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科技創新容錯糾錯實施辦法

《雲南省科技創新容錯糾錯實施辦法》是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印發的《雲南省容錯糾錯辦法(試行)》等檔案精神,推動《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29條措施》落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和雲南省委、省政府關於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的總體要求,雲南省科學技術廳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雲南省科技創新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科技創新容錯糾錯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發布,辦法全文,

發布

2023年1月27日訊息,為推動《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29條措施〉的通知》落實,近日,雲南省科學技術廳印發《雲南省科技創新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9日。

辦法全文

雲南省科技創新容錯糾錯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印發的《雲南省容錯糾錯辦法(試行)》等檔案精神,為推動《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創新驅動高質量發展29條措施〉的通知》落實,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黨的二十大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營造良好科技創新環境的總體要求,進一步加快創新型雲南建設,鼓勵科研人員積極探索、勇於創新,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合理容錯、敢於擔當的良好氛圍,省科技廳結合我省科技創新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原則:
——尊重規律,鼓勵創新。充分尊重科技創新規律,重視科研試錯探索的價值,支持和保護科研人員創新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消除對創新風險的顧慮,激勵廣大科研人員幹事創業、擔當作為。
——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嚴格按照“三個區分開來”,對敢於人先、大膽探索、挑戰未知而出現失誤、錯誤,未達到預期的行為與弄虛作假、懈怠失信、謀取私利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認真甄別,綜合研判,合理認定容錯免責、從輕減輕處理情形。
——依紀依法,容糾並舉。構建科學有效的風險防範和糾錯機制,動態監管科技計畫項目實施情況並實時預警提醒,對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任主體依法依規追責,確保容錯免責在科研誠信紅線、法律法規底線內進行。
第二章 適用情形
第三條 容錯免責的適用主體及範圍:對使用我省科技財政資金開展各類科技創新活動的單位和人員適用。在科技創新改革過程中出現失誤或錯誤和在使用省財政資金開展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創新或不確定性、高風險性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過程中出現科研失敗或未達到預期目標,作出容錯免責認定的,適用本辦法。其他使用國有資金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單位和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經認定可以給予容錯:
(一)符合戰略決策方向。在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中狠抓落實、創造性開展科技工作,因大膽履職,非因主觀故意出現失誤錯誤,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符合科學決策程式。經過充分論證,按照相關程式實施集體決策,沒有超越許可權擅自作出決策或個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不存在亂作為、違反相關制度和業務流程的情形。
(三)沒有以權謀私。一心為公推動科技創新工作,沒有打著改革的旗號假公濟私,為自己、他人或其他組織謀取不當利益;沒有與其他組織或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
(四)主動擔當作為。在推動科技重大項目、重點工作中履職盡責、攻堅克難,出現失誤錯誤的;在化解矛盾糾紛、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主動擔責、積極作為,出現失誤錯誤的。
(五)實施自主創新。在科技領域中,積極探索使用新機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術,因在全國無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確而發生偏差的;企業通過持續的研發投入開展技術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其他科研創新成果,項目投入大、投資周期長,因市場前景不明朗等因素未實現預期收益的;推動企業產業結構調整,實施企業轉型升級發展,開展技術創新和工藝升級,在新領域積極探索,沒有達到預期目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符合以上條件,並發生下列情形的,經認定可以免除相關責任或根據實際情況從輕、減輕處理:
(一)對在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偏差失誤,在沒有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符合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精神的前提下,能夠及時糾錯改正的,不作負面評價,免除相關責任。
(二)對財政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技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組織和科技人員已履行了勤勉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第三方專家評議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予以結題。承擔該項目的組織或者個人繼續申請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不受影響。
(三)對創新創業項目進行經費資助或風險投資,符合規定條件、標準和程式,但資助項目未達到預期效果,相關領導幹部和部門在勤勉盡責、沒有獲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決策責任。
(四)政府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過程中,通過協定、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的,單位負責人已按照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沒有獲取非法利益的,不承擔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五)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項目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研究開發內容和目標的。
(六)因技術路線選擇不當導致難以完成預定目標的。
(七)因不可預見因素,項目研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
(八)因不可預見因素,項目研發取得了目標產品,但由於市場變化導致研發成果進一步產業化套用沒有意義的。
(九)因探索使用新機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術導致的科研創新無法實施和難以完成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六條 容錯免責工作根據財政資金來源和屬地管理原則,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提出申請:科研人員或單位和科技型企業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啟動追責程式後20個工作日內,或項目實施過程中,認為符合容錯免責適用情形的,可向發布政策責任單位或下達科技項目的省、州(市)、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包括容錯免責認定申請書、情況說明及佐證材料、所在單位證明、經費審計報告、實施績效資料等。
(二)申請受理:收到容錯免責申請後,相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人對申請是否符合容錯免責情形進行研判,於7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或申請人反饋受理意見。對不予受理的,說明原因。問責機關在啟動問責程式和責任追究調查過程中,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啟動容錯免責程式。
(三)調查核實: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對照容錯免責適用情形,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時開展調查核實情況,收集相關證據材料並進行研判,充分聽取有關單位或個人的申辯意見,必要時將組織專家組進行評估。一般容錯申請從受理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情況複雜的,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14個工作日。調查核實過程中需要進行評估和聽證等時間不包含在作出決定的時限內。
(四)審核認定:根據調查核實及專家評估情況,在與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協調後,相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容錯免責申請進行集體審議,作出是否容錯免責的決策認定。容錯免責認定結果抄送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留存。
(五)反饋歸檔: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在作出決定的10個工作日內將容錯免責認定結果反饋給申請單位或個人,對相關資料統一歸檔,涉及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的,在省科技項目管理系統中作免責標註。對不予認定的,應說明理由。
第四章 糾錯機制
第七條 強化對科技創新政策落實的督促指導,進一步推動黨中央對科技創新的重大決策部署在雲南落地落實。聚焦通過對黨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對科技創新相關政策落實的督促指導,解決體制性障礙、機制性梗阻、政策性創新方面問題,重點解決“思想保守”、“不推不動”、“中層梗阻”、“躺平”等制約我省科技創新政策落實的關鍵性問題。對科技創新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督導檢查,對不落實、不執行科技創新政策的單位和個人及時提醒並限期整改,對未及時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顯的,給予嚴肅處理。
第八條 加強科技計畫項目實施及經費管理的全過程監管。嚴格落實重大事項調整變更報備、中期檢查、績效評估等制度,推行科技計畫項目關鍵節點“里程碑”式管理,及時了解項目執行進展情況和績效目標任務實現程度。採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科技計畫項目核心任務完成、經費管理使用、法人責任落實等進行監督檢查,及早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並督促其限期整改,對未及時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顯的,給予嚴肅處理。
第九條 糾錯具體程式:
(一)啟動糾錯。按照規定對相關單位或個人作出容錯認定時,一併作出啟動糾錯程式的決定。
(二)傳送通知。啟動糾錯程式後7日內,向糾錯對象傳送糾錯通知書,說明糾錯事由,提出糾錯要求。
(三)談話問詢。傳送糾錯通知書後10日內,對糾錯對象進行談話問詢,聽取陳述意見。
(四)督促整改。採取適當方式跟蹤了解糾錯對象的整改情況,督促其限期整改。對未及時改正或整改效果不明顯,致使後果加重或同一錯誤再次發生的,給予嚴肅處理。
(五)完善制度。在督促整改的同時,指導相關單位和人員認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訓,落實長效舉措,有效防範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第五章 結果套用
第十條 被認定為容錯免責的單位和個人,不予追究科研失敗責任,不影響相關評價與考核,不影響再次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不納入科研信用不良記錄。在個人年度考核、評先評優、表彰獎勵和幹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時不作負面評價。
容錯免責的科技計畫項目,財政結餘經費退回財政。
第十一條 經認定為容錯免責的單位或人員,需對失敗原因進行深入分析,總結失敗經驗,形成書面報告提交當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各州(市)、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整理後於每年12月底前集中報送省科技廳存檔。省科技廳結合科技報告制度等相關規定,科學評估失敗科技活動的科學價值,為後續科學研究和科技管理工作提供借鑑。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十二條 加強組織領導。由省科技領導小組牽頭,省科技廳商請省紀委省監委定期或不定期研討全省科技創新容錯糾錯免責工作,及時通報溝通科技創新容錯糾錯中碰到的情況、問題和解決方案。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擔負起容錯糾錯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科技創新容錯糾錯免責認定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充分發揮政策的激勵引導和保障支持作用,細化措施,紮實推進,建立健全寬容失敗和全過程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強化責任擔當。建立完善分層分級責任擔當機制。科技計畫承擔單位要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單位科研人員容錯免責申請的審核把關,強化過程管理和風險防範。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敢於為科研人員的探索失敗擔當責任,切實推進容錯免責政策措施落實落地,形成寬容失敗、鼓勵創新的長效機制。
第十四條 健全誠信體系。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動態更新完善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庫,建立科學合理的科研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健全科研誠信獎懲機制,嚴肅查處嚴重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保障科技創新容錯免責機制有效運行。對有關單位、個人惡意申請容錯免責、弄虛作假等行為記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庫,定期或不定期向全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五條 營造良好創新環境。採用多元方式加大科技創新政策宣傳和解讀,加強寬容失敗、鼓勵創新政策的宣講和正面引導,大力宣傳改革創新、擔當作為的先進人物和事跡,引導科研人員弘揚科學家精神、奉獻精神,樹立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學術品格,大膽探索、挑戰未知,爭做重大科研成果的創造者、創新型雲南建設的奉獻者。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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