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閩政辦〔2014〕59號印發《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三年實施方案(2014—2016年)》。該《方案》分目標任務、工作程式、扶持政策、保障措施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三年實施方案(2014—2016年)
- 印發機關: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閩政辦〔2014〕59號
- 印發時間:2014年5月5日
檔案通知,實施方案,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
檔案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三年實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
閩政辦〔2014〕59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三年實施方案(2014—2016年)》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5日
實施方案
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三年實施方案(2014—2016年)
地質災害搬遷重建是造福工程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加大搬遷力度,加快建設農村安全宜居環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標任務
2014—2016年全省力爭搬遷20000戶約8萬人,其中2014年6000戶約2.4萬人,2015年7000戶約2.8萬人,2016年7000戶約2.8萬人。
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自願整體搬遷的農戶(20戶以上)、列入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試點且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對象可優先列入搬遷計畫。
二、工作程式
(一)做好宣傳引導。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鄉(鎮)和有關部門走村入戶,向受地質災害威脅民眾宣傳搬遷重建優惠政策,做細民眾工作,尊重民眾意願,引導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民眾有序搬遷。
(二)核定搬遷對象。搬遷重建由戶主自願申請,填寫《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個人補助申請表》(附屬檔案1)。經村委會公示、鄉(鎮)審核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農辦(扶貧辦)、財政等部門進行審查,形成《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補助對象審批匯總表》(附屬檔案2),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上述審批結果,在6月底前將《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3)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匯總,涉及水庫移民避險解困的,同時抄送省政府水電站庫區移民開發局。
(三)制定重建規劃。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移民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充分徵求搬遷對象意見基礎上,制定重建規劃,明確安置地點、重建方式、時間節點等。規劃選址要儘量靠近中心村、集鎮、工業園區、縣城,要與造福工程安置區建設規劃相銜接。要按照村鎮住宅小區標準編制集中重建點的詳細規劃。省國土資源廳對每個集中重建點補助5000元用於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四)實施搬遷重建。一是精心設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戶一宅基地或多層單元式住宅規劃設計。對一戶一宅基地安置的,每戶宅基地面積限額80~100平方米,層數不超過3層,選用村鎮住宅標準圖集;多層單元式住宅安置的,應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二是組織實施。集中重建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指導,縣級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相關部門配合支持,民眾投工投勞。多層單元式住宅要通過招投標由具備施工資質的建築企業承建。進城(含城鎮)購房由搬遷戶自行實施。三是質量監督。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安排質量監督機構,對集中安置區建設依法提供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無償服務。各地應發動村幹部、民眾參與監督,保證工程進度、質量。四是竣工驗收。集中重建房屋完工1個月內,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農辦(扶貧辦)、移民管理、監察等部門進行檢查驗收,建立完整檔案。對檢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確保工程質量。五是權屬登記。房屋竣工驗收後,重建戶可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五)復墾舊宅基地。舊宅拆除後,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舊宅基地復墾實施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項目所在地村委會組織復墾。
三、扶持政策
各地要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幫助各地開展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13〕1730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十二五”時期造福工程的指導意見》(閩委〔2011〕47號)各項扶持政策,對符合補助條件的集中重建戶和進城(含城鎮)購房戶實施疊加補助。
(一)中央補助。對列入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試點的直補幫扶對象每人補助7000元。
(二)省級補助。一是地質災害搬遷補助。國土資源渠道由原每戶補助5000元提高到10000元。舊宅基地復墾的,每畝補助土地復墾費用18000元。二是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補助。每人補助3000元,困難計生戶、少數民族、貧困殘疾人等對象享受政策疊加,即困難計生戶每戶追加補助3000元、少數民族戶每人追加補助600元、貧困殘疾人按家庭人口每人增加補助1000元。五保戶按每戶(人)補助15000元。三是農村住房災後重建補助。因地質災害房屋損毀農戶,其補助標準由民政部門根據災情確定,資金渠道予以單列。
(三)縣級補助。縣級人民政府應多渠道籌措資金,對符合補助條件的地質災害搬遷戶和列入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試點的對象,舊宅拆除並復墾的,補助到戶資金不少於每戶30000元;舊宅基地確實無法復墾的,補助到戶資金不少於每戶10000元。補助資金從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交易收益、土地出讓金及其他結餘資金中統籌支出。各市、縣(區)要制定優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四)規費(基金)減免。一是對重建戶,免收土地證書、房屋產權證書工本費,以及征地管理費、基礎設施配套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新型材料專項基金和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對搬遷對象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憑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質災害搬遷補助對象證明,免徵契稅,免收土地、房屋登記費,購房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最優惠政策;首次購買普通存量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續費。
(五)配套設施建設。集中安置區的配套設施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建設經費通過財政補助、部門支持、企業讓利、社會捐助、民眾投工投勞等多渠道籌措解決。
對列入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試點的集中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按中央財政有關補助標準執行。省級財政通過國土資源渠道,對50戶以上100戶以下規模的集中安置區,根據當年地質災害搬遷安置戶數,按每戶5000元標準補助基礎設施建設;通過農辦(扶貧辦)渠道,對列入省級百個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區,按平均每個100萬元給予“以獎代補”。
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實施較好的市、縣(區)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優先納入中央及省級財政工程治理及降險處理補助範圍。交通運輸部門應把集中安置區外農村公路規劃範疇內的道路優先列入地方農村公路建設計畫。水利部門應爭取將集中安置區通水優先列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並給予補助。電力部門應按最優惠政策收取集中安置區內住宅和幼稚園、社區醫院、敬老院等公益建築的新建住宅供配電設施工程建設費。廣電網路運營單位應對集中安置區廣電網路建設予以支持。
(六)下達補助資金。7月底前,省級財政根據省國土資源廳提供的《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情況匯總表》和扶持政策要求下達補助到戶資金和基礎設施補助資金到縣級財政。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補助資金按原渠道發放。其他補助到戶資金按工程形象進度發放給農戶,集中重建的,在取得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後發放補助資金的50%,工程竣工驗收且舊房拆除舊宅基地交還村集體後足額發放剩餘部分;進城(含城鎮)購房的,舊房拆除舊宅基地交還村集體後一次性發放。列入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試點的,補助資金按中央財政下達資金情況及時撥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質災害搬遷重建工作實行“縣負總責,鄉抓落實,工作到村,任務到戶”責任制,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分解落實搬遷計畫任務,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落實工作責任。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政策、資金方面給予支持;增強服務意識,開通“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農辦(扶貧辦)要牽頭做好造福工程協調指導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界定地質災害威脅範圍,優先安排集中安置用地指標,加快核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指標,對搬遷完成進度快、質量好的市、縣(區),以“以獎代補”方式在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安排等方面予以傾斜;移民管理機構要認真組織編制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試點方案,逐戶確定幫扶對象;財政部門要按有關政策規定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地質災害搬遷重建補助,及時足額下達補助資金;民政部門及時做好核災工作;規劃部門對規劃選址、規劃報建,建設部門對施工建設、竣工驗收,林業部門對安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等相關手續辦理開通“綠色通道”。
(三)建立重建檔案。地質災害搬遷重建檔案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管理。對經審核確認的搬遷對象,要逐戶登記造冊,對搬遷重建全過程產生的各類文檔、公示證明材料應及時建檔立卡,錄入“福建省地質災害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地質災害隱患點消除和搬遷重建進度動態管理。
(四)強化監督檢查。各級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各地地質災害搬遷重建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附屬檔案:1.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個人補助申請表
2.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補助對象審批匯總表
3.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情況匯總表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個人補助申請表
對象所在區域: 縣(市、區) 鄉鎮(街道) 行政村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戶主姓名 | — | 身份證號碼 | — | ||||||
性 別 | □男 □女 | 聯繫電話 | — | 民 族 | — | ||||
現在地址 | 縣(市、區) 鄉鎮(街道) 村(居) 自然村(組) | ||||||||
舊住房 情況 | 建造年代 | — | 占地面積(平方米) | — | 建築面積(平米) | — | |||
住房結構 | □土坯、夯土房(無立柱)□磚、石等簡易砌體結構(無磚柱、構造柱,無圈樑等)□竹木、木結構□磚木、石木、土木結構(木框架)□磚混結構(有磚柱或構造柱,有圈樑等)□鋼筋混凝土結構□輕鋼結構□其它結構 | ||||||||
對象類別(可多選) | □地災戶 □受災戶 □列入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試點戶 | ||||||||
家庭類別(可多選) | □分散供養五保戶 □低保戶 □計生戶 □少數民族戶 □貧困殘疾人 □其他貧困戶 | ||||||||
安置方式 | □一戶一宅基地集中安置 □多層單元住宅集中安置 □進城(含城鎮)購房 □分散安置 | ||||||||
家庭總人口(人) | — | 少數民族人口(人) | — | 殘疾人人口(人) | — | ||||
家庭成員信息(務必填寫完整) | |||||||||
序 號 | 姓 名 | 身份證號碼 | 與戶主關係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本人承諾上述情況均屬實,現申請搬遷重建,懇請予以批准。 戶主簽名: | |||||||||
經審核、公示,情況屬實。 村委會(蓋章) | 經審核,情況屬實。 鄉鎮人民政府(蓋章) |
填表說明:本表一式四份,分別由搬遷戶、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國土資源部門保存。
附屬檔案2
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補助對象審批匯總表
縣(市、區)人民政府(蓋章):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鄉(鎮) | 行政村 | 地質災害隱患點及高陡邊坡統一編號或野外編號 | 戶主姓名 | 家庭人口 | 搬遷改造類型(可多項“√”選) | 其中(可多項“√”選) | 房屋狀況 | 改造 類型 | |||||||||||
地災戶 | 受災戶 | 列入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試點戶 | 其他 | 分散供養五保戶 | 低保戶 | 計生戶 | 少數民族人口 | 貧困殘疾人 | D級危房 | C級危房 | 無房 | 其他 | 集中重建 | 進城購房 |
填表說明:1.本表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在匯總搬遷戶個人申請表相關信息基礎上,經會同同級農辦(扶貧辦)、財政等部門審查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2.本表應在6月15日前在村部公示欄公布。
附屬檔案3
福建省地質災害搬遷情況匯總表
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蓋章):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鄉鎮 名稱 | 搬遷涉及自然村數 | 總體數量 | 搬遷改造類型(戶) | 其中(戶) | 重建情況(戶) | 消除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編號 | ||||||||||
戶 數 | 人數 | 地災戶 | 受災戶 | 列入國家大中型水庫移民避險解困試點戶 | 其他 | 分散供養五保戶 | 低保戶 | 計生戶 | 少數民族人口(人) | 貧困殘疾人 | 在50戶-100戶規模的集中安置區重建戶數 | 在100戶以上規模的集中安置區重建戶數 | 進城購房戶數 |
填表說明:1.本表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在6月底前報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設區市國土資源部門匯總後上報省國土資源廳,涉及水庫移民避險解困的,同時抄送省政府水電站庫區移民開發局。
2.設區市匯總表將本表第一列“鄉鎮名稱”改為“縣(市、區)名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蓋章)”改為“設區市國土資源局(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