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雲南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加快雲南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26日,雲南省科技廳2023年第15 次廳務會審議通過《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於2023年8月1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2日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雲南省科技廳關於印發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雲科規〔2023〕3號
有關單位:
《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已經省科技廳2023年第15 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雲南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加快雲南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參照全國重點實驗室建設標準,根據《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雲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點實驗室是雲南省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科技創新基地。
第三條重點實驗室是依託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具有原始創新能力的企業建設,人、財、物以及科研活動相對獨立的科研實體。
鼓勵以依託單位的獨立二級機構或獨立法人機構等形式組建。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堅持“系統布局、能力提升、開放合作、科學管理”的建設原則,強化績效目標,實行動態最佳化調整,堅持質量優先,保持適度數量規模,逐步構建“定位準確、目標清晰、布局合理、引領發展”的重點實驗室體系。
第五條重點實驗室採取競爭申報和主動布局方式批准建設。採取競爭申報的,按照重點實驗室年度申報通知要求開展。採取主動布局的,雲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在我省特色或亟需領域,以達標認定製的方式建設,組織專家論證確定建設標準。
第六條根據重點實驗室建設目標任務不同,主要分為省重點實驗室和廳州(市)共建重點實驗室。
省重點實驗室主要圍繞學科發展前沿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領域,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取創新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創新源泉和包容開放的創新環境,同時為培養全國重點實驗室奠定基礎。
廳州(市)共建重點實驗室主要圍繞州(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創新需求與優勢特色,開展較高水平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或前沿技術研究,培養科研人才與團隊,促進高質量發展。
第二章職責
第七條省科技廳是重點實驗室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發展的總體規劃、發展計畫、相關政策,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
(二)負責批准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重大事項變更和合併撤銷。
(三)監督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經費的使用。
(四)組織對重點實驗室運行績效的驗收、考核和評估。
(五)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直相關行業部門和州(市)科技主管部門是重點實驗室的推薦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負責重點實驗室的申報推薦。
(三)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督導重點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
(四)協助省科技廳開展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考核和評估。
第九條依託單位是重點實驗室的管理主體和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提供重點實驗室日常運行經費、人員、場地、研究設備等相應條件保障,解決重點實驗室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負責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等組織機構建設,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對重點實驗室的運行績效進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廳和推薦部門做好考核和評估,審核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四)根據學術委員會的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等重大事項變更意見報省科技廳批准。
(五)堅持黨的領導,落實黨建主體責任,推動黨建工作與重點實驗室科技創新工作深度融合。
(六)落實重點實驗室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管理機構,健全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落實到位,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
第三章申報與批准
第十條申請省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基本條件:
(一)定位清晰,名稱、研究方向、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合理,在雲南省具有本領域領先水平或優勢特色,能承擔和完成國家及雲南省重大科研任務。
(二)負責人在本學科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主持過國家級重點科研項目並取得了重要成果,有團結協作和組織協調能力。擁有一支穩定、高水平的研究、實驗技術和管理人員隊伍,研究團隊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固定人員應在30人以上。高級職稱以上人員占比應達40%以上。
(三)具備良好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等實驗條件,重點實驗室面積應在1000平方米以上,物理空間集中,邊界清晰;科研儀器總價值(原值)在1000萬元以上。
(四)組織機構健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完善,發展規劃和建設計畫合理可行。一般應是良好運行3年以上的行業、地方、校級重點研究機構。
(五)依託單位能夠穩定支持實驗室開展工作,為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管理、科學研究、人才引進和培養、開放交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六)依託單位為高等院校的,須有重點學科的支撐。依託單位為企業的,應從事本領域前沿技術研究,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聯合共建的要充分發揮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作用。
(七)依託單位的大型儀器設備應納入雲南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平台,向全社會提供開放共享服務。
第十一條申請建設廳州(市)共建重點實驗室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依託單位原則上應是地方所屬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實驗室研究領域和研究方向符合雲南省發展戰略,區域特色、產業優勢和行業輻射能力顯著,具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掌握核心技術並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對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意義重大。
(三)州(市)人民政府在實驗室建設運行期間,承諾給予經費支持,同時提供建設所需的其他條件保障。
第十二條省重點實驗室由依託單位向省科技廳提出建設申請。省科技廳委託專業機構組織專家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決策。
對批准建設的,依託單位組織填報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審核後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與依託單位共同簽訂契約書。
第十三條廳州(市)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需納入廳州(市)科技工作會商事項,由省科技廳、州(市)人民政府共同確定。
州(市)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會商紀要,組織編制廳州(市)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方案,會同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論證。論證通過後,省科技廳與州(市)人民政府聯合發文批准建設廳州(市)共建重點實驗室。
第十四條為避免重點實驗室重複布局,不受理與已建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重複的建設申請。在已建省技術創新中心或重點實驗室的研究領域,申報建設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不能重複,團隊成員及前期科研成果不能交叉;已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的科研成果不得用於支撐其他重點實驗室的申報、驗收、考核和評估。
第四章運行與管理
第十五條重點實驗室堅持“擇優支持、開放共享、定期評估、優勝劣汰、多方投入”的管理模式,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十六條 新建重點實驗室,建設期2年,建設期滿3個月內,依託單位向省科技廳提交驗收申請,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驗收。根據契約書明確的任務目標及考核指標的實際完成情況,將驗收結果分為“優”、“良”、“通過”、“整改”4類。
對驗收結果為“整改”的,整改期1年,依託單位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整改期滿3個月內再次向省科技廳提交驗收申請,省科技廳再次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建設期滿3個月內,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可申請延期驗收,延期時限不超過1年。
重點實驗室通過驗收後進入運行期,定期組織考核與評估。支撐重點實驗室驗收、考核和評估的論文、專著等創新成果均須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等違法違規情況的,驗收和評估結果不得為“優”、“良”。
第十七條重點實驗室實行依託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每年在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8個月。新建重點實驗室的主任、副主任原則上45歲以下的人員不低於50%。因調離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的,依託單位應在6個月內將新聘主任名單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八條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等,審批開放課題。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並形成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省內外同領域優秀專家組成,人數為9至13人單數,省內專家不超過2/3,其中依託單位專家不超過1/3。成員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2屆,每次換屆應更換1/3以上。學術委員會主任應由依託單位以外專家擔任。1位專家不得同時擔任3個以上重點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委員。
第十九條重點實驗室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實驗室工作時間每年不少於8個月;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研究人員、研究生等。重點實驗室應設定科研助理等崗位,專門從事科研項目輔助研究、實驗設施運行維護和財務管理等。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堅持創新人才管理機制,以激發科技創新活力為目標,不斷完善人才引進、評價和激勵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養青年人才、用好現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隊伍。
第二十一條重點實驗室根據研究方向、研究內容和研究任務等基本要素設定研究單元,自主設立研究課題、開放課題,合理配置創新資源,高效組織開展科研活動。
第二十二條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成為本領域公共研究平台;積極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和交流,參與國際科技合作計畫,經常性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建立訪問學者制度,通過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研究人員到重點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同時,加強與省內外高水平科技創新平台協同創新。
第二十三條重點實驗室應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對主要利用重點實驗室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專著、論文等創新成果,應明確智慧財產權歸屬,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
第二十四條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項變更,經學術委員會審議後,由依託單位報省科技廳批准。依託單位法人主體或所有制結構調整、學術委員會會議紀要等及時報送省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鼓勵以強強聯合、多元投入、協同共建的形式提升重點實驗室的創新能力與學術影響力。
第二十六條重點實驗室應保障科研儀器設備的高效運轉,有計畫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自主研製。
第二十七條重點實驗室應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建設,恪守法規規範,建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形成敢為人先、潛心研究、追求卓越、勇於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圍。
第二十八條重點實驗室應注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在人員管理、儀器設備和器材的使用和維護、風險評估和控制、應急措施和預案制定、環境檢測與監測等方面,應符合國家、省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各類規章制度並執行,建立安全監督員、安全生產公示和評比等工作機制,定期組織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演練和自查,確保重點實驗室安全運行。
第五章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每年11月30日前,依託單位負責重點實驗室的年度考核,並向省科技廳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總結報告。廳州(市)共建重點實驗室,同時報送州(市)科技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3年為一個評估周期,省科技廳委託專業機構,對運行期重點實驗室的整體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評估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成果轉化、科研基礎設施、運行管理、開放交流、經費開支等內容。評估工作按照《雲南省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見附屬檔案)執行,以評促建。
第三十一條廳州(市)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期滿,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參照《雲南省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對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根據驗收或評估意見,由省科技廳、州(市)人民政府和依託單位進行專題協商後續支持政策。
第三十二條省科技廳根據重點實驗室評估成績,結合年度考核情況,確定重點實驗室評估結果,分為“優”、“良”、“中”、“差”4類,並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 評估結果為“中”的,重點實驗室和依託單位應當在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制定整改方案報送省科技廳,並在年度工作總結中報告整改情況。
第三十四條評估工作中,參與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獨立、客觀、公正開展評估工作,不得謀取不當利益。
若存在有失公正或營私舞弊等不端行為的,重點實驗室或依託單位可向省科技廳提出質疑或申訴,省科技廳將予以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評估實行嚴格的迴避制度和專家信譽記錄製度。參評實驗室在提交評估申請書時,可提交實驗室申請迴避的專家名單並說明理由。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六條通過定額補助和定向委託科技計畫項目等方式,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主要用於實驗室實施自主創新項目、培養人才、開展學術交流、購置運行維護科研儀器設備、設立開放課題、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等。
建設與運行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對於財政下撥的經費,依託單位應給予不低於1:1的經費配套。
第三十七條定額補助經費按照年度補助的方式撥付,分建設經費、驗收後補助、評估後補助經費3類:
(一)建設經費。對新建省重點實驗室,在建設期每個每年安排建設經費100萬元,其中以達標認定製方式建設的,建設期不安排建設經費。
(二)驗收後補助經費。通過驗收至第一次評估期間,驗收結果為“優”的每個每年安排補助經費200萬元,“良”的每個每年安排補助經費100萬元,驗收結果為“通過”、“整改”的不安排補助經費。
(三)評估後補助經費。下個評估期內,評估結果為“優”的每個每年安排補助經費200萬元,“良”的每個每年安排補助經費100萬元,評估結果為“中”、“差”的不安排補助經費。
第三十八條省重點實驗室延期驗收的,延期內不安排建設經費。整改或延期驗收後仍不通過驗收的,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依法依規進行審計,視情收回已撥付財政經費。
第三十九條重點實驗室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技廳撤銷其資格。
(一)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等重大違法違規情況的;
(二)申報、立項、驗收或考核評估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不接受檢查、驗收、考核和評估等監督管理的;
(四)評估等級為“差”和連續2次評估等級為“中”的。
第四十條 重點實驗室資格被撤銷的,3年內依託單位不得在同領域申報重點實驗室。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省重點實驗室建設期使用“雲南省××重點實驗室(籌)”,通過驗收的正式命名為“雲南省××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Yunnan Key Laboratory of ××”。廳州(市)共建重點實驗室命名為“雲南省××廳州(市)共建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Yunnan Key Laboratory of ××(依託單位)”。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由雲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自 2023 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8月11日。《雲南省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雲科規〔2018〕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雲南省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附屬檔案
雲南省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第一條評估工作分評估前準備、集中會議評估、現場核查和評估結果公布4個階段。
第二條評估前準備階段各方工作職責及程式:
(一)專業評估機構具體實施實驗室評估工作。評估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擬定評估方案和經費預算,並報省科技廳審批;組織專家評估。
(二)列入雲南省重點實驗室序列的實驗室均應參加評估。參評實驗室應認真準備和接受評估,準確、真實、按時提供相關材料。
(三)評估專家由本領域學術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實驗室工作的一線科技專家和科研管理專家組成;對套用基礎研究比重大的領域,專業評估機構應當聘請相關產業界的專家。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和權力。
(四)參評實驗室在評估通知下達後按規定時間要求,填報並提交《雲南省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經依託單位審核蓋章後,送至通知規定地點。
(五)專業評估機構根據參評實驗室的研究領域和研究方向,進行分組,遴選評估專家組成專家組,確定專家組組長。
第三條集中會議評估階段各方工作職責及程式:
(一)集中會議評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主要內容包括:聽取實驗室工作報告、代表性成果報告和質詢等。報告時間不超過30分鐘,質詢時間不超過20分鐘。
(二)集中會議評估匯報須由實驗室主任匯報。
實驗室工作報告應對評估期限內實驗室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總結,其主要內容為實驗室在科研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含安全管理工作)、弘揚老一輩科學家精神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實驗室優勢和特色、國內外的地位和影響、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未來3年發展規劃和構想等。
代表性成果學術報告介紹實驗室最具代表性的5項科研成果。代表性成果是指評估期限內以實驗室為基地、符合實驗室主要研究方向、以實驗室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科研成果,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須書面說明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專家組成員根據實驗室工作報告、代表性成果報告,向實驗室參評人員進行提問。
(四)提問完成後,參評人員離會。專家組成員就參評實驗室在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方面的成績和存在問題進行討論評議,並擬定評估意見。
(五)專家組完成對本組所有參評實驗室集中匯報後,由專家組組長召集專家組全體成員,根據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匯報情況、定量數據和年度考核情況,分別填寫《雲南省重點實驗室評估專家評分表》,對參評實驗室記名定量打分,並研究形成集中會議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明確指出實驗室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六)專業評估機構匯總打分結果,提出本組參評實驗室的集中會議評估綜合排序意見,綜合排序(按分數由高到低)前20%名和後20%名的實驗室進行現場核查,同時省科技廳還將從其餘參評實驗室中抽取不少於10%的實驗室進行現場核查。
(七)專業評估機構將集中會議評估打分結果、綜合排序、擬進行現場核查的實驗室名單、專家組名單等材料報省科技廳。
(八)集中會議評估的會務接待工作不得委託參評實驗室或依託單位承辦。參評實驗室不得安排與評估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四條現場核查階段各方工作職責及程式:
(一)現場核查按集中會議考核的分組進行,由評估工作人員帶領各組3名專家赴參評實驗室現場考察儀器設備運行和共享情況、核實科研成果和運行經費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隊伍建設和對外開放情況、抽查實驗記錄等。
評估工作人員根據參評實驗室提交的《雲南省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和實驗室年度報告,現場核對相關數據。
考核專家須隨機抽選實驗室固定人員進行個別訪談或召開座談會,了解實驗室的運行管理情況、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實驗室應提供和展示各類項目契約書、獲獎證書、科研成果(論文、專利等)、公共服務證明、實驗記錄、規章制度等資料。論文、專著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實驗室名稱,未按規定標註的,不予統計;不是利用重點實驗室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或獲得的資料庫、專利、軟體著作權、獎勵、技術成果轉讓等不予統計。
(二)所有參評實驗室的現場核查結束後,評估機構應及時統計數據,形成現場核查情況報告。
第五條評估結果公布階段各方工作職責及程式:
(一)專業評估機構根據集中會議評估專家打分結果、現場核查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向省科技廳提交評估報告和所有相關材料。評估報告應對評估過程進行說明,對評估產生的材料進行分析,對評估工作進行系統總結,提出考核評價等次建議。
(二)省科技廳在審核評估報告基礎上,結合實驗室年度考核情況,確定評估結果,並在省科技廳入口網站上發布。
(三)實驗室評估結果分“優”、“良”、“中”、“差”4類。在所有參評實驗室中,“優”的比例不超過20%,“中”和“差”的比例不低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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