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推動優質專家資源共享,建設高素質、專業化評標專家隊伍,保障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2月18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8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雲發改交易監管規〔2023〕4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資源交易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1月1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推動優質專家資源共享,建設高素質、專業化評標專家隊伍,保障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組建、使用、管理及評標專家的入庫、抽取、出庫。
本辦法所稱綜合評標專家庫,是指依照本辦法組建、從中抽取專家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評標服務的專家信息庫。
本辦法所稱評標專家,是指符合《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條件、承擔評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應當堅持公開、平等、擇優,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三條 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規定組建。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建設、運行、維護以及評標專家培訓、考核、出庫等管理;各州(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家入庫初審、評標專家評標專業信息變更初審;省級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業專家入庫覆核、評標專家評標專業信息變更覆核,各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評標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將處理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管理評標專家現場行為,及時將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報告同級行政監督部門。
省直各部門(單位)和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另行設立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信息應當嚴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泄露、修改、導出評標專家信息。
第五條 雲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行透明化管理、陽光交易,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從綜合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國家對招標投標項目評標專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評標專家入庫
第六條 入選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二)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八年,同時具有高級職稱或取得對應職業資格,或具備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四)熟練掌握電子化評標技能;
(五)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勤勉地履行職責;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未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入選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專家,一般不超過70周歲,所在專業專家人數少、專家專業能力特別優秀的除外。
入庫專家需對以獨立身份參加評標工作、依法履行評標專家工作職責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作出書面承諾。
第七條 專家入選綜合評標專家庫,實行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
個人申請的,應登錄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綜合評標專家庫進行申報,真實填報個人有關信息,提交審核。
單位推薦的,應當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同意,出具推薦信,由被推薦人登錄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綜合評標專家庫進行申報,真實填報個人有關信息,提交審核。
申請人須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覆核通過人員參加省發展改革委統一組織的入庫培訓和考試。考試內容包括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評標技能、職業道德等。考試合格人員頒發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電子聘書,納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統一管理。
綜合評標專家庫的評標專家實行統一身份管理,入庫專家需登錄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CA辦理)自行免費申請辦理數字證書,用於個人信息維護及招標投標評審過程中身份識別、電子簽名。
第三章 評標專家抽取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評標專家,應當登錄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抽取申請,審核通過後在綜合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
第九條 評標專家原則上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後抽取。特殊情況經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批准後,可以適當提前抽取。
第十條 評標專家抽取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報行政監督部門同意後重新或者補充抽取評標專家:
(一)所抽取的評標專家依法需要迴避的;
(二)所抽取的評標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的;
(三)評標前發現已抽取評標專家名單泄露的;
(四)已抽取的評標專家確認參加評標後,遲到60分鐘以上的;
(五)經查實,由於原評標專家的違法違規行為導致評標無效,評標活動需要重新組織的;
(六)其他經批准需要重新或者補充抽取評標專家的。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已抽取評標專家信息,不得影響評標專家獨立公正評標。
第十二條 評標專家接到評標通知且同意參加評標後,應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參加評標,嚴禁委託他人代替評標。因故不能按時到達的,應當及時登錄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綜合評標專家庫請假。
評標專家超過15天以上無法參加評標的,應提前登錄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綜合評標專家庫登記“長期請假”信息,每個聘期內長期請假不超過12個月。
第四章 綜合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
第十三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依規對投標檔案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按規定獲取參加評標活動的評標費;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評標專家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存在《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和有關規章規定的迴避情形,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二)評標前收到電話、信息、郵件或者當面等形式請託,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應當及時主動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三)專家入庫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錄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綜合評標專家庫進行更改;
(四)遵守評標工作紀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五)不得故意拖延評標時間或者敷衍塞責隨意評標,不得在合法的評標費用之外額外索取、接受報酬或者其他好處;
(六)向招標人或行政監督部門主動反映評標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配合招標人處理有關評標結果的異議;
(八)協助、配合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評標專家,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
(一)自願申請退出的;
(二)年滿70周歲的;
(三)因身體健康問題或不能熟練操作電子評標系統等原因,無法勝任評標工作的;
(四)聘期結束後不參加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
(五)滿足第十八條規定的負面行為積分達到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不得再申請聘為評標專家:
(一)受刑事處罰、被所在單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二)經核實,提供不真實信息、虛假證明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方式騙取成為評標專家的;
(三)經查實,參與圍標串標活動的;
(四)存在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的;
(五)存在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且情節特別嚴重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評標專家實行聘任制,聘期2年。在聘期到期前30天內,評標專家應登錄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綜合評標專家庫參加複審。對履行職責且無不良行為記錄的評標專家可以續聘,不按要求參加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不再續聘。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實行積分制動態考核管理。
動態考核內容包括評標專家出勤、請銷假、遵守評標工作紀律、服從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現場管理等行為,專家入庫成為正式評標專家時獲得初始積分100分,考核周期為2年。
(一)作為補抽評標專家或應急評標專家同意參加評標且在一個半小時內到達評標現場的,加10分/次。
(二)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培訓的,加10分/次。
(三)抽取時同意參加評標,在評標開始前60分鐘及以上請假的,扣5分/次;在評標開始前60分鐘內請假的,扣10分/次。
(四)評標遲到15分鐘以內的,扣10分/次;遲到15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的,扣20分/次;遲到30分鐘以上的,扣25分/次。
(五)無故缺席且未請假的,扣30分/次。
(六)不按要求佩戴身份標識牌的,扣10分/次。
(七)未攜帶個人有效數字證書進入評標室影響正常評標的,扣10分/次。
(八)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進入封閉評標區的,扣40分。
(九)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化時,未及時登錄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綜合評標專家庫進行更改的,扣10分。
(十)在一個聘期內,參加評標活動次數低於抽中次數五分之一及以上的,扣20分。
(十一)將與評標內容有關的資料擅自帶離評標現場的,扣40分/次。
一個聘期內評標專家積分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暫停6個月評標。暫停評標時長在同一聘期內的,恢複評標後積分恢復至80分,從恢復之日起重新考核,積分再次降至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取消聘用,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為評標專家。暫停評標時長超出一個聘期的,可以在恢復後一個月內參加複審,複審合格即續聘,積分恢復至100分。
第十九條 綜合評標專家庫採用亮燈方式向評標專家進行積分預警,積分80分及以上亮綠燈,60—79分亮黃燈,60分以下亮紅燈。
評標專家對本人積分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標專家所在地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書面提出覆核申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10個工作日內辦理。
第五章 評標費用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條 從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的評標專家,在雲南省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加評標工作結束後,應當獲得合理的評標費用。
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供評標專家評標費用線上支付通道。
評標專家評標費用原則上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評標專家評標費用線上支付通道進行支付,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評標費用支付至評標專家提供的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一條 評標專家評標費用計費時間為評標開始時至評標結束時的實際時間。
第二十二條 評標專家評標費用可以參照下列標準支付:
(一)評標時間3小時及以內的,按400元/人/次支付;超過3小時的,按100元/小時/人/次支付,1000元/天/人/次封頂。
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不足半小時的不予計算。
(二)評標專家到達評標地點後,非評標專家原因項目未能正常評標的,按100元/人/次標準給予補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按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一)應當迴避而不迴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的;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2月省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雲發改法規〔2014〕287號)、2017年7月原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省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動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雲公管發〔2017〕72號)、2017年3月原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印發的《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工作規程(試行)》《雲南省評標專家評標支付標準指導意見(試行)》《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專家評標費支付辦法(試行)》(雲公管發〔2017〕2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2023年11月17日,省發展改革委修訂印發《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雲發改交易監管規〔2023〕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便於各有關方面準確理解和把握政策內容,現就修訂《管理辦法》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問:《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為加強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規範評標行為,2022年12月省發展改革委啟動修訂《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工作,對2014年省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辦法》、2017年原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印發的《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工作規程(試行)》《雲南省評標專家評標費支付標準指導意見(試行)》《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專家評標費支付辦法(試行)》《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專家動態考核管理辦法(試行)》5個檔案進行修訂。
問:《管理辦法》的修訂了哪些內容?
答:一是建立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將原來的省級庫和16個州市級子庫進行合併,建立全省統一綜合評標專家庫,實現優質專家資源全省共享。
二是調整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部門。明確省發展改革委為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管理部門,負責綜合評標專家庫的建設、日常管理、專家動態考核等工作。
三是最佳化綜合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管理方式。從評標地域、評標專業兩個維度對評標專家進行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方位管理。
四是加強綜合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信息保密管理。明確除依法配合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審計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調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泄露、修改、導出評標專家信息,有效杜絕評標專家被圍獵的風險。
五是明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交易場所。根據相關規定明確雲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納入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實行透明化管理、陽光交易,體現了招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六是新增三項評標專家入庫條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評標專家隊伍,提高評標質量,結合全流程電子化招投標工作要求,新增評標專家入庫條件: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熟練掌握電子化評標技能;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未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七是新增一項重新或補充抽取評標專家情形。為督促評標專家按時參加評標活動,保障評標工作的有序開展,新增“已抽取的評標專家確認參加評標後,遲到60分鐘以上的”可以重新或補充抽取評標專家情形。
八是細化評標專家義務。為貫徹落實相關檔案要求,嚴肅評標紀律,新增6項評標專家義務:評標前收到電話、信息、郵件或者當面等形式請託,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應當及時主動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故意拖延評標時間或者敷衍塞責隨意評標,不得在合法的評標費用之外額外索取、接受報酬或者其他好處;向招標人或行政監督部門主動反映評標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配合招標人處理有關評標結果的異議;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
九是新增評標專家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情形。為強化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及時清退不合格評標專家,最佳化評標專家資源,新增六類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的情形:自願申請退出的;年滿70周歲的;因身體健康問題或不能熟練操作電子評標系統等原因,無法勝任評標工作的;聘期結束後不參加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滿足第十八條規定的負面行為積分達到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六類調整出綜合評標專家庫不得再申請聘為評標專家的情形:受刑事處罰、被所在單位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經核實,提供不真實信息、虛假證明或通過其他不正當方式騙取成為評標專家的;經查實,參與圍標串標活動的;存在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存在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是新增評標專家續聘複審環節。為健全評標專家繼續教育機制,評標專家在聘期到期前30天內,應參加複審,不按要求參加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不再續聘。
十一是調整動態考核內容。為規範評標專家評標現場行為,新增四項扣分情形:無故缺席且未請假的;不按要求佩戴身份標識牌的;未攜帶個人有效數字證書進入評標室影響正常評標的;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進入封閉評標區的。
十二是調整評標專家積分考核結果的申訴渠道。為保障評標專家在積分動態考核中的合法權益,調整評標專家積分考核結果的申訴渠道。評標專家對本人積分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標專家所在地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書面提出覆核申請,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10個工作日內辦理。
十三是增加線上支付的評標費用支付方式。在現行的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現金髮放評標費用方式的基礎上,增加線上支付方式,方便快捷支付評標專家評標費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為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提供評標專家評標費用線上支付通道,評標專家評標費用原則上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評標專家評標費用線上支付通道進行支付。
十四是評標費支付標準調整為評標費用參考標準。落實相關檔案規定,將原有的評標費支付標準調整為評標費用參考標準,參考標準為:評標時間3小時及以內的,按400元/人/次支付;超過3小時的,按100元/小時/人/次支付,1000元/天/人/次封頂。
十五是調整評標專家法律責任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列明評標專家應受處罰的情形,提高可操作性。
問:《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共7章,分別為總則、評標專家入庫、評標專家抽取、綜合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評標費用標準及支付、法律責任、附則。
第一章總則,對綜合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作出定義,明確規定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和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明確,職責清晰。
第二章評標專家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對進入綜合評標專家庫的條件、方式等作出規定,確保在庫評標專家合法合規。
第三章評標專家抽取,對專家抽取方式和時間等作出明確,規範專家抽取。
第四章綜合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對專家的權利、義務和調整出庫的情形、動態考核內容等作出規定,規範評標專家評標行為及考核管理。
第五章評標費用標準及支付,明確評標費用參考標準,增加線上支付評標費用方式,規範評標費支付,保障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雙方權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列出了評標專家的負面清單,依法嚴肅查處評標專家違法行為。
第七章附則,明確了本辦法的解釋主體和施行時間。
問:下一步怎樣提高評標質量?
答:省發展改革委將聯合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健全對評標專家的崗前培訓、繼續教育、考核評價和廉潔教育等管理制度。2023年8月,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開展雲南省綜合評標專家庫評標專家培訓、考試及頒發電子聘書等工作。培訓內容包括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二十大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電子評標操作流程、廉政警示教育等。目前在庫評標專家15942名,將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培訓考試並頒發電子聘書,2024年1月1日起只抽取取得電子聘書的評標專家參與評標活動。
問:下一步怎么規範和最佳化評標組織方式?
答:一是加快推進全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服務標準化建設。從推進交易場所達標建設、嚴格門禁管理、輔助評標、提升服務管理等方面提出標準和措施,進一步規範評標區各類人員行為,有效杜絕無關人員進入評標區域和攜帶通訊工具進入評標區域等現象。二是加快推進遠程異地工位制評標常態化。為打破本地評標專家“小圈子”,破除“常委專家”等難題,依託全省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和綜合評標專家庫,積極推廣遠程異地工位制評標,評標專家從全省統一的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系統按專家所在地隨機分配工位,工位隨機匹配評標項目,形成評標專家、評標工位、評審項目“三隨機”,充分保障專家獨立評審,優質專家資源全省共享,降低專家被圍獵的風險。全省已建成970個遠程異地評標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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