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科技廳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雲南省科技廳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科研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規範科研誠信管理,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科技部《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管理辦法》(國科發監〔2023〕149號)以及《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雲廳字〔2019〕2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雲南省科技廳於2023年10月30日印發,自2023年11月30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科技廳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科技廳
  • 有效期限:3年
  • 發文字號:雲科規〔2023〕5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雲南省科技廳關於印發科研誠信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雲科規〔2023〕5號
有關單位:
《雲南省科技廳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經省科技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10月30日

辦法全文

雲南省科技廳科研誠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誠信體系建設,進一步規範科研誠信管理,開展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生態,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科技部《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管理辦法》(國科發監〔2023〕149號)以及《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雲廳字〔2019〕2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研誠信管理,是指對參與省科技廳管轄或組織的科研活動事項的相關責任主體信守承諾、履行義務、遵守科研行為準則的客觀記錄和公正評價,並據此進行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相關工作。
責任主體包括項目負責人、科研人員、諮詢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人員等自然人,以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項目推薦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項目管理機構、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等法人和機構。
第三條 科研誠信管理覆蓋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科技創新基地(平台)、科學技術獎勵、科技人才、科技型企業,以及其他科技業務的申請與受理、評審與認定、考核與驗收等管理與實施的全過程。
第四條 科研誠信管理應當堅持以信任為前提,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激勵創新、寬容失敗,教育優先、預防為主,分級分類、獎懲並舉的原則。
第二章  責任分工
第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科研誠信統籌協調和巨觀指導,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進科研誠信體系建設;指導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科研誠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記錄相關責任主體的科研信用情況,開展信用評價及結果套用;對重大科研失信行為開展調查,做好異議處理、信用修復、聯合懲戒等工作。
第六條 各項目推薦單位負責推進本系統科研誠信建設,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強化科研誠信審核管理,組織本行業以及協調配合各相關責任主體開展失信調查工作,報告或通報相關情況,開展聯合懲戒。
第七條 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推進本州(市)科研誠信建設,履行本級科研誠信管理職責,加強宣傳教育和監督引導,推進科研誠信審核管理,組織本級以及協調配合上級部門開展失信調查和聯合懲戒工作。
第八條 參與省科技廳管轄或組織的科研活動事項的各類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社會組織、專業服務機構是科研誠信建設、失信調查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嚴格自律、規範管理,加強自我監督,積極加強科研誠信教育和培訓,履行誠信管理主體責任。
第九條 各類科技工作者應當堅守誠信底線,嚴格自律。科研人員應當恪守科學道德準則,遵守科技活動規範,踐行科研誠信要求;諮詢評審專家應當認真履職,嚴格遵守科研誠信要求和職業道德;科技管理服務人員應當正確履行管理、指導、監督、服務職責,帶頭落實科研誠信要求。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十條 實行科研誠信全流程監督管理。將科研誠信建設要求落實到項目指南編制、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結題驗收和監督評估等科技計畫管理各個環節,在各類科研契約(任務書等)中要約定科研誠信義務和違約責任追究條款,加強科研誠信契約管理。
第十一條 全面實施科研誠信承諾制度。責任主體在實施或參與科研活動時應就履行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安全保密等情況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承諾書應當明確承諾事項和違背承諾的處理要求,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推進科研誠信審核。按照“誰推薦、誰審核、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對申報的科技計畫項目及其責任主體開展事前科研誠信審核,將具備良好誠信狀況作為通過審核的必要條件,存在嚴重失信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科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科研守信激勵的對象給予相應政策支持和傾斜,對失信懲戒對象給予警示,並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四條 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按項目契約(任務書等)約定,項目資金使用合理,按規定申請項目終止、撤銷的,經省科技廳批准予以結題,可不納入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五條 完善科研成果誠信管理制度。從事科研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應加強科研成果誠信管理,建立學術論文發表誠信承諾制度、科研過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檢查和報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強實驗記錄、實驗數據等原始數據資料和科研檔案的統一管理、留存備查。
第四章  信用記錄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對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守信行為記錄和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七條 基本信息指相關責任主體的身份信息及項目信息,包括參與實施、管理和服務的省科技計畫類別、項目編號、項目名稱、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身份識別和實施期限等。
第十八條 守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受理、評審、立項、執行、抽查、評估、驗收等實施、管理和服務的全過程遵守相關規定,奉行科研行為準則和遵守科技管理工作規定,如期較好完成項目實施、管理和服務,履行相關承諾的行為。
第十九條 失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在科技活動中發生的違反科學研究行為準則與規範、違反科技活動管理規定的行為,主要包括:
(一)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篡改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
(二)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三)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無實質學術貢獻署名等違反論文、獎勵、專利等署名規範的行為。
(五)採取造假、串通、故意重複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技活動承擔、管理、諮詢、服務等資格以及技術檢測、驗收結題等認證。
(六)故意誇大科研成果,隱瞞技術風險,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資金損失。
(七)不遵守科研契約約定,擅自調整科研任務外撥資金,違規轉撥、轉移科研任務資金,影響契約目標執行。
(八)科技活動重大事項變動未按要求報告相關部門。
(九)承擔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人才工程等,不遵守契約約定,被強制終止。
(十)對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評估評價工作拒不配合,或對相關整改意見落實不力。
(十一)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截留、擠占、挪用、套取財政科研資金。
(十二)在諮詢、評估、評審等科技活動中,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違反迴避原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
(十三)在科技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過程中,有“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行為。
(十四)科研管理失職,隱瞞、包庇、縱容違規違法行為。
(十五)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六)出現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研倫理規範等行為。
(十七)發生其他科研失信行為。
第二十條 根據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所造成的後果,將失信行為記錄為一般失信行為、嚴重失信行為。
省科技廳依託雲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對科研失信行為進行記錄,並將科研失信責任主體分別列入科研失信觀察名單、黑名單管理。
第二十一條 責任主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科研一般失信行為:
(一)自然人一般失信行為
1.違反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提交項目契約(任務書等),未及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重大變更事項等。
2.承擔的科技計畫項目因主觀原因被終止,無正當理由逾期超過6個月未提交驗收申請材料。
3.有違反迴避原則、泄露相關信息等影響科技項目公平公正評審的行為。
4.在科技活動的申報、評審、實施、驗收、監督檢查和評估評價等過程中,有“打招呼”“走關係”等請託行為。
5.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並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二)法人和機構一般失信行為
1.不主動迴避與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其他科技專項承擔單位之間存在的利益關係。
2.未履行項目契約(任務書等)相關責任造成項目逾期,未及時報送重大變更事項等。
3.違反相關管理規定或管理混亂、影響科技管理服務工作正常開展。
4.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並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責任主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科研嚴重失信行為:
(一)自然人嚴重失信行為
1.採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複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承擔科技計畫項目資格或通過驗收。
2.項目申報或實施中抄襲、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和圖表等,違反科研倫理規範。
3.違反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項目契約(任務書等)約定執行;項目到期超過一年不提交項目驗收申請;擅自超許可權調整項目任務或預算安排;科研論文、科技報告、項目成果等學術造假。
4.違反科技計畫項目資金管理規定,發生虛報、冒領、貪污、截留、擠占、挪用、套取項目資金,謀取私利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項目資金使用違規並造成重大損失;項目終止撤銷後不按要求退還科技計畫項目資金。
5.利用管理、諮詢、評審或評估專家身份索賄、受賄,故意違反迴避原則,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惡意串通。
6.違反保密規定,泄露相關秘密或諮詢評審信息。
7.不配合審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8.發生重大事項影響科技計畫項目實施且未按要求報告。
9.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契約(任務書等)約定和科研不端行為等情形。
(二)法人或機構嚴重失信行為
1.採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複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管理、承擔科技計畫項目或中介服務資格。
2.利用管理職能設租尋租,為本單位、項目申報單位、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承擔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
3.違反委託契約約定,不執行制度或違反制度規定;管理嚴重失職,所管理的科技計畫項目或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重大問題。
4.項目承擔單位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務職責;包庇、縱容項目承擔人員嚴重失信行為。
5.違反科技計畫項目資金管理規定,發生虛報、冒領、貪污、截留、擠占、挪用、套取項目資金,謀取私利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項目資金使用違規並造成重大損失;項目終止撤銷後不按要求退還科技計畫項目資金。
6.專業機構違反契約或協定約定,採取造假、串通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
7.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8.發生重大事項影響科技計畫項目實施並且未及時報告。
9.在諮詢、評估、評審、審計等科技活動中,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違反迴避原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出具虛假或失實結論。
10.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契約(任務書等)約定和科研不端行為等情形。
第二十三條 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科研一般失信行為,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行為責任主體,經省科技廳審核後應予列入觀察名單。
(一)無正當理由未能如實完成項目考核指標或擅自調整考核指標等。
(二)違反項目契約(任務書等)約定,違規使用財政科技資金,造成不良影響或輕微損失。
(三)諮詢評審專家和科技服務機構未認真履行職責,諮詢評審專家年度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回響或參與諮詢評審活動,不按要求提供項目評審結論,科技服務機構隱瞞或發現項目存在問題未如實和及時報告省科技廳。
(四)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未遵守科技計畫相關規定、職業道德、行業準則及管理和服務協定(承諾),造成不良影響。
(五)項目承擔單位無正當理由年度逾期未驗收和終止項目總數超過3個(含3個),或年度逾期未驗收及終止項目總數在當年應驗收項目數中占比超過10%。
(六)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參加單位存在緩撥項目資金等現象,項目結束後對應收回項目資金督促追回不力。
(七)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推薦部門未按要求報告年度執行情況或有關統計數據。
(八)其他應予追究責任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具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列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且受到以下處理的,經省科技廳審核後應予列入黑名單。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並正式公告。
(二)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查處並正式通報。
(三)受相關部門或單位在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或監督檢查中查處並以正式檔案發布。
(四)因偽造、篡改、抄襲、買賣、科研論文代寫代發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被調查核實或被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國內外政府獎勵評審主辦方取消評審和獲獎資格並正式通報。
(五)經調查核實並履行告知程式的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對紀檢監察、審計、監督檢查等部門已掌握確鑿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和證據,因客觀原因尚未形成正式處理決定的相關責任主體,參照本條款執行。
(六)省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成員單位推送的嚴重失信責任主體。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廳應及時向責任主體通報列入、移出觀察名單和黑名單失信行為記錄信息。責任主體為自然人的,還應向其所在單位或機構通報。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對列入、移出黑名單責任主體失信行為記錄信息推送國家科研誠信信息系統和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資料庫、信用中國(雲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雲南)及省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成員單位。
第二十七條 觀察名單、黑名單實行動態調整機制。觀察名單責任主體按要求完成整改,黑名單責任主體處罰期滿,經省科技廳審查後應當從觀察名單、黑名單中移出。
由省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成員單位推送列入黑名單的嚴重失信責任主體,實施懲戒單位取消懲戒後應從黑名單中移出。
第五章 信用評級
第二十八條 省科技廳根據信用記錄情況對相關責任主體實行分類評級管理,評級結果作為各責任主體參與科技計畫項目和其他科技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科研信用評級主要對相關責任主體以下5個方面進行綜合信用評價:
(一)立項管理。對遵守省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有關規定、履行信用承諾、保證申報內容真實性和有效性等行為中的誠信狀況,以及項目立項評審中的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二)資金管理。對編制省科技計畫項目資金預算、自籌資金籌集、財務情況報告,以及資金使用、核算等行為中的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三)實施管理。對省科技計畫項目組織實施、日常跟蹤管理、中期評估、隨機抽查、重大事項和進展情況報告等行為中的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四)驗收管理。對省科技計畫項目總結、考核指標完成、資金決算、經濟和社會效益證明等行為中的誠信情況,以及驗收工作中的誠信狀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五)其他。對省科技計畫項目相關責任主體實施、管理和服務相關的其他誠信狀況,以及紀律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三十條 科研信用等級劃分為A(信用良好)、B(一般失信)、C(嚴重失信)3個類別,分別建立信用名單進行記錄和管理。其中:
A級(信用良好):
責任主體在參與科學技術活動中履行職責和承諾義務、踐行科研誠信要求,無任何科研失信記錄。
B級(一般失信):
責任主體在參與科學技術活動中,發生失信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
C級(嚴重失信):
責任主體在參與科學技術活動中,發生失信行為且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廳採取日常個別評定和年度統一評定相結合的辦法,按程式和規定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六章 失信調查
第三十二條 科研失信調查是指根據舉報或其他相關線索,對涉嫌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開展調查並作出處理。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對本級職權範圍內舉報和線索可自行調查處理,對於超越本級職權範圍的舉報和線索,應提請上級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被調查對象是自然人的,由其被調查時所在單位負責調查處理。沒有所在單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調查涉及被調查人在其他曾任職或求學單位實施的科研失信行為的,所涉單位應積極配合開展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及時送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被調查人是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舉報,調查單位應及時受理:
(一)署真實姓名並能正確聯繫。
(二)有明確的違規事實。
(三)有客觀、明確的證據材料或可查證線索。
鼓勵實名舉報,不得惡意舉報、誣陷舉報。
第三十五條 下列科研失信行為線索,調查單位應主動受理,並加強督查:
(一)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移送的線索。
(二)在對科技計畫項目、各類科技創新基地(平台)、科技人才、科學技術獎勵、科技型企業等日常管理工作及其他科技活動中發現的問題線索。
(三)媒體、期刊或出版單位等披露的線索。
第三十六條 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應嚴格按照《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國科發監〔2022〕221號)和《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第19號令)等檔案制度執行。
第七章  激勵與懲戒
第三十七條 對科研信用A級(信用良好)相關責任主體實行守信激勵。
(一)在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科技資源配置、評獎評優、創新創業等方面,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二)賦予責任主體更多的項目管理自主權,減少監督檢查頻次,加大科技創新支持力度。
第三十八條 對科研信用B級(一般失信)和C級(嚴重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行失信懲戒,視失信行為情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可單獨或合併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科研誠信約談,暫停(暫緩)相關科研項目、活動,暫停財政資金撥付,限期整改。
(二)終止或撤銷財政資助的相關科研項目,按原渠道收回撥付的資助資金或結餘資金。
(三)撤銷已獲得的相關獎勵、稱號、資格等,收回獎金。
(四)將相關責任主體作為重點監督對象,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五)一定期限限制參與財政資助科技活動數量、類型;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請、參與財政資助科技活動相關資格。
(六)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相關失信行為信息。
第三十九條 信用修復。失信行為責任主體在懲戒期內通過履行義務、主動整改、彌補損失等消除不良影響,或獲得省級以上相關部門表彰、嘉獎,對國家、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依程式申請信用修復。符合修復條件的,經省科技廳審查,依規將其移出觀察名單、黑名單。
具有以下行為之一不得修復:
(一)企業進入破產程式。
(二)距離上一次修復時間不滿1年。
(三)5年內已發生兩次修復行為。
(四)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五)依法依規認定不能實施修復的行為。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條 信息採集。科研誠信信息按照“誰使用、誰錄入,誰採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採集:
(一)相關責任主體的基礎信息從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獲取生成。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尚無相應記錄的,由首次使用系統的單位和自然人錄入。
(二)省科技廳業務主管處室或受委託的專業機構負責記錄科研人員及科研單位在項目申報、立項評審、組織實施、結題驗收、評估評價、監督檢查等活動中的失信行為信息和守信激勵信息;諮詢評審專家、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使用單位,負責記錄諮詢評審專家、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在諮詢評審、現場考察、結題驗收、評估評價、監督檢查等活動中的履職情況。
以上記錄的信息在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由負責記錄的單位在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上傳信息經省科技廳監督部門審核後生成。
第四十一條 科研誠信信息由省科技廳及其授權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監督和評估機構使用,嚴格執行信息發布、查詢、獲取和修改的許可權。
第四十二條 相關責任主體對其信用記錄、評級和懲戒措施具有申辯權,對已確認的誠信記錄、評級和懲戒措施有異議的,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相關程式進行申訴。省科技廳在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覆核結果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省科技廳依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對科學技術活動實施全流程科研誠信管理,並與科技部科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省社會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實現對接。
第四十四條 發揮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科研誠信管理的監督作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監督和報告相關責任主體的誠信狀況,並可通過實名方式向省科技廳舉報。相關責任主體應協助省科技廳進行失信調查、信息記錄及維護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相關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具體操作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30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雲南省科技廳科技計畫科研失信行為記錄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雲科規〔2020〕2號)和《雲南省科技廳科技信用評級管理辦法(試行)》(雲科規〔2020〕3號)有效期屆滿,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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