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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科技專家庫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雲南省科技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設與管理,規範專家使用和服務,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8〕37號)、《科技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科辦創〔2017〕25號)和雲南省科技計畫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庫是雲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匯集省內外高層次科技專家服務我省科技創新管理與諮詢、論證、評審、評價等各類科研創新活動,為雲南科技創新戰略決策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現代化提供有效支撐。
第三條 按照統一建設、分類管理、規範使用、安全可靠、開放共享的原則,建立專家庫,完善專家遴選與聘任制度,最佳化專家管理與服務模式。
第四條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專家庫的管理部門,負責專家庫建設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專家入(出)庫、專家信用和監督評價等管理工作,向國家科技專家庫推薦專家;定期組織專家參加學術交流、業務培訓、企業創新交流等活動,向專家推送有關政策和信息。省科技廳委託有關專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負責專家庫的建設、維護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專家入庫與聘任
第五條 專家入庫採取公開徵集、定向邀請和交換共享三種方式。
(一)公開徵集。省科技廳常年公開徵集專家入庫,符合條件的專家可由本人登錄信息系統線上申請,經所在單位、省科技廳審核入庫。無從業單位及單位推薦的,在自願申請的前提下,由省科技廳進行審核推薦。
(二)定向邀請。諾貝爾獎獲得者、“兩院”院士、世界500強企業、上市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高管、行業或部門的高級行政管理人員、研究人員、國家科學技術獎獲得者、國家級人才計畫入選者、國家級科技計畫項目負責人、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引進在滇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由省科技廳發函邀請入庫。
(三)交換共享。通過簽訂共建共享協定,與國家層面和省內外科技專家庫建立交換共享機制,經過遴選後符合條件的專家,由省科技廳邀請入庫。
第六條 入庫專家分為技術專家、管理專家、雙創專家和財務專家,省科技廳將在信息系統上對專家類型進行標識。
第七條 專家入庫應滿足基本條件和相應專業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熱愛科技事業,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科學家精神和職業操守,無不良科研誠信和社會信用記錄;
2.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獨立、客觀、公正、誠實、廉潔履行工作職責;
3.熟悉相關科技活動的特點、規律、現狀、需求、趨勢、動態,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規則,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能夠勝任相關科技諮詢評審工作;
4.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院士或在全球有較高影響力的專家不受此限。
(二)專業條件
1.技術專家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執業資格);國家或省部級科技計畫項目(課題)負責人;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獲得者。科研業績突出的優秀青年學者、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新型研發機構技術負責人,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放寬條件。
2.管理專家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上市公司、全國性或全省性行業協會學會的高級管理人員;具備豐富科技管理或決策諮詢經驗的人員;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法學專家或國家二級律師以上資格的人員;具有豐富科普傳播工作經驗或對科普創作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等。具有豐富企業管理或創業實踐經驗,或對成果轉化、產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放寬條件。
3.雙創專家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省內外各類雙創孵化載體、創新平台、園區、創業服務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5年以上銀行、創投、證券等金融行業從業經歷或相關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與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等相關服務工作的企業家、行業專家和創業導師。雙創專家不受職稱限制。
4.財務專家至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熟悉科技經費管理制度,具有會計或審計、經濟專業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執業資格);長期從事財務有關教育、科研工作,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省屬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上市公司、大型國有企業、市級及以上醫院等財務部門負責人;在銀行、證券、保險、風投等金融機構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條 專家個人申請信息填寫應準確、完整、全面,上傳必要的資質認定檔案。專家學科分類按標準填報。專家信息填報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核通過。
第九條 通過審核的專家正式進入專家庫,由省科技廳發放聘書,作為參與各類科技諮詢評審活動的“唯一”身份認證。聘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由省科技廳決定是否續聘。
第十條 入庫專家實行信息定期更新機制。服務機構每年通過簡訊、郵件等方式通知專家進行信息確認與更新。
除定期更新外,入庫專家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主動登錄信息系統更新信息。
第十一條 專家1年內未登錄專家庫對個人信息進行更新確認的,專家資格將進入凍結狀態,相關情況將及時通知專家本人。
第十二條 專家所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專家推薦、信息審核和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及時組織專家登錄信息系統對本人信息進行定期核對、更新。
第十三條 建立入庫專家分類標識體系,對專家特長領域、研究方向、專業水平、評審類型、地域分布、推薦來源、共享類別等進行精確描述,支撐精準智慧型匹配抽(選)取專家。
第十四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發表諮詢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有關規定,接受邀請單位給付的勞務報酬;
(三)自願要求退出專家庫;
(四)自願選擇是否接受和參與省科技廳以外單位的諮詢評審工作;
(五)有權提出個人信息公開的內容、範圍等事項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專家履行以下義務:
(一)每年至少1次登錄專家庫維護信息;
(二)專家接受邀請後,原則上不得無故缺席科技創新各類諮詢、論證、評審、評價等活動;
(三)專家接受諮詢評審邀請的,應在諮詢評審前簽署評審誠信承諾書,保證獨立、客觀、公平、公正、科學履行職責,對所提出的諮詢評審意見署名並承擔個人責任;
(四)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嚴禁泄露評審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信息,項目評審的內容、過程、意見、結果,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評審方的智慧財產權;
(五)主動申請迴避有利害關係的諮詢評審和驗收活動;
(六)本人專業能力不能勝任時,主動提出退出諮詢評審活動;
(七)遵守諮詢評審等科技活動要求的其他工作紀律。
第三章 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十六條 凡由省科技廳牽頭組織開展的科技創新戰略、規劃編制、政策制定、計畫項目指南編制等諮詢論證,科技計畫項目實施的評審評估、督查驗收、績效評價,以及創新平台認定和建設、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技獎勵評審、創新創業大賽評審、人才評審等各類科技活動所需的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抽取產生。
第十七條 從專家庫中抽(選)取專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精準原則。根據項目類別、領域、學科、主要研究內容等關鍵信息匹配專家。
(二)輪換原則。按照抽取規則對專家年度參與科技諮詢評審活動的頻次上限做原則性設定。
(三)同行評議原則。充分考慮專家年齡、專業水平、知識結構、工作單位、特長等事項,原則上應主要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與產業套用結合緊密的項目,應當選取活躍在生產一線的專家。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或服務機構按照評審工作方案,按以下流程選取專家:
(一)以隨機抽取和擇優選取兩種方式選擇專家。
1.隨機抽取。省科技廳或服務機構通過信息系統,設定專家抽取條件後由系統隨機產生專家名單。
2.擇優選取。因工作需要擇優選取專家的,由省科技廳或服務機構通過專家庫檢索符合諮詢評審活動需要的專家,經分管廳領導審核同意後納入專家名單。
(二)通知專家。專家預約和通知通過信息系統處理。在設定的時間內未收到專家回復,或確認參與的專家數量不能滿足要求的,按照設定的條件再次抽取並傳送預約和通知,直至滿足專家數量結構要求。
(三)過程監督。專家抽(選)取工作在省科技廳內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實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十九條 專家選取實行迴避制度。對項目評審、人才評價、獎勵評審等各類諮詢、評審、論證工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統予以自動迴避,系統不能識別、具有以下情形的,專家應提出迴避:
(一)與被評審對象或其所在單位有利害關係的,包括但不限於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獎勵(人才團隊)申報人及參與申報人員,平台基地建設負責人及團隊成員;
(二)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3年之內有共同承擔項目、申報獎勵、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合作關係;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係、師生關係(碩士、博士期間)以及其他特定關聯關係;
(三)2年內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有過聘用關係,包括現任該單位的諮詢或顧問;
(四)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隸屬於同一法人單位,或所在單位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有隸屬關係;
(五)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有經濟利害關係,如持有涉及申報單位的股權(申報單位為上市公司的除外);
(六)被評審項目評審前聲明提出的迴避事項,如存在利益競爭或學術爭議的單位及個人;
(七)其他有可能妨礙評審公正性的情形。
第二十條 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要求,科技諮詢評審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由服務機構從質量規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等方面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並計入專家評級管理和科研誠信記錄。
第二十一條 省科技廳定期對相關單位參與專家庫建設與管理情況、專家履職情況、使用單位評價反饋情況、所在單位履行管理主體責任情況等進行總結分析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專家庫建設管理、專家聘任、抽取、科研誠信和表彰激勵等工作的參考。
第四章 專家庫管理
第二十二條 加強信息系統更新升級和常態化巡檢巡查,對專家抽(選)取、專家評審、專家迴避、專家評價、信息查看和更新、信息導出等操作實現系統記錄和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二十三條 專家庫採用實名制分級許可權管理。經省科技廳授權,有關單位可使用專家庫,省科技廳對每位使用人員單獨設定使用許可權。使用人員須妥善保管賬號和密碼,不得借用和轉讓,並對使用本人賬號下的所有操作負責。獲得專家庫相關許可權的工作人員,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專家信息,不得有影響諮詢評審工作客觀、公平、公正開展的言行以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使用單位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專家庫及專家信息的安全。對專家進行惡意評價,泄露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諮詢評審結論等信息,擅自向公眾和其他機構或個人轉讓、出售專家信息等行為,一經發現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實行專家評級管理。根據前期使用評價結果對專家進行評級,評級結果作為後續專家選取和使用的重要參考。專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為、評級結果較差、填寫虛假信息、在評審諮詢工作中存在不當行為情況,一經查實,將取消專家資格,並取消參與省科技廳主持的各項科技活動。
第二十六條 省科技廳對服務機構和在庫專家進行動態管理,對反覆指定同一專家、高頻使用專家、專家打分離散度較高等異常情況,將使用技術手段進行鑑別,對違規的,根據相關管理規定納入科研誠信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有以下情況的專家應予以退出專家庫。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年齡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的;
(三)違法違紀的;
(四)開除公職或黨籍的;
(五)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
(六)其他不適宜履行專家職責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對經認定屬於退出專家庫情況的專家,經省科技廳審核,將相關情況及時告知專家本人及所在單位。
第二十九條 省直有關單位、州(市)科技管理部門需使用專家庫的,可向省科技廳提出使用申請,專家自願參與執行。需使用省外專家庫專家的,依據共享協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9日。原《雲南省科技廳科技人才專家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國家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及雲南省科技計畫相關規定要求研究制定。同時,雲南省科技廳積極向科技部及有關省份學習科技專家庫相關管理辦法,並切實結合雲南實際,認真梳理了全省科技專家庫現狀和科技系統需求。
《辦法》明確了專家的“唯一性”,即賦予每位專家固定且唯一編號。定期組織專家參加學術交流、業務培訓、企業創新交流等活動,向專家推送有關政策和信息等職能。專家採取分類管理,分類服務的細則。專家類別分技術專家、管理專家、雙創專家和財務專家四類;專家入庫採取公開徵集、定向邀請和交換共享3種方式;對於諾貝爾獎獲得者、“兩院”院士等高端專家由省科技廳發函邀請入庫並發放聘書。建立入庫專家分類標識體系,對專家特長領域、研究方向、專業水平、評審類型、地域分布、推薦來源、共享類別等進行精確描述,支撐精準智慧型匹配抽(選)取專家。
在進一步賦予專家許可權的同時,《辦法》還明確了“精準原則”和“輪換原則”兩大專家使用原則。精準原則根據項目類別、領域、學科、主要研究內容等關鍵信息匹配專家,其中主要研究內容將設定4-5個關鍵字;輪換原則按照抽取規則對專家年度參與科技諮詢評審活動的頻次上限做原則性設定;為支撐兩大原則,進一步保證專家評審論證的質量和科學性,採用同行評議的方式,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和生產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評價則分為兩個層面,一方面是使用評價,即服務機構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主要從質量規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等方面開展,結果計入專家評級管理和科研誠信記錄。另一方面是綜合評價,即省科技廳定期對相關單位參與專家庫建設與管理情況、專家履職情況、使用部門或單位評價反饋情況、所在單位履行管理主體責任情況等進行總結分析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專家庫建設管理、專家聘任、抽取、科研誠信和表彰激勵等工作的參考。
此外,《辦法》率先提出實行專家評級管理。根據前期使用評價結果對專家進行評級,評級結果作為後續專家選取和使用的重要參考。專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評級結果較差、填寫虛假信息、在評審諮詢工作中存在不當等行為情況,一經查實,將取消專家資格,並取消參與省科技廳主持的各項科技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