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大理州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2019年大理州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州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大理州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最大限度減少地質災害帶來的損失,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第394號令)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雲政發[2010]172號),設立大理州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為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省政府《雲南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是指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從全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收入和礦業權出讓金等4項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計提的、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和州縣市財政預算追加的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堅持按照先籌集後使用、資金與責任掛鈎、分級負責、突出重點、先急後緩、財力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安排使用。
第五條 州、縣(市)負責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應急體系等建設。配合省開展特大型和大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應急體系等建設。
第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滾動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七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和《雲南省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籌集和管理好專項資金,健全完善地質災害防治經費保障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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