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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雲財規〔2021〕10號)等有關檔案規定,省科技廳細化了省科技計畫項目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要求,形成《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細則(暫行)(徵求意見稿)》,現徵求你單位意見,請於2023年7月13日前書面反饋為荷。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7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20條措施的通知》(雲政辦發〔2021〕70號)、《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雲財規〔2021〕10號)等有關檔案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結轉結餘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在預算年度內未執行完畢的省級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財政撥款資金。
(一)結轉資金是指預算安排項目的支出在年度終了時,未全部執行或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項目財政撥款資金。
(二)結餘資金是指項目執行完畢,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結題、不通過,項目執行過程中終止實施,經第三方審核或審計確認且尚未列支的項目財政撥款資金;以及項目撤銷後的全額項目財政撥款資金。
第三條 省科技廳職責。
(一)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完善內部項目結轉結餘資金管理及盤活制度建設。
(二)依託雲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健全項目結轉結餘資金管理功能模組。
(三)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加快項目資金執行進度,跟蹤統計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結轉結餘資金使用情況。
(四)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加強結餘資金統籌力度。
(五)對結餘資金較大的項目承擔單位提出下年度新增項目經費預算等額抵扣方案。按程式編制項目及資金下達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職責。
項目承擔單位(含項目參加單位,下同)和項目負責人應按省級科技計畫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以及本細則要求,制定單位內部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結餘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結餘資金盤活制度,加強項目結餘資金管理,加快資金使用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並確保項目結餘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規範性。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最大限度地減少項目年度資金結轉結餘規模,提高項目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合理性;結合項目年度實施進度,編制年度資金支出計畫,提高項目年度預算的準確度及執行效率。
第六條 在研期間,項目年度剩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快項目年度結轉資金的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條 對於驗收時資金結餘比例超過20%且金額超過100萬元(含)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作出情況說明,經所在單位審批同意後與項目資金決算表一併提交。結餘資金計畫留用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驗收時應同時提交結餘資金用款計畫。
第八條 結餘資金留用與科技信用管理制度掛鈎。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並且其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信用記錄的,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終止實施、撤銷和驗收結論為結題、不通過,以及項目承擔單位科技信用評價不良的,結餘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九條 項目結餘資金使用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對於原項目團隊不能及時使用的結餘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調劑用於其他急需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的結餘資金統籌用於科研儀器設備更新、實驗室升級改造、項目實施過程發生的業務費、勞務費等科研活動直接支出。
第十條 年度預算執行中,項目承擔單位對於項目目標完成、項目情況發生變化已無需執行或短期內不具備執行條件的項目結轉資金,以及項目結餘資金中預計年內難以形成支出的部分,應及時主動按原渠道上繳財政,有關上繳財務憑據報省科技廳留存。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在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過程中,對項目資金的年度到位情況、支出進度、上年度結轉資金,以及項目結餘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與下年度項目資金撥款掛鈎。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雲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中真實、完整填報上一年度項目結轉資金額度,以及項目結餘資金使用情況。項目結轉資金較大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主動減少下年度新增項目經費預算申請。省科技廳根據項目結轉結餘資金情況,統籌編制年度新增項目經費預算計畫。
第十三條 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的結餘資金,自項目通過驗收後次年的1月1日起結轉2年仍未完全使用完畢的,省科技廳在下達項目承擔單位其他新增項目經費預算時進行等額抵扣。操作程式如下:
(一)項目承擔單位如實提供項目結餘資金使用情況。
(二)省科技廳根據項目承擔單位年度新增項目經費計畫,形成項目結餘資金等額抵扣方案。
(三)省科技廳編制項目及資金下達計畫,按程式報批下達項目資金。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