分。編制完成《福建省水土保持規劃(2016—2030)》,經省政府同意,與省水土保持“十三五”專項規劃一併由我廳印發實施,走在全國前列。進一步加強水土流失治理科技攻關和海峽兩岸學術交流,為治理水土流失提供技術支撐。全省新增布設15個“全國水土保持監測網路和信息系統建設二期工程”監測站點,為水土流失預防監督奠定良好基礎。
(六)積極開展《條例》宣傳普及
《條例》實施以來,印發《條例》萬冊單行本,義務講解水保知識5千餘人次,傳送水保公益簡訊10萬多條。結合12月10日全省“水土保持宣傳日”,認真組織,全面部署,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路等宣傳媒體,開展系列宣傳活動,營造良好氛圍。通過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朝聞天下、福建日報、福建電視台與東南衛視等主流媒體,在福建日報刊登《條例》專版和“水土保持進則全勝不進則退”專文,在福建日報和中國水利報頭版頭條專題報導《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習近平同志關心長汀水土流失治理紀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對長汀水土流失治理經驗、“福建安溪多種模式治崩崗”、永春、尤溪、武夷山、光澤、寧化、平和等被水利部命名“國家水土保持生態文明綜合治理工程”進行專題宣傳,泉州、龍巖和南平市委黨校列入全國水土保持國策宣傳教育進黨校試點單位並組織開展授課。通過水土保持宣傳日、水土保持法宣傳月、水土保持攝影展、法規培訓等專題活動,進一步增強了社會水土保持法治意識。
二、存在問題
(一)水土保持執法監督力度不夠。我省降雨河水渾濁,“山綠水不清”,除了建設項目水保措施不到位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生態功能部分地方還較脆弱。“邊治理、邊破壞”現象依然存在,加上颱風暴雨等自然災害因素,我省每年新增水土流失面積約30—50萬畝。要實現水土流失區達到山清水秀、土壤肥力提高、生物多樣性豐富、生態系統自我調節的目標,貫徹落實《條例》,必須進一步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嚴肅查處人為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
(二)水土保持綜合治理項目地方財政資金落實較為困難,特別是治理水土流失區域地處偏遠、交通不便、治理難度大、成本高。水土保持信息化系統平台尚未完善,還不適應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新要求。
(三)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工作存在一定難度。《條例》規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准,對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目前,因環境評價的法律規定取消,對水土資源損害範圍把控、企業自覺履行水土保持防治責任削弱,增加了查處企業履行水土保持防治責任的執法成本。
三、工作措施
根據《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的分工方案,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以全面貫徹落實《條例》為動力,堅持“依法監管、科學防治、綜合發力、全面提升”,通過完善掛鈎幫扶水土流失重點縣制度、深化提升長汀經驗並轉化為福建做法,逐步建立先進的水土保持生態管理體系、創新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新模式和多元化的水土保持投入機制,推動水土流失治理從保持水土向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生物群落多樣性和穩定性目標邁進,為建設機制活、產業優、百姓富、生態美的新福建提供有力保障。
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按照問題導向和民生優先原則,重點抓好四項重點工作:
(一)抓好綜合治理。計畫完成年度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面積200萬畝,其中水利部門100萬畝,林業等其他部門100萬畝。水利部門具體任務:崩崗治理200個,坡耕地改造4萬畝,生態清潔型小流域建設60條、長度200公里。著力推進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和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省級水土流失治理重點縣、重點鄉鎮和水土保持生態村項目。在治理措施上主要突出“四沿和四區”(沿海、沿江、沿路、沿邊,重點區、貧困區、水源區、河道區)治理,綜合考慮田園、家園和水土保持生態園,基本消滅水土流失斑,實現具有福建水土保持特色的生態清潔小流域的綠富美要求。
(二)抓好預防監督。嚴格依法行政,及時做好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審批和補償費徵收工作,套用無人機等高科技手段開展重點生產建設項目水保專項執法檢查,全面落實水土保持“三同時”制度,適時掌握重點項目和重點區域的水土流失情況,不斷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動態監管,有效遏制人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通過利用遙感技術—GIS技術—移動辦公信息化相結合的動態監管技術,分階段開展遙感全面篩查、汛前聯合檢查、重點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重點抓好寧化、永定和安溪等縣水利部水土保持信息化監管示範工作。
(三)抓好基礎支撐。重點抓好水土保持信息化平台及水土保持3個子系統的建設工作,通過精準定位、數據入庫、動態跟蹤,推動全省水土流失治理項目實現以“圖斑→小流域→項目區→縣→地市→省”為主線的精細化管理,通過對現有監測站點數據收集存儲和分類匯總,開展遙感調查,建立小流域水土流失監測評價系統,不斷強化監測評價成果智慧型管理。同時組織有關技術支撐單位,編制2017—2020年福建省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規劃、“十三五”福建省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程規劃、2017—2020年福建省水土流失重點縣治理項目規劃工作。
(四)抓好宣傳引導。積極與廣播、電視、報刊、網站主流媒體聯繫溝通,網站互動,抓好《條例》貫徹落實的跟蹤報導,推進法規執行落實。進一步強化項目區民眾水土保持意識,在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22個重點縣和100個重點鄉鎮等重點水土流失治理區設立項目公示牌、宣傳標語和水土保持標誌牌,逐步擴大水土流失治理項目在民眾中的認知度。同時,持續開展水土保持“六進”宣傳活動,重點突出泉州、龍巖和南平三個地市的水保宣傳進黨校工作。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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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近日表決通過了《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據悉,該條例是今年3月10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支持福建省深入實施生態省戰略加快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後,福建省通過的第一個生態環保地方性法規
根據國務院若干意見要求,福建省將進一步完善社會評價體系和考核體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內容,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加強監督和考評,建立由政府主導、有關部門組成的水土保持工作協調機制,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福建省應充分利用國務院若干意見賦予的各項先行先試政策,積極探索創新水土保持工作體制機制。條例融合若干意見作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建科技示範工程,推廣套用先進實用新技術、新模式,採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支持江河源頭區、水源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開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對單位和個人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投資、捐資或者其他方式參與水土流失治理的,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引導。
福建省作為全國生態文明建設先行示範區,開展水土保持工作應以實施生態省戰略為目標,在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方面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開發利用水土資源,加強自然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作,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造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提高森林質量,增加和保護植被;開發和節約農村能源,減少薪炭林的砍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為充實水土保持監督檢查的內容,進一步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本轄區內的水土保持檢查工作,加大對重點區域和重點工程的跟蹤巡查力度。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單位或者個人有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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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22日獲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將於7月1日起施行。
法規明確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還將每年12月10日確定為全省水土保持宣傳日。
推廣“長汀經驗”,法規將“誰開發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影響水土保持功能誰補償、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作為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原則,並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應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對在禁止區域範圍從事挖砂、取土、採石、挖土洗砂和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個人最高處以1萬元罰款,單位最高處以20萬元罰款。對已造成水土流失的,將通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來加以規範。法規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生態補償機制,增加投入,並引導社會資金用於水土流失防治。
法規還把水土保持方案報告作為環評前置條件。法規規定,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山坡地上從事集中連片的農業開發生產活動,除從事以植樹造林為主的林業生產活動外,面積在30公頃以上的,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面積在5—30公頃的,應填報水土保持登記表。應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報告表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的,對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准,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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