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科技揭榜制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雲南省科技揭榜制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是雲南省科學技術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科技揭榜制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科技揭榜制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雲財規〔2023〕12號
各州(市)財政局、科技局、高新區管委會,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
為突破制約雲南省重點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機制,支持我省企業實施科技揭榜制項目,加快推動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更好地服務保障雲南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雲南省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20條措施》等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制定了《雲南省科技揭榜制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6月21日

檔案全文

雲南省科技揭榜制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突破制約雲南省重點產業發展的關鍵核心技術,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機制,支持我省企業實施科技揭榜制項目,加快推動重大科技成果轉化,更好地服務保障雲南高質量跨越式發展。根據《雲南省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20條措施》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揭榜制是一種科技項目組織管理方式。通過需求徵集、成果評價等方式編制項目榜單並對外發布技術攻關、成果轉化揭榜任務,組織科研力量揭榜攻關,推動成果轉化。科技揭榜制項目分為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兩類。
第三條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共同對科技揭榜制項目和資金進行管理。省財政廳是科技揭榜制項目的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科技揭榜制項目和資金管理有關政策;負責資金年度預算審核、下達、監督、指導績效管理等工作。省科技廳是科技揭榜制項目的組織實施部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有關政策;主要負責項目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項目徵集、遴選、發榜、立項、資金撥付、績效管理、監督等工作。
第四條建立省州(市)財政科技聯動投入機制,鼓勵州(市)根據本地重點產業發展關鍵技術需求,與省級聯動組織實施揭榜制項目,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給予一定比例資金支持。支持雲南實驗室按科技揭榜制方式自主組織實施項目。
第二章 條件要求
第五條科技揭榜制項目是聚焦落實國家和省重大科技戰略任務,聚焦高原特色現代農業、綠色鋁、綠色矽、先進制造、綠色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數字經濟、生態環境保護、碳達峰碳中和等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以任務實施成效為衡量標準,由創新主體或創新聯合體揭榜實施,需求目標清晰、套用導向鮮明、最終用戶明確的科技項目。科技揭榜制項目主體包括發榜方和揭榜方。
第六條技術攻關類項目主要由技術需求方提出技術需求,經省科技廳發榜後,由國內外具備條件的團隊揭榜攻關。
第七條技術攻關類項目發榜方是提出技術需求的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對關鍵核心技術、關鍵零部件、材料及工藝等有內在迫切需求,項目攻關成功後能率先在本企業推廣套用,所形成的產品能夠實現國產替代,有效改善供給能力,顯著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具有保障項目實施的資金投入,能夠提供項目實施的配套條件。
(三)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重大違法行為。
第八條技術攻關類項目揭榜方,是國內外有研究開發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或其組成的聯合體等(與發榜方不能為同一單位或其下屬子公司),鼓勵產學研合作揭榜攻關。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較強的研發實力、良好的科研條件,揭榜團隊負責人在行業內具有較強影響。
(二)具有解決滿足發榜項目需求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智慧財產權。
(三)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重大違法行為。
第九條成果轉化類項目主要由科技成果擁有單位提出轉化需求,經省科技廳發榜後,在省內進行揭榜轉化。
第十條成果轉化類項目發榜方,是擁有已經比較成熟且符合雲南重點產業需求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業等。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擬轉化的成果具備產業化和推廣套用條件,且符合雲南企業和產業創新發展需求。
(二)擁有擬轉化成果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市場用戶和套用範圍明確,對雲南產業轉型升級能夠發揮關鍵推動作用。
(三)擁有成果轉化的技術支撐隊伍,能主動參與和協助推廣科技成果轉化。
(四)優先支持產業共性技術和首台(套)重大裝備,以及公益性、輻射帶動效應顯著的重大成果。
第十一條成果轉化類項目揭榜方為具備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企業或其他組織(與發榜方不能為同一單位或其下屬子公司),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有較強的成果推廣套用隊伍,能夠提出科學合理的成果轉化方案。
(二)能夠提供成果轉化套用場景,所需的資金、場地、市場等配套條件。
(三)積極開展示範套用,努力擴大社會套用效益。
(四)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重大違法行為。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管理流程。科技揭榜制項目按照榜單徵集、榜單論證、發榜公告、對接揭榜、契約簽訂、項目監管等流程進行管理。
(一)榜單徵集。省科技廳通過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結合或“定向研發、定向轉化、定向服務”等多種方式廣泛徵集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需求。需求內容應包括背景、擬解決關鍵技術問題及技術指標、成果套用形式與轉化條件、時限要求、資金投入、對揭榜方要求等主要內容。
(二)榜單論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對徵集的榜單進行論證,重點遴選出影響力大、帶動作用強、套用面廣的關鍵核心技術研發需求,以及具有廣泛套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轉化需求,編制形成榜單向社會張榜公告。
榜單形成過程主要包括形式審查、同行評議、現場考察等環節。
1.形式審查。對需求方的資質條件、真實性等進行審查,包括科研能力、財務狀況、市場推廣、社會誠信等情況。
2.同行評議。行業專家根據項目類型開展審查論證。技術攻關類項目重點對需求方的各類資質條件、發榜技術需求的重要性、必要性進行審查論證;成果轉化類項目重點對擬轉化已有科技成果的成熟度、自主智慧財產權、轉化套用後可能產生的重大經濟社會效益、轉化支撐服務等進行審查論證。
3.現場考察。必要時組織專家實地考察項目需求的相關情況。
(三)發榜公告。省科技廳會商相關部門遴選後向社會發布重大科技需求榜單,明確揭榜具體要求、材料報送流程和起止時限、評定榜單規則等。
(四)對接揭榜。省科技廳組織發榜方和揭榜方進行項目對接談判,細化落實合作具體內容,達成共識。同一項需求榜單有多個揭榜方揭榜的,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論證,根據評審論證意見商發榜方擇優定榜;發榜方、確定中榜的揭榜方按有關規定簽訂技術契約,並共同制定發榜項目的實施方案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對實施方案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和任務完成的可行性等4個方面進行論證,並審核科技經費投入情況,確定擬支持項目名單,經向社會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省科技廳及時發布中榜公告。
(五)契約簽訂。成功揭榜的項目,由省科技廳與技術攻關類項目發榜方、成果轉化類項目揭榜方簽訂科技計畫項目契約。
(六)項目監管。項目過程管理、經費管理、驗收管理和績效管理按省級科技計畫項目及資金管理等相關制度執行。項目完成後,省科技廳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對項目進行驗收,以解決發榜方問題成效為衡量標準,堅持效果導向,解決實際問題。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科技揭榜制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的申請、評審、撥付、使用管理通過“雲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陽光雲財一網通”等平台辦理。
第十四條單個項目科技投入總額原則上不低於500萬元,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技術攻關類項目財政補助對象為發榜方;成果轉化類項目財政補助對象為揭榜方。
第十六條以企業為主體的項目,省級財政按不超過項目科技經費投入總額的40%給予資金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應急攻關、公共研發服務平台建設等社會公益類項目按“一項一議”原則確定補助經費。
第十七條省科技廳負責核實揭榜制項目科技經費投入和技術契約後,給予技術契約中的發榜方(技術攻關類)、揭榜方(成果轉化類)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科技揭榜制項目財政補助資金分兩批撥付。項目立項程式完成後即撥付擬補助資金的40%,其餘60%在項目通過驗收後撥付。技術攻關類項目發榜方支付揭榜方、成果轉化類項目揭榜方支付發榜方的資金應按照雙方約定及時支付。
第十八條財政補助資金實行包乾制,可用於關鍵技術研發、示範生產線建設、推廣風險補償、技術標準制定等方面。
第五章 績效與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省科技廳負責組織對科技揭榜制項目資金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科技揭榜制項目每年開展1次績效評價,發榜方(技術攻關類)和揭榜方(成果轉化類)開展績效自評並形成財政科技項目績效自評報告,於每年3月30日前提交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根據需要開展財政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最佳化後續資金安排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揭榜方已按技術契約內容開展技術攻關或成果轉化工作,但因客觀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項目任務無法按期按質完成的,由省科技廳委託第三方出具審計報告,經省科技廳審核同意後可以延期繼續實施或終止項目;項目終止的,剩餘資金不再撥付,經第三方審計、現場核查認定的已撥付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資金原渠道退回。因發榜方或揭榜方主觀原因造成項目終止的,省科技廳全額收回財政科技資金,並酌情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名單。
第二十一條加強科研誠信管理,省科技廳對項目申報、實施、管理、服務等全過程和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各責任主體實施科技信用評級,並將其信用評級信息作為相關工作的決策依據,強化對失信行為懲戒。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做好新舊政策銜接。原政策下已完成立項程式的科技揭榜制項目,按原辦法執行直至完成驗收等項目管理流程。除本辦法有特殊規定外,科技揭榜制項目均按照省級科技計畫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27日。雲財規〔2020〕3號中《雲南省科技揭榜制實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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