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能源行業應急專家庫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提高能源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科學化、規範化水平,充分發揮專家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風險處置等領域的技術支撐作用,根據相關檔案規定,雲南省能源局印發《雲南省能源行業應急專家庫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能源行業應急專家庫管理制度
  • 發布單位:雲南省能源局
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雲南省能源行業應急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專家在事故應急處置、風險管控、隱患整治、安全檢查、規劃決策等方面的技術支撐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省級能源行業應急專家的選聘、解聘、使用和專家庫管理。
第三條 專家庫由雲南省能源局(以下簡稱省能源局)組建成立,雲南省能源安全監測中心(以下簡稱監測中心)負責全省能源行業應急專家庫建設與管理工作,專家庫辦公室設在監測中心。
第四條 專家庫以服務能源行業為宗旨,主要任務是根據省能源局的委託,為能源行業各領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以及完成省能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具體為:事故應急和調查處理;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工作調研;行業規劃決策、安全技術諮詢等。
第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結合行業分類對能源領域專家庫實行分組管理,具體為煤礦應急專家組、電力應急專家(大面積停電事件)組、油氣長輸管道應急專家組、自然災害應急專家組4個組別,每個組別設1名組長、1—2名副組長,專家數量按工作所需確定。各組別組長、副組長的選用由監測中心選聘。
第六條 專家庫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負責專家庫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
(二)不斷完善煤、電、油、氣及新能源等領域專家庫的專業細分和專家隊伍建設;
(三)負責專家庫專家的組織和協調,對專家庫每3年更新一次,確保專家的有效在庫;
(四)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時公平、公正、公開抽取、選派技術專家;
(五)規範技術專家開展工作時的專業行為和技術標準,開展專家培訓演練,不斷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事故預防能力;
(六)其他工作。
第七條 專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政治站位高,遵守國家法律,嚴守社會公德,公正誠信、廉潔自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有強烈的責任心和事業心,熱愛安全生產事業;
(三)熟悉能源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
(四)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深入企業現場開展相關工作,有現場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五)原則上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相應專業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六)具有10年以上在能源相關領域從事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工作經歷;
(七)應徵得在職單位同意,無在職單位的,應有推薦單位(原單位、中介技術服務機構等)意見;
(八)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國家級知名專家、正高級職稱不受此條件限制)。
第八條 具備專家基本條件的,由監測中心受理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完善專家基本信息,發起專家申報申請,監測中心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果提交省能源局審核,審核通過後,由監測中心備案後入庫。
第九條 專家實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根據需要和情況變化,適時解聘和增補專家。
第十條 專家權利
(一)受委託執行任務或開展工作時,有權進入有關企業、單位現場實地踏勘,調閱相關檔案及技術資料,了解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情況;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參照國家、省有關檔案要求,提出專家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保持客觀性、專業性和權威性;
(三)對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專家庫的建設與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完成受委託工作後,形成相關文字建議、意見、報告並簽名;
(五)參加安全生產業務教育培訓活動。
第十一條 專家義務
(一)自覺接受省能源局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對象、社會公眾的監督;
(二)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受干擾,對自己的服務內容和結果承擔責任;
(三)發現委託工作或與有關當事人存在利害關係,或出現其他可能影響正常履職事由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四)專家(含自願退出或被解聘的專家)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有關企業、單位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五)在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服務對象有關安全要求,確保自身安全;
(六)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紀律規定。
第十二條 專家管理
(一)聘用專家不得參加與本單位承擔或者與本單位有直接業務關聯的服務事項。
(二)專家提交的技術報告等資料中,不得出現“省級專家”等文字表述。所有專家均不得參與有利益關聯的服務事項。
(三)嚴禁借用專家庫名義,以個人、項目組、課題研究組等形式,承擔能源行業有關項目。一經發現,取消專家在庫資格、不再聘用。
(四)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並視情況向所在單位、推薦單位通報相關情況:1年內2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委派任務的;利用專家身份為本單位或他人聯繫業務、推銷產品,或故意打壓、刁難被服務單位;收受被服務單位財物的;被舉報、反映,經查實的;其他不宜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
(五)專家執行委託任務時,對在職專家,原則上由本人向所在單位履行報告與請銷假程式;對非在職專家,由本人向推薦單位報備。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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