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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了關於向社會公開徵求《雲南省建設工程綜合專家庫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辦法全文
雲南省建設工程綜合專家庫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牢固樹立人才引領發展戰略地位,激發建設工程行業領域人才矢志愛國奉獻精神,進一步發揮專家智囊作用,全面提升我省建設工程行業領域服務能力,在建築業提質增效、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穩步提升、行政處罰決策等工作中提供專業化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決定成立雲南省建設工程綜合專家庫。為規範專家入庫申報和聘任管理,特制定雲南省建設工程綜合專家庫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雲南省建設工程綜合專家庫(以下簡稱綜合專家庫)是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遴選具備豐富實際經驗、紮實專業知識、良好職業操守的專家進入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綜合性人才庫,為全省行政區域範圍內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執法、行政勘驗鑑定及檢測等工作提供智庫服務。
第三條 專家選聘、培訓、考評、管理和運用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建綜合專家庫,並成立綜合專家庫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綜合專家庫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築市場監管處,負責綜合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家類別及專業設定
第五條 綜合專家庫專家主要從政府職能部門、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具體在省內從事建設工程技術、經濟、管理等工作的專業人員中選聘。
第六條 專家分為技術、管理、法律經濟三個類別。
第三章 專家申報
第七條 申請入庫的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素質和道德素質,遵守工作紀律;
3.具有高級技術職稱或相應國家級註冊執業資格,並從事相關工程建設工作不少於10年;
4.熟悉國家和省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具有較紮實的專業知識、豐富的專業經驗,掌握本行業國內外發展動態,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
5.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享受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津貼等的特殊專家不受年齡限制);
6.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在建設領域有不良行為記錄,未計入失信人名錄;
7.無國家和省規定不能擔任專家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專家推薦和聘任程式
1.申請入庫專家通過雲南省建設監管公共服務平台(“雲南建管”小程式)進行申報,完成實名認證、簽署承諾書和個人相關信息的填報,上傳經所在單位同意並加蓋單位公章的《雲南省建設工程綜合專家申報表》,離退休及自由執業人員可直接申報。
2.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其委託單位進行形式初審,廳相關業務處室根據專業工作需求複審,審核通過的,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入選綜合專家庫,同時推送至相應的專業庫,並頒發電子聘任證書。
3.對於學術造詣高的省內外、國外知名專家,以及特殊需要的專家,經領導小組同意後,可直接入選專家庫。
第四章 入庫專家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入庫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應履行的職責:
1.參與行業政策、標準規範和管理制度等的擬定、評估;
2.參與城鄉規劃、城市設計和管理等諮詢、審查;
3.參與建設項目入庫、評審等技術問題研究、論證;
4.參與企業資質、人員資格的評審;
5.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的分析、鑑定,危大工程方案論證、安全隱患處置、應急搶險等;
6.參與獎項評選;
7.參與工作檢查、督查;
8.參與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勘驗鑑定及檢測等。
第十條 專家的權益
1.工作中獨立發表或保留自己的意見和觀點;
2.提出工作建議;
3.優先推薦參加技術交流和諮詢等;
4.依法依規獲取工作報酬;
5.因身體或其他原因提出自願退出專家庫的申請。
第十一條 專家的義務和行為準則
1.認真負責,提出真實、可靠的評審和諮詢意見;
2.嚴格遵守工作、廉政紀律,不得擅自泄露工作情況;
3.全力配合工程安全隱患處置、應急搶險等工作;
4.按要求參加業務學習、培訓並通過考核;
5.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6.遵守職業道德和廉潔自律準則;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專家的管理
第十二條 按分類對專家進行統一編號,設立專家信息卡,做到一人一檔,記錄其基本信息、工作質量評價情況和社會反饋信息等。按照“流動、擇優”的原則,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專家實行動態化管理。
第十三條 專家聘期內培訓。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有關處室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專家開展入庫或專項工作前培訓。
第十四條 專家使用單位或有關處室根據工作需要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專家需求後,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專家的專業類別或區域抽取專家(抽取方式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指定抽取、指定+隨機組合抽取等方式抽取選擇專家,指定抽取、指定+隨機抽取需由專家使用單位或處室提出申請),及時將專家名單眼饋至使用單位或處室。
第十五條 專家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專家支付勞動報酬;其中,公職人員身份的專家按照有關規定領取勞動報酬。
第十六條 建立專家信息更新考核制度,專家使用單位應對專家工作質量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於工作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提交至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收集和反饋有關各方對專家業務水平、工作態度、職業道德、廉潔自律等方面的信息,經核實後進行實時更新。
第十七條 實行專家迴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主動迴避:
1.工作服務對象涉及本單位及人員的;
2.工作服務對象涉及本人直系及與服務對象親屬關係的;
3.與工作服務對象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工作結果公平的;
4.變更單位的應採取三年迴避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並進行記錄:
1.一年內達到三次無故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2.已接受,但未按規定要求參加工作的;
3.在工作中存在明顯失誤,但未造成工作實質影響的;
4.泄露有關工作情況,但未造成工作實質影響的;
5.其他情形,但未造成工作實質影響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可)退出專家庫:
1.因年滿70周歲的(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享受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津貼等的特殊專家除外);
2.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專家職責的;
3.自願提出退庫,且經批准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其專家資格:
1.故意且已嚴重損害工作服務對象正當權益的;
2.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收受工作服務對象財物或非法獲取其他利益的;
3.違規泄露有關工作情況,且造成工作實質影響的;
4.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影響和干預工作結果的;
5.以專家名義從事有損綜合專家庫形象的;
6.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的;
7.工作中存在明顯錯誤,違反相關政策規定,且造成工作實質影響的;
8.在一年內連續三次無故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由於專家的個人違法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的,由專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發布實施之日前已經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建的各類專家庫(組)應統一併入綜合專家庫,其專家成員可分類直接錄入綜合專家庫。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23年xx月xx日起實施。